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发布时间:2019-12-25 16:21: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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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

1.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5.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

1.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6.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0.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3.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14.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15.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6.防爆场所未使用防爆设备或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17.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18.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19.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20.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21.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

22.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23.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

24.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25.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

26.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斜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27.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28.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

29.主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384条和427条规定;

30.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

31.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串联通风;

32.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

3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34.不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

35.不执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

36.工作面排水管路未接到位的;

37.未进行“探掘分离”“探放水工作优先”的;

38.暴雨天气未进行24小时巡查的;

39.未开展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的;

40.其它认为类似较大的事故隐患。

三、严重事故隐患

(一)公司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未组建安全小分队和未按规定进行活动的;

2.重点工程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的;

3.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当月未组织安全检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四定六落实”的;

4.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安委会和安全例会的;

5.未按规定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7.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做出安排的;

8.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9.区队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实行“四定六落实”的;

10.区队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的;

11.现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工作面。

(二)各专业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采 掘

1.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未采取措施;

2.工作面贯通未按措施执行;

3.煤仓施工未按措施进行或安全设施不齐全;

4.掘进工作面未有效使用临时支护;

5.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

6.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

7.超前回柱(超前替棚);

8.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

9.拆碹、挑顶、起底、开口等未按措施执行;

10.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未按措施执行;

11.处理冒顶、维修巷道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

12.连续多架棚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

13.炮掘架棚工作面无防倒棚装置;

14.砂浆比例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5.巷修时未执行“先支后回”原则;

16.回棚时未按措施执行;

17.连续三根及其以上锚杆松动未处理继续作业。

机 电

1.主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其中一项数量装备不够;

2.主通风机未做性能测定;

3.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4.供电系统不合理、无计划随意停电;

5.非防爆电器设备入井;

6.瓦斯浓度超限不按规定停机、断电;

7.电气设备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带电检修;

8.空压机设备性能不符合要求;

9.井下硐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10.带电检修或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

11.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12.井下约时或违反规定送电;

13.井下带电检修或明火操作;

14.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的接地极;

15.新产品、新保护工业性试验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试用;

16.主通风机事故后检修无单机运行安全措施;

17.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

18.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机电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0.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

21.未按规程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2.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23.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有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24.大型部件检修、安装无措施;

25.安装、回收设备不按操作规程作业;

26.安装、回收设备不熟悉设备构造、违反工序流程作业;

27.起吊重物不制定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28.井下起吊重物时,人员站在重物坠落范围内作业;

29.同一作业场所,多处平行作业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30.提升绞车信号与电控系统不闭锁;

运 输

1.运送易爆物品不符合《规程》规定;

2.主要斜井(巷)未按规定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

3.运输大巷信号系统失效;

4.不按规定稳固绞车;

5.斜巷不挂绳放车;

6.小绞车运输中兜屁股运行;

7.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过警戒范围内;

8.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运输警戒范围内;

9.运输巷道未按规定设置躲避峒;

10.运输巷道私自搬道岔或搬错道岔;

11.运输过程中超挂车辆;

12.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没有按措施运输;

13.处理车辆掉道没有措施或不按措施作业;

14.井下扒车、蹬车、跳车的行为;

15.在行人井筒运送易滚动物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16.斜井运输中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不作业”的规定;

17.斜井运输不设警戒;

18.绞车运输不带电放车(包括对拉绞车);

19.绞车绳用绳套对接;

20.轨道绝缘不符合《规程》354条的有关规定;

21.无极绳绞车尾轮未按规定固定。

通 风

1.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

2.生产水平或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

3.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风;

4.未按《规程》规定期测尘;

5.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

6.巷道贯通未及时调整风流;

7.放炮未使用放炮器;

8.风筒口距工作面距离超作业规程规定;

9.临时停风点未及时撤人、设警标;

10.未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监测,显示、打印、存储不正常;

11.断电点、报警点不符合规定;

12.主要风门无闭锁装置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

13.未执行“一炮三检”;

14.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15.放明炮、糊炮;

16.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17.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

18.放炮作业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撤人、设警戒;

19.大巷烧焊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操作;

20.井下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

21.密闭墙前瓦斯积聚;

22.采面未按规定煤层注水;

23.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24.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符合规定;

25.密闭墙未实现三断。

地 测

1.塌陷坑有透水可能未上报隐患的;

2.贯通实际偏差超限给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3.小煤窑的坑口位置不清楚的,危害情况反映不及时的;

4.未进行地面塌陷调查和充填。

5.老窑及采空区积水情况未上图和台帐的;

6.防隔煤(岩)柱未及时按照规定编制并经总工审批的;

7.保护煤柱设计未合理设计并经上级部门审批的;

