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文件
校研字〔2018〕22号>>>>
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及成绩考核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及成绩考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淮北师范大学
2018年9月18日
淮北师范大学
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及成绩考核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淮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现对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及成绩考核作出如下规定:
一、课程要求
1.各学院应该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本专业开
设的研究生课程和计划。各专业的学位课程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2.新开设课程,必须先由主讲教师填写课程计划,提交教学大
纲,经所在学院讨论通过、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方可正式开课。
3.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授课的主要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
课程教育目标、开课学科或专业、课程内容、教学要求、学时、学分、考核方式、教材、参考书目、执笔人和审核人等。
4.各门课程要认真选择和及时更新教材,保证课程质
量。一般应使用新版研究生教材,鼓励使用国外原版教材和能反映学科前沿的教师自编讲义。
二、课程设置
1.学位课程(必修课程)
(1)学位公共课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置,由研究生处委托相关教学单位,按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进行教学。
(2)学位基础课
学位基础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或专业)基础理论的重要基本课程,应按一级学科(或专业领域)设置。学位基础课一般由理论基础深厚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丰富的硕士生导师(或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基础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同时应有相对稳定的教材,并指定教学参考书或相关参考资料。
(3)学位专业课
学位专业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为拓宽理论基础、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知识(包括本专业经多年积累而形成的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重要课程,应按二级学科的要求开设。学位专业课应由从事本专业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研究的教授或副教授担任主讲教师。学位专业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同时应有相应的教材,并指定教学参考书或有关参考资料。
2.非学位课程(选修课程)
(1)选修课
选修课是进一步拓宽研究生专业理论基础、扩大知识面及进行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各学科(或专业领域)除应开设一定数量的专业选修课程之外,还可以根据学科(或专业领域)性质特
点,适当安排研究生选修跨一级学科或跨专业领域的课程。专业选修课任课教师应是本专业从事该课程所涉及研究领域的教师,原则上应由教授或副教授任教。选修人数不足5人的,原则上不予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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