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发布时间:2016-07-29 11:49: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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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营改增问答

1.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定义是什么?美甲美容需要营改增吗?

  解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生活服务是指生活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全面营改增,美甲美容也需要征增值税。

  2.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有哪些?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

生活服务税目注释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3.健身房属于哪种税目?应该改征增值税吗?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生活服务税目注释: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因此,对提供健身房、壁球等器械健身等体育训练或培训活动,应按“生活服务-体育服务”税目依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生活服务业评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税率是多少?一般纳税人可以适用征收率吗?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生活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1)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2)第十五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纳税人提供销售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生活服务,征收率为3%

  

  5.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如何判断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如何计算增值税应扣缴税额?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6.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两种计税方法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7.生活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如何确定销售额?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8.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确定销售额时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十三)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9.生活服务业中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和提供旅游服务的,如何确定销售额?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0.提供生活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会有怎样处理?视同提供生活服务处理的应税行为有哪些?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生活服务而无销售额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11.生活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取得的发票有哪些可以依法抵扣?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12.生活服务业收到的发票,有哪些不能抵扣?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项、第()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只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活服务单位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3.生活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在哪里申报纳税?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14.生活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对纳税申报时间有何规定?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15.营改增后,有哪些项目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12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婚姻介绍服务。

  ()殡葬服务。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201712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6.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需满足什么条件?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依照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执行,即: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17.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的家政服务企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三十一)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8.提供生活服务有哪些项目享受增值税减税政策优惠?

  解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三、扣减增值税的规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上述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51日至20161231日,纳税人在201612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重点群体船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20151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1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51日至20161231日,纳税人在201612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9.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折让、退回、折扣有哪些处理规定?

解答:一、折让、退回的处理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2、折扣的处理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b62ffa3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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