8.断层、陷落柱、褶皱等相关构造未及时绘制上图的;

9.井下采掘工程未及时上图的;

10.图纸上采掘、地质信息绘制不正确、无法查明情况的;

11.图纸未经有关人员审查签字的;

12.周边矿井采掘状况未及时上图的;

13.有透水预兆,未及时报告调度的;

14.井下突水点突然发生变化,未及时上报调度及地测防治水部门的;

15.预报涌水量与排水管路能力不匹配的;

16.雨季三防工作执行不到位的;

17.防汛、防水等物质未配备到位的;

18.井下排水系统未按规定开展联合试运转的;

19.防治水十五种台帐未建立到位的;

20.防治水五种图纸未编制到位的;

21.采掘工程周边积水区未进行探放的;

22.有疑情况下未安装套管的;

23.套管长度及固结情况不符合规定的;

24.疏水降压未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的;

25.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关闭的废弃井口未及时回填充实的;

26.注浆堵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7.探放水设计未经相关部门会审,总工批复的;

其 它

1.矿领导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的;

2.未向井下从业人员发放安全手册的;

3.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签订师徒合同的;

4.安检员未实行“独立执法、异体监督”的;

5.采掘作业头面“三员”、“四员”有缺员的;

6.八大特殊工种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7.零星作业人员未执行派工单制度的;

8.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下井有空班、空天的。

(三)地面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检查出的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

2.凡漏报一项重大危险源;

3.有毒有害气体储存装置、压力容器、管道有泄漏现象;

4.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未按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

5.锅炉主要附属设备不完好,影响锅炉安全运行;

6.锅炉运行无高低水位报警、极限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7.35KV变电站、(调度室)事故录音电话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8.防爆场所电气设备失爆;

9.重点防火部位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失效;

10.有火灾、爆炸可能的工艺装置上未设置超温、超压等监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

11.建筑工程未报消防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变更使用功能和用途;

12.需要消防电气检测的部位和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消防安全电气检测;

13.车间和库房二合一,未分开独立设置的;

14.要害部位设备老化,超期使用的;

15.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和其他重点、要害场所未实行封闭管理的;

16.主副井绞车未按《规程》要求进行一次性能测定的;

17.主扇、主副井绞车、压风机保护不全,或保护失效的;

18.锅炉保护不全、失效的;

19.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或不符合规定的。

20.其它规定认为特别严重的问题;

21.易燃、易爆场所动火区设立不符合条件和要求,或对动火作业未划区、定级管理;

22.电气操作未按规定执行电气“两票”的;

23.采用微机保护的装置,显示界面不正常或历史数据不完整;

24.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做预防性试验(现场留复印件备查);

25.电气设备使用劣质绝缘油或不进行试验而使用的,SF6气体没有质量检测报告而使用的;

26.常用电气绝缘工具、登高安全工具未按电气试验规范进行试验或不合格;

27.架空线路杆塔倾斜超过规定值,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

28.架空线路杆塔、水泥杆未采取有效防止倾斜、倒塌、锈蚀措施;

29.变电站直流系统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容量不足;

30.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效;

31.机电设备严重带病运转;

32.起吊设备、用具有严重缺陷;

33.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未按规定检测;

34.重要的机电设备主要部件不完好、保护不齐全,或保护失灵(如主要皮带的逆止、跑偏、打滑、急停、堆煤、过载,起吊设备的过卷、限位,破碎机的卡阻堵转保护,其它设备温度保护、压力保护、扭矩保护等);

35.压力容器安全阀未定期校验或失效;

36.火药库储存火药容量超过核定储量、品种;

37.爆炸物品、剧毒危化品保管未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38.爆破器材库帐、卡、物不相符;

39.运输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未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40.爆破器材的领用、消耗和退库,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未认真执行跟踪卡进行管理的;

41.升降口、煤仓口、楼梯、平台、走桥等,未设盖板、篦子、栏杆等防护设施或设施失效;

42.洗煤厂原煤仓、产品仓、矸仓、半地下煤仓及其它有瓦斯积聚可能的地方,未设立瓦斯检查点的;

43.在严禁烟火区内未经审批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44.锅炉缺水、漏水、满水未及时处理;

45.要害部位未按规定配备24小时专人值班;

4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47.基建施工外电防护距离不够;

48.基建施工塔吊运行、起重吊装或提升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49.基建施工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或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

50.基建施工脚手板不满铺,材质不符合要求,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或安全网,安全网间不严密;

51.高度超过5米(含5米)的脚手架的架设严重不合格,吊篮固定不牢或保险装置失效;

52.违章使用报废车辆;

53.锅炉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54.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55.其它认为类似严重的事故隐患。

