四川省建设厅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川建发[2009]61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为确定合理标价提供依据,防止哄抬或恶意压低标价,促进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现将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下载:《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招标造价处理办法>>>>
抄送: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办公室2009年11月16日印>>>>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范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行为,确保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投诉、复查和处理活动。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控制价投诉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并实施。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市(州)、县(市、区)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控制价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诉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投诉:(一)有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二)不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规定计价的;(三)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
(四)招标控制价中存在有意抬高、压底价格的。
第六条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发现招标控制价有本办法第五条之一的情形,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之后五天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起投诉。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由;
(四)投诉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必须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