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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问、继续盘问、口头传唤、传唤、强制传唤、拘传的概念和区别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对警察有一个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盘问”的授权。笔者曾经发现某公安机关未出示任何证件,将当事人从家中强制带至公安机关“盘问”小时。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公安机关以《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为根据,抗辩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察中的“盘问”,并被法庭肯定而胜诉。一审结束后,该公安机关不断对当事人使用传唤权利,使当事人被迫放弃了上诉权利,该公安机关也停止了对原告的不断传唤。尽管该案的诉讼已经结束了,但由于该案中公安机关所行使的“盘问”权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两个法律的冲突,以及公安机关经常使用“盘问”权利对当事人进行超期人身自由限制的问题,却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和研究。
一、“盘问”与治安“传唤”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人民警察法》(下称《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于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于被盘查人员的盘
问,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小时。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单位,对于不批准盘问的,应当释放。
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盘问”与治安“传唤”的不同之处有以下几点: 法律行为进行的场地不同。
“盘问”必须是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场”开始进行,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继续”。这是因为“盘问”是在公安机关发现嫌疑人有违法行为需要立即进行盘查的情况下而立即采取的临时强制措施,所以,必须是在当场进行。
治安传唤一般是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当事人离开了行为发生地以后,由公安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询问。只有对当事人需要实施口头传唤的时候才可以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允许实施法律行为的证件不同。
治安“传唤” 必须使用“传唤证”,而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是一种法定文件,由办案人员撰写对当事人传唤的理由并报请公安局长签批后,才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公安机关只有在“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唤。”治安传唤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准。
“盘问”不需要使用任何法律文件,公安人员只要向当事人出示公安人员的有效证明就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盘问”。当需要对被盘查人员继续“盘问”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
法律规定应具备的要件不同。
“盘问”必须具备《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之一者,公安人员才可以凭有效工作证件对当事人进行“盘问”。
治安传唤则只能在当事人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示传唤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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