四、一般事故隐患

(一)各专业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采 掘

1.采面顶板出现台阶下沉;

2.回采时,顶板管理不到位,信号柱切顶柱不按规程要求支设,

3.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没有使用地锚、压柱或地锚、压柱松动,

4.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倒、防滑装置;

5.永久支护与临时支护的距离超过规定;

6.工作面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

7.基础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小于设计值的90%);

8.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要求(3-5%);

9.支架接顶不实(一处);

10.未按规定设置顶板离层仪或顶板离层仪失效(一处);

11.支架微表失效或压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

12.工作面发生倒架、咬架现象(一处);

13.支架仰、俯角大于7°;

14.作业前未进行敲帮问顶;

15.综采工作面两端头未使用端头支架,未经批准;

16.作业空间内顶邦活煤(矸)未凿掉继续作业;

17.巷道受压变形严重,超过原设计200mm 以上的;

18.使用折损坑木,失效的支柱造成支护质量效果达不到要求;

19.处理倒架、压架,更换支架顶梁、立柱、机组截割部、牵引部、电机、底托架等大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

20.煤仓上口破大块炭未系保险绳;

21.施工人员进入空顶下或支护不完好的区域作业;

22.巷道不够高或超高(可缩棚:- 30~+ 100mm、刚性棚:- 30~+50mm、锚喷- 30~+ 200mm);

23.巷道宽度不符合要求(可缩棚:-30~+ 100mm、刚性棚:-30~+50mm、锚喷:- 30~+ 150mm);

24.棚子前倾后仰(1米垂线不大于17cm);

25.棚子迎山角不符合要求(偏差+ 10,不得退山);

26.无锚杆(索)检测工具;

27.锚杆(索)失效(一根);

28.巷修时安全退路不畅通;

29.耙装机作业时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30.各类仪表无合格证;

31.相邻支架间隙大于200mm 未采取措施;

32.支架梁端冒高大于300mm 未采取措施 ;

33.煤壁面有伞檐 ;

34.任意割顶、割底;

35.顶板移近量按采高大于100mm/米;

36.采面不停机,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

37.支架工拉架移溜与割煤平行距离不符合规程;

38.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机道作业;

39.进入冒顶区或煤邦构顶,未设专人观山;

40.不停溜子、转载机在溜子或转载机破大块炭;

41.支架损坏未及时修复;

42.木支柱受损率超过5% ;

43.遇地质构造变化,冒顶出现矸石,未分装分运;

44.使用超过8个月的单体柱未进行打压试验和保养;

45.随意进入仓内作业;

46.没有使用仪器对单体柱初撑力进行监测;

47.撤架通道煤帮柱未按规定架设;

48.煤仓上口未设护栏、警示标志、照明;

49.煤仓下方无护栏或无警示标志;

50.锚固力不符合规程要求(最低值不小于设计值的90%);

51.锚杆未做拉力试验;

52.树脂锚杆及双槽卡缆棚子,现场无力矩搬手;

53.无喷体强度检测报告;

54.水沟的挖注不符合设计规定;

55.混凝土试块未按规定进行检测;

56.砌体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一处);

57.巷道有空帮、空顶现象(3m 长, 300mm 深);

58.壁后充填不合格(一处);

59.有网包或网破掉矸;

60.独头巷维修时,人员进入维修区以内巷道;

61.回棚时人员没有撤至安全地点;

62.巷内掘进任意留顶割底;

63.耙斗机无护栏;

64.耙斗机工作时,其运行范围内有其它工作或行人;

65.耙斗机工作时人员进入扒岩区;

66.启动掘进机、转载机未按规定撤净人员;

67.在机器运转中进入转载机两边作业;

68.人员横跨开动的皮带、溜子;

69.皮带、溜子缺过桥或过桥不合格;

70.液压系统不完好,有漏液现象(一处);

71.端面距大于340mm,(大采高工作面大于550mm);

72.锚杆支护巷道没有安装顶板离层仪;

73.图牌板缺项;

74.一处积水(长5米,深0.1米)、淤泥、杂物等影响行人;

75.一架棚子的迎(退)山角超过规定;

76.撤架通道顶梁断裂未及时更换;

77.撤架过程中损坏两巷支架未及时修复;

78.防倒棚装置缺一根或一根失效;

79.卡缆缺板肖或板肖反锁;

80.锚杆(索)几何参数不符合规定;

81.混凝土试块强度有一块不符合要求(不低于设计值85%);

82.物料未挂牌管理。

机 电

1.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灵;

2.输送机或输送机机头和机尾与巷帮支护距离不符合规定;

3.甩掉保护或保护失灵继续使用;

4.停电后不验电、放电就触及电气设备;

