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康宁重疾险

发布时间:2019-04-29 01:12: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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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康宁重疾险

  中国平安,平安福,重疾保险,健康险寿险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计划特色 幸福人生 ,平安守护保障范围平安福健康保障计划由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5)、平安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或(B),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 疾病保险(B,加强版)、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C,加强版)组成,简称 平安福计划。
  投保示例李女士,30岁,丈夫张先生30岁,是小有成就的私营企业主(无社保),也是家里的经济支柱。
  丈夫紧张的工作使李女士倍感健康对他的重要。
  为了让丈夫的健康得到保障, 更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李女士决定为他投保平安福计划,全方位的保障让李女士更安心。
  年交保费: 11937 元,20年交(第2011112元)。
  利益计划: 1 重疾保障范围广, 确诊即付重疾金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45种重疾,确诊即付28万,保障及时到位,为一家之主的健康和家庭财务安全保驾护航。
  2 轻度重疾显关爱,独立给付保障全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轻度重疾,且确诊28日后仍生存的,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的20%(即5.6万)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且不影响重大疾病保障的给付。
  3 自驾车意外保障加倍,保障更长范围广作为企业主的张先生,常驾车出行,平安福计划提供的驾乘意外保障,可在被保险人驾驶、乘坐非营运私家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时,获得双倍基本保额赔付, 最高达100万,意外保障责任延长至70岁。
  此外,交费期内因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每年可获得最高5万元的医疗费用保障(100元免赔额在社保给付范围内赔付且不超过其他补偿后的余额), 关爱升级,保障倍至;多达281项的意外伤残评定标准,让责任范围覆盖更广泛,保障更周全。
  4 稳定保障伴终身,确定利益抗风险平安福计划的主险保障30万与重疾保障28万元到终身,如张先生一生中未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当时的主险基本保额作为理赔金全额支付给保险合同受益人, 确定的保单利益,相伴终身的呵护,让客户安享品质生活。
  5 豁免保障更保险,安心无忧享未来平安福计划还提供交费豁免功能,李女士身故、等待期后发生合同约定的全残、重疾,或张先生等待期后发生合同约定的重疾,可以免交豁免险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且被保险人张先生的保单权益仍然有效。
  豁免,让保险更保险,助客户从容面对人生的风雨。
  利益演示表(单位:元) 重要提示:1、以上利益演示表中的自驾车/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为身故的赔付额,发生伤残的实际赔付金额需根据伤残程度按照条款约定赔付。
  2、重疾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重疾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 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重疾险分析(中国太平VS中国人寿VS中国平安)福禄双至 V S 康宁/康恒终身 VS平安鑫盛 相关比较 (例:男,29岁,保额30万,缴费年限20年)比较说明: 1 保障范围: 中国太平是严格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学会共同制定的并于20074月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详见附件)中所定义的所有重大疾病提供保障,同时对另外10种现阶段医学上公认的较严重的其它疾病提供保障,更为人性化的对未来不确定的疾病(终末期疾病)提供保障。
  而中国人寿两种产品提供的重疾保障范围均少于中国太平。
  特别是康宁终身,尚未覆盖行业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因此不难理解其保费低的原因。
   中国太平提供全残风险保障,而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的产品无此保障。
  2 分红:中国人寿的两种产品均未明确给客户提供分红,而太平可以给客户提供分红,并按复利增长的模式每年提升客户的保障额度,让客户拥有保障的同时,共享太平的发展成果。
  如客户一生平安健康,客户的现金价值加上分红可以作为养老金(如果70岁时退保,可以拥有47万的养老金;80岁退保领回75万的养老金),这样的设计更为人性化,更具适用性和竞争性。
  中国平安的分红是以现金方式分红,但不增加保额。
  3 生效时限:中国太平是在90天后生效,身故保险责任随合同生效即生效,但中国人寿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险责任生效时限为:康宁终身180天,康恒终身1年;中国平安为重大疾病和身故保险责任均为合同生效后90天。
  4)理赔条件:因为重大疾病的 治疗期限比较长,一般都采取提前给付,即只需要确诊就理赔,缓解可能引起的经济紧张。
  因为有些病可能以后根本不需要手术治疗,而是长期的中医治疗,可能永远没有出院证明的。
  选择国寿重大疾病险的理由 理由一:它是一张活的保单它与一般的寿险保单不同,重大疾病保险,是一张活的保单,它的生效并不在于生命的终结。
  相反,它是一张与被保险人共同对抗病魔的保单。
  被保险人可以利用这笔理赔金,做最有利的治疗。
  因此,这张保单将可以协助被保险人延续宝贵的生命,让被保险人可以安心地面对病魔,也有更多的机会重新拥抱健康的人生。
  理由二:保障内容包括了多种重大疾病 根据资料显示,恶性肿瘤(癌症)、脑血管疾病(脑中风、瘫痪)、心脏疾病(导致心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肾炎、慢性肾衰竭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具体来说,全世界死亡人数中,66%的人死于重大疾病,30-45岁患上重大疾病的机率超过50%而重大疾病保险正是承保这类发病率高的疾病。
  因此,买重大疾病保险对每个人来说是很有必要的。
  理由三:避免家庭经济崩溃辛辛苦苦几十年,一病病到解放前。
  当一个人不幸患上大病,接受疾病折磨时,如果还要饱受断饮之苦,这真是人生的悲哀。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不仅让被保险人可以好好地接受治疗,更能避免家庭经济因为庞大的医疗费而陷入困境。
  虽然在社会保险的保障之下,部分人可以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障。
  但是,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仍有许多费用必须自费。
  (例,指定用药,检查费差额等等,这些都是社会保险不能报销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金正好可以弥补不足之处,尤其在医疗科技发展的今天,许多的药品都不在社会保险的给付范围之内。
  如果病人在经济上能有足够的优势,不就多一分获得重生的机会吗? 理由五:让你有钱安心养病一旦不幸患上重大疾病,除了病中治疗之外,还有病后疗养,这往往也需要钱,疗养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治疗的效果。
  如果再加上失去工作的能力,病人的基本生活将立刻面临危机,更不用说是安心养病了。
  对于这个庞大的开支,让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来协助您吧!只有好好的照顾自己,才能为个人和家庭创造更多的财富。
  也只有当你有了健康的身体,才可以享受你创造的财富。
  理由六:给付型保险,非报销型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be4a59e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9a10b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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