5.防爆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合格、未贴防爆合格证下井;

6.井下检查、检修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

7.电气设备或电缆带有感应电继续使用;

8.检修电气设备使用的安全用具不符合规定;

9.设备运转、传动部分无防护设施或设施不合格;

10.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轨道在入井处接地极少于两处;

11.安装、回收设备不使用规定工具,强装强拆;

12.无专人指挥、不用信号联系进行起吊作业;

13.破碎机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安装不牢固;

14.采煤机无闭锁溜子的电气保护装置或闭锁失灵;

15.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范围使用;

16.掘进机停机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摘掉离合器,掘进头有人作业;

17.掘进机停机或检修时,掘进机截割头未落地;

18.风电闭锁未按规定做试验;

19.掘进机、装岩机无本机照明也未在作业区前方设防爆照明;

20.电气设备的各种接触器接触不正常;

21.电气设备不完好;

22.未按规定安装接地极;

23.乳化液自动配液装置不能正常使用;

24.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或未打开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25.采煤机未摘掉离合器、切断电源、闭锁溜子在机身上作业;

26.主通风机安全保护检测装置不完善、动作不灵敏不可靠;

27.主通风机风机及主电机轴承超温报警装置失灵;

28.主通风机风机轮毂及叶片损坏;

29.主通风机励磁装置运行不稳定;

30.主通风机运行有异常、响声或振动;

31.主通风机风机倒机后未按规定进行内部检修;

32.空压机安全保护检测装置不完善、动作不灵敏可靠;

33.空压机安全阀动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34.空压机超温报警失效;

35.空压机保护失灵;

36.空压机润滑油断油保护不起作用;

37.空压机盘车装置与启动柜不闭锁;

38.空压机风机运行中出现严重震动和噪音;

39.提升绞车钢丝绳“三证”不齐全;

40.提升绞车钢丝绳出现缺检、漏检、错检情况;

41.提升绞车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超限或锈蚀成麻坑继续使用;

42.提升绞车液压系统残压超过规定;

43.提升绞车闸瓦间隙调整不当;

44.提升绞车天轮衬垫超限;

45.提升绞车天轮联结部位出现裂纹;

46.提升绞车减速警铃不起作用;

47.提升绞车信号声光失灵或失去记忆能力;

48.提升绞车上下人员特殊提升未执行监护制度;

49.提升绞车安全保护装置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整定;

50.提升绞车安全回路故障检测显示装置失灵;

51.提升绞车活动滚筒闭锁不起作用;

52.提升绞车主轴及各种关键销轴、联结装置未进行探伤;

53.钢芯强力胶带机无断带保护或不使用逆止托滚;

54.钢芯强力胶带机胶带内部钢丝绳出现严重断裂、锈蚀、裸露;

55.钢芯强力胶带机烟雾报警装置失灵;

56.钢芯强力胶带机机头溜槽防堵塞保护不起作用;

57.钢芯强力胶带机胶带覆盖胶出现龟裂、脱胶、严重划伤等;

58.钢芯强力胶带机未设除铁装置;

59.钢芯强力胶带机信号、报警系统运行不可靠;

60.主副水仓内主接地极接地系统不完善,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

61.不同型号的电缆直接连接;

62.各类保护安装位置不当;

63.井下机电工上岗未携带瓦检仪和合格的电工工具及电笔;

64.乳化液无检测仪器或不能正常使用;

65.开机前未发出信号或不按信号操作;

66.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验电器未按规定时间试验;

67.高压设备的过流保护、无压释放未按规定时间校验;

68.井下电气设备出现失爆;

69.随意改动整定值;

70.随便改变防爆电气内部接线端子或增减电气元件;

71.用其它材料代替设备所要求的保险、保护的;

72.电气设备整定不合理或保险选择不合理;

74.带负荷拉隔离刀闸;

75.停电作业不验电、放电、不挂地线或不停上级电源并挂牌;

76.井下接地系统不完整、不可靠或接地不符合要求;

77.接地极,连接母线材质不合格,埋设不正确,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

78.电气设备导线接头出现虚接或接头变形;

79.检修完毕未清理现场或清点工具就联系送电作业;

80.高压开关柜无照明;

81.检漏继电器未上架、上锁、无照明、仪表指示不准确;

82.变电峒室温度不符合规定,无合格的温度计;

83.井下峒室采用灯泡取暖;

84.高压铠装电缆无定期防腐、发生锈蚀、铅皮脱落或吊挂不符合要求;

85.通讯线路、监测线路不符合规定;

86.耙斗机绞车不完好,钢丝绳有断丝断股;

87.耙装机钢丝绳固定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88.轨道绝缘达不到每月测试一次;

89.远方漏电试验达不到每月一次;

90.远方操作, 2、5 线未断开;

91.综采工作面无架间照明;

92.移变高压联锁、急停、安全联锁按扭未投入使用;

93.主通风机设备不完好、机壳有蚀锈;

94.主通风机主电机未做预防性电气试验;

95.主通风机高压启动柜未做预防性电气试验整定;

96.主通风机风门钢丝绳锈蚀严重;

97.空压机设备不完好,机壳有蚀锈;

98.主排水泵设备不完好,机壳有蚀锈;

99.主排水泵启动柜过流和欠压保护整定不合格;

100.主排水泵备用水泵未及时进行检修;

101.主排水泵发生剧烈震动、电机过热;

102.提升绞车钢丝绳钩头不标准或部位严重变形;

103.提升绞车液压系统出现不完好投入使用;

104.提升绞车制动油路出现堵塞,回路不畅;

105.提升绞车二级制动调整不准;

106.提升绞车天轮轴未进行探伤或过期限;

107.提升绞车主电机未进行预防性试验;

108.提升绞车钢丝绳检查记录填写不齐全、不规范;

109.钢芯强力胶带机沿线紧急拉线开关失灵;

110.钢芯强力胶带机拉紧装置张紧力不足,出现打滑现象;

111.钢芯强力胶带机超温自动洒水保护不起作用;

112.钢芯强力胶带机胶带发生跑偏保护失效;

113.钢芯强力胶带机主电机未做预防性电气试验;

114.电缆悬挂不符合《规程》468、469 条规定;

115.各类司机上岗后,未按规定对各种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或试验;

116.未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

117.接地电阻、杂散电流未按规定每季测试一次或记录不全;

118.变电峒室检修时未执行工作票;

119.峒室有高压设备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或高压危险”标示牌;

120.要害岗位值班人员脱岗、岗位睡觉或不负责任;

121.岗位人员未在岗位交接班;

122.不完好的机电设备,小型电器,矿灯发放入井;

123.冷补质量不合格;

124.电缆分支点或连接不同电缆接线盒两端未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

125.电缆无去向牌;

126.移动电气设备未上架或两台以上小型电器未集中上牌板;

127.各种运输机搭接不合理或拉回煤;

128.支架焊缝开裂;

129.煤电钻综合保护未执行每班跳闸试验一次的规定;

130.变电峒室内机电设备、电缆布置不合理,不便检修;

131.各种机电设备的按扭(旋扭)、闭锁杆不完好;

132.胶带缺托辊(一个);

133.电气设备接线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带电设备无控制芯板;

134.设备、电缆被杂物埋住;

135.备用设备不完好;

136.电气设备摆放不整齐,倾斜超过15度以上;

137.防爆电气设备大盖打不动,闭锁变形或打不到“零位”;

138.主通风机、防爆门、天轮、钢丝绳各联接装置未定期检修、检查和无记录;

139.空压机释压阀未定期检修;

140.空压机风包超温保护不灵敏,滤风器未定期清洗;

141.空压机安全阀未做每周一次的气动试验;

142.空压机出风管及风包油垢、积碳未定期清理;

143.主排水泵雨季前未做水泵联合试运转;

144.主排水泵水泵盘根过热,漏水成线;

145.提升绞车钢丝绳不按规定涂油防锈;

146.提升绞车钢丝绳无月统计分析表;

147.提升绞车滚筒运行中出现异响;

148.提升绞车减速器未按规定揭盖检查、检修;

149.提升绞车制动闸出现异响或蝶簧疲劳断裂;

150.提升绞车司机上岗后未按规定试验各种保护装置;

151.钢芯强力胶带机胶带接头透视少于每月两次或透视记录不全;

152.钢芯强力胶带机减速器未定期揭盖检查或换油;

153.机电设备内、外部不卫生,有杂物;

154.对岗位设备做不到应知应会;

155.未按规定要求填写记录或记录不全;

156.低压馈电线上的检漏、选漏每日试验 未执行或记录不全;

157.各机械注油处有一处不合格;

158.各种电器设备的操作按钮不灵活;

159.支架连杆、千斤变形;

160.打眼时带手套领钻杆;

161.各种管路铺设不符合《规程》要求;

162.管路跑、冒、滴、漏;

163.井下照明超规定;

164.支架立柱锈蚀,电镀层脱落;

165.油脂管理未做到“五定”;

166.随便拆开撞击矿灯;

167.主排水泵阀门操作不灵活;

168.主排水泵司机做不到五严,不熟悉应知应会

运 输

1.人力推车不遵守《规程》第362 条的规定;

2.人力推车经过大巷未经调度站同意;

3.车场调车不设警戒,无信号操作,车辆未连接;

4.矿车通过风门时不按规定停车开关风门;

5.矿车撞坏风门;

6.主要斜井垂深超过50米,井下主要行人车巷超过1.5km 没有机械运人设备;

7.未按规定安装信号报警装置或失效;

8.矿车变形严重,出现三条腿运行;

9.运输车辆车轮不转;

10.绞车安装位置不当(拨绳困难,与相邻绞车换绳困难,底鼓严重,顶板支护不好等)严重影响操作;

11.绞车地锚、压、戗柱一项松动或失效;

12.绞车手把过位,绞车闸皮不合格;

13.斜井(巷)超过12°未装设或提放车未使用保险绳;

14.斜井(巷)未按规定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

15.无极绳绞车未配置移动通讯急停或失效;

16.绞车闸把不灵活;

17.人与运行车辆抢道;

18.绞车信号工不按规定发信号;

19.绞车司机不按信号规定开车;

20.连接装置未按规定检测;

21.使用超期的连接装置或未按规定做静拉力试验;

22.斜井双钩提升无错码信号或信号失效;

23.运输巷道事故易发地段未采取安全措施;

24.矿车连接件磨损超限或断裂;

25.绞车附近有管路、电缆、支架等其它东西或原因影响操作;

26.绞车没有信号装置或装置失效;

27.绞车没有报警装置或装置失效;

28.绞车绳头固定不牢或余绳不够三圈;

29.绞车绳的插接(或绳头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

30.使用不合格钢丝绳(绳头)者;

31.使用中的各类钢丝绳不符合规程的有关要求;

32.小绞车钢丝绳在滚筒上有严重的咬绳、爬绳、松出绳套现象;

33.绞车钢丝绳有死结、死弯、活套或缠绳超高等现象;

34.小绞车运输中使用不合格的联接器;

35.缺一处弯道报警;

36.绞车无参数牌板;

37.绞车技术参数牌板上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

38.绞车司机操作时,一手开车,一手拨绳;

39.无极绳绞车线路道岔断开后曲连接轨未固定;

40.无极绳绞车线路缺压绳轮或托绳轮转动不灵活或失效;

41.无极绳绞车导向轮、涨紧绳轮转动不灵活或方向不正;

42.轨道绝缘质量不合格;

43.无通行证在大巷行走;

44.矿车无碰头或碰头连接部位出现裂缝;

45.绞车使用后,开关未打到零位;

46.停车不摘老钩绳而司机离开岗位;

47.绞车运输时没有躲开牵引钢丝绳的波动范围;

48.绞车闸把限位螺丝松动;

49.绞车地锚、底座螺丝外露不足一扣;

50.车辆未停在阻车器以里;

51.运输过程中,车辆通过后,未按规定及时闭合阻车器;

52.在能自动滑行轨道上停放车辆,而未设置合格的阻车器;

53.缺一处道岔位置警冲标;

54.道岔无搬道器;

55.一处轨道断裂;。

56.使用一处非标准道岔;

57.轨道道头缺临时阻车器;

58.设备、材料堆放距道不足 300mm

59.未按规定召开运输专业会议;

60.运输部门未与零散运输队组签定业务保安责任制;

61.缺少一种运输管理制度或业务保安制度;

62.设备、设施未实行包机制;

63.轨道、架线未实行包机制;

64.无运输系统图;

65.无运输设备、设施的图纸或技术档案;

66.无完整的设备运行、检修及事故记录;

67.设备图、牌板未做到帐、卡、物、板四对照;

68.卸载坑一处设施不合格;

69.运输大巷各类信号及警标不齐全;

70.使用不完好的矿车;

71.清巷人员在空车道有车辆运行而同时在重车道作业;

72.不遵守乘车秩序抢上抢下;

73.绞车信号或按钮未固定在牌板上;

74.绞车信号、按钮一项不方便操作;

75.绞车绳头绳皮失效;

76.道岔、轨道、架线一个主要项目不合格;

77.阻车器压道面不够三分之二;

78.阻车器缺手把;

79.轨道缺一副夹板或夹板断裂;

80.枕木松动或道心内无道渣。

通 风

1.局部通风机高度不符合《规程》规定(0.3m);

2.局部通风机高压部位漏风;

3.风筒接头漏风(一处);

4.瓦检员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

5.探头误差超标、位置不当;

6.雷管、炸药箱不合格;

7.放炮母线材质、长度、悬挂不符合规定、有破口(一处);

8.雷管、炸药存放领退不符合《规程》规定;

9.未执行雷管编号,专人使用制度;

10.未用水炮泥、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11.封泥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

12.处理溜煤眼堵塞方法,使用炸药不符合《规程》规定;

13.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配备不符合《规程》规定;

14.通风设施建筑材料不符合规定;

15.通风设施前支架不完整有片帮、冒顶等;

16.综采、综掘工作面干割煤;

17.炮掘工作面未湿式打眼;

18.炮掘工作面无放炮喷雾;

19.主要通风机未进行每月检查一次;

20.防尘管路未按规定安设便头(一处);

21.采区回风巷、主要进风巷无净化水幕(一处);

22.瓦斯矿井末按《规程》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处);

23.风筒拐死弯、花接、无过渡节;

24.风筒反接、未反压边(一处);

25.消防器材位置不当或失效;

26.瓦斯检查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不对口;

27.排放瓦斯无记录;

28、装配引药地点、方法不符合《规程》规定;

29.密闭漏风;

30.风门不能自动关闭;

31.矿井采区进回风巷联络风门无反向风门;

32.每组风门少于两道,间距不符规定;

33.采煤机、掘进机无内外喷雾或一项不起作用(一处);

34.转载点缺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

35.积尘厚度连续长度超5m,厚度超2mm

36.传感器未定期调校(一处);

37.反风设施未进行每季度检查一次;

38.防爆门未进行每六个月检查一次;

39.隔爆设施未定期检查;

40.局部通风机无管理牌板或排版填写不清楚;

41.风筒有直径5cm 及其以上破口(末端 20m 除外)(一处);

42、未按《规程》149 条规定配带便携式瓦检仪(一人次);

43、传感器无管理牌板或排版填写不清楚(一处)。

地测防治水

1.采区控制导线超过 100 米

2.导线点或水准点设置不稳定;

3.中腰线点至掘进工作面距离超过40 米

4.重要巷道开口处没有设置导线点;

5.钻机搬运无安全措施的;

6.钻场不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7.导线点或水准点没有统一编号;

8.新开口巷道的中腰线掘进4—8 时没有检查或重新标定;

9.贯通实际偏差超限但不影响工程使用。

10.井下钻探前未检查钻场周边顶板、侧帮、机电、管路等设施的;

11.探水钻场未安装直通调度室电话的;

12.探水钻场排水管理未安装到位的;

13.井下开展探放水时,瓦检工、安监工未到位的;

14.钻机戗柱未固定的;

15.钻机钻探时未垫枕木,固定不牢的;

16.断层、陷落柱、钻孔、老窑采空区、巷道等情况未标注全面或编号的;

17.测量及物探仪器未取得防爆资格证、煤安标志下井的;

18.贯通测量未按照规定要求距离通知相关部门的;

19.井下涌水点及地面观测点未按规定进行观测的;

20.井下探放水工程未进行验收的;

21.未在井下现场移交允许掘进情况的;

其 它

1.井口20米范围内有烟火;

2.酒后下井(一人次);

3.工作面无急救箱或不符合规定;

4.穿化纤衣服入井;

5.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

6.入井未带矿灯、安全帽、自救器;

7.要害场所吸烟;

8.零散作业无派工单;

9.在地面施工作业现场未戴安全帽;

10.其它岗位人员无证上岗;

11.对岗位设备做不到应知应会;

12.无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二)地面单位存在的下列事故隐患

1.各种输气、输电的管道和线路,未按规定设计、安装、敷设、连接或不符合安全要求;

2.热水锅炉无超温保护及自动补水装置的;

3.起重设备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上升(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不齐全可靠的;

4.起重设备运行声、光报警信号不齐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

5.污水排放不符合工艺要求;

6.现场使用的钢丝绳有严重缺陷;

7.要害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

8.设备、系统和管路等未按规定安装仪器、仪表;

9.架空线路和导线有灯笼松股、破股、断股、扭伤等超过规程允许范围的;

10.6KV及以上机电设备发现隐患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11.选用未经国家产品质量认证和未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

12.消防重点单位和部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八种消防登记、十二种管理制度或未按制度执行;

13.仓库、库房、堆场等物资存储场所以及其它物品临时存放地,未按规定的高度、数量、间距、性质等消防安全要求摆放和堆垛物品;

14.要害部位临时施工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办理临时要害证,进入要害部位的;

15.机电设备无保护接地或保护接地不合格、失效的;

16.需要设置安全警戒而未设置的;

17.洗煤厂各转载点未安设防、除尘设备或不能正常使用;

18.安全文件和有关安全会议精神未及时贯彻、学习的;

19.检修工作需要办理有关检修票而未办理的;

20.洗煤厂原煤仓、产品仓、矸仓、半地下煤仓及其它立瓦斯检查点的地方,未按规定检查瓦斯的;

21.电力系统未按规定开展反事故演习或无记录;

22.断路器、刀闸等电气设备开断容量不能满足系统断路容量的要求;

23.供电设备的“五防”不起作用的;

24.继电保护未按规定整定或整定值与计算不符的;

25.电气“两票”填写内容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或一张工作票、操作票不合格的;

26.架空线路杆塔、横担、变电站构架、避雷针锈蚀严重的;

27.约时停送电未造成事故的;

28.地面高压电动机无过电压保护装置的;

29.变电站电缆室、电缆夹层、变电站动力电缆有接头的;

30.高低压配电点未采取防触电措施或措施不当的;

31.生产现场安全信号(如开车预告信号等)配备不齐全或不完好;

32.高空作业上下抛掷物件的;

33.高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34.施工现场电气设备未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35.施工现场提升设备所属附件不完好;

36.脚手架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不符合规定要求;

37.基坑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38.施工用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39.锅炉正压燃烧;

40.燃气锅炉没有燃气泄漏装置和熄火保护,或者保护失灵的;

41.擅自圈占、埋压、损坏、挪用、拆除消火栓、水泵结合器、疏散设施、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

42.轨道连接零部件缺少、不完好或超标;

43.钢轨轨缝大于构造轨缝或有连续3个以上瞎缝;

44.钢轨接头处枕轨失效数量超出标准要求;

45.未及时对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46.起吊用具,如吊梁、吊钩、绳等损坏或变形;

47.工业下水出口未做水封井和设置切断阀;

48.生产现场照明设施不全或照明不足;

49.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和场所,未设防护栏、防护罩或盖板;

50.爆破器材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不健全不规范;

51.要害场所或禁火区内有烟头;

52.要害场所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的;

53.配电室、变压器室等涉及事故抢修的场所在十分钟内不能进入的;

54.锅炉房水质化验不符合规定的;

55.通讯站未对安全救护电话进行每月一次的实测检查

56.危货专用车辆未按规定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或安装定位系统或行驶记录仪;

57.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规定的;

58.对新上岗驾驶员无上岗培训、考核记录的;

59.架空线路金属元件有严重锈蚀的;

60.自查隐患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

61.要害场所无出入登记的;

62.存在安全隐患的现场无安全警示牌,或安全警示牌不明显;

63.值班人员脱岗、睡觉;

64.室外管路冬季无防冻措施;

65.设备运行、检修、检查无记录;

66.变电站控制室、配电室、电缆室、电缆夹层、箱式变电站、高低压电缆沟等场所堆放有易燃杂物的;

67.低压线路、配电装置、路灯等照明器材接线有明线头,没有采取防触电设施的;

68.电气设备或刀闸的保险用其它材料替代;

69.机电设备润滑油、脂不符合要求(如品牌型号不对、油量不足、油质变差);

70.机电设备(如电机、减速器、变压器、转动部位轴承、电缆、电线、电器等)运行温度超限

71.机房设备、配线架等设施没有良好的接地保护措施;

72.机房设备没有配备过压保护、防静电、防火、防盗等保护措施;

73.设备未在正常允许参数范围内运行;

74.配电工未戴绝缘用具和验电笔而进行作业的;

75.电气设备导线、接头出现虚接、过热、接头变形;

76.配电设备无编号或编号不统一;

77.现场设备七漏现象严重(漏水、漏风、漏电、漏煤、漏灰、漏汽、漏油),有其中之一的;

78.现场设备保温不齐全;

79.锅炉风机、炉排运行有振动、卡阻、异响等;

80.锅炉房蒸汽往复泵未定期试动、失效;

81.要害场所闲杂人员未办理相关手续而进入的;

82.记录、规章制度、图纸、技术资料缺项的;

83.现场设备无三牌一证:铭牌、包机牌或责任牌、技术状态牌(如完好、不完好、待修等)、合格证(存档);

84.现场备用设备、备件、材料未实行定置管理、摆放不整齐、无标志牌(如备用、待修、废品);

85.工作现场有积煤、积水、淤泥、润滑油、棉纱等杂物,未及时处理的;

86.各类牌板、标志字迹不清,内容不全;

87.火药库储存火药核定储量未挂标志牌;

88.火药库内码放不符合规定;

89.室外配电箱无防雨措施的;

90.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进行作业的;

91.现场有关制度、规程、资料、记录不齐全、不真实的;

92.矿区内及作业现场违章停放车辆;

93.锅炉房循环泵、除渣机、上煤机运行不正常;

94.防火、防雷、防风、防雨、防冻、防腐设施不完好;

95.脚手架搭设或防护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

96.基建施工现场防火、治安、急救设施不全;

97.其它认为类似一般的事故隐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a7b36b8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46.html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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