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虐待儿童案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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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州虐待儿童案的几点思考
案例:徐州一名10岁女童小玲(化名)长期被生父打骂、性侵,事情意外被市民张女士发现而曝光,女童生父受到法律制裁。然而,令人心痛的是,案发后,小玲早已离家的生母依旧对女儿不闻不问,拒绝抚养。17日,当地民政部门以原告的身份诉至法院,申请撤销小玲亲生父母的监护权。
父亲邵某系徐州人;母亲王某河南焦作人,双下肢瘫痪且智力存在缺陷。在小玲1岁多时,因家庭矛盾两人离婚,邵某独自带女儿回徐州铜山区生活。2013年,邵某多次性侵、猥亵当时还不到10岁的小玲。那一年的23月份,挨饿的小玲出门讨饭吃,和邻村村民张女士相识。
201410月,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1年,一审判决生效。其邻居家那名老汉也因性侵小玲被判刑。
小玲祖父母已经去世,徐州无其他近亲属。而小玲受侵害后,得不到家人的任何帮助。其母亲王某,自小玲回徐州生活后一直未尽抚养义务。更为荒唐的是,在得知小玲遭遇性侵后,也置若罔闻,不愿接回孩子。
思考
我们可以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四个方面来看。
家庭保护:女童的家庭保护是十分缺失的。不但没有进行对女童进行保护,还对女童进行了虐待。由于小玲父母离异后,小玲跟随父亲居住,可见小玲的监护权是属于小玲的父亲的。可是小玲的父亲不但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不给小玲提供足够的食物,还同邻居对小玲进行了性侵对女童心理造成严重伤害,而且还经常对小玲进行打骂。总的来说,就是对女童进行了四种虐待中的三种包括身体虐待、性虐待和忽视。
学校保护:案例中有提到女童已经10岁了,早已到了上学的年纪,可是却没有上学,至少在邻居发现她的前几个月,她没有去上学,而是在附近讨饭吃。可见学校保护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女童没上学有两种可能性,第一种是女童一开始就没上过学,第二种是女童原来上过学,可是后来因为父母的原因而辍学了。对于第一种情况,自九年义务教育推行以来,读书就是适龄儿童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小玲到了年龄却没有上学,首先小玲的父亲即小玲的监护人是需要负一定责任的,其次,社区工作人员及学校老师等也应该劝导小玲入学,而不是任由小玲乞讨。如果,小玲原来上过学却因为经济或其他原因辍学,学校老师及负责人没有调查原因,放任不管,也是一种重大的失责。所以,从该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的学校保护也是不健全的。并且落实到每个孩子的义务教育还没有完全实现。
社会保护:我们可以看到,此案中,然而这一恶性事件并没有立刻被发现,以致拖延了对女童进行保护的时间。然后当地的民政部门也没有尽到责任,没有及时发现女童身处困境,并对其进行救助。而是在接到张女士举报后才采取行动。令我们感到欣慰的是,在我国经过多年的儿童保护的普及教育,让居民刘女士对儿童虐待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并且迅速报警。然而,我们的宣传还不够,因为,刘女士没有在一开始见到小玲的时候,就向民政局等机构反映,只是拿出一些食物。市民一旦看到像小玲这样的受到父母的严重忽视,并且遭受虐待生活状况极差的孩子就应该向相关部门反映。而相关部门也应该时常关心这些孩子,给予相应的帮助。中国的社会保护也是极其确实的,不但儿童福利机构质量达不到标准,数量也不够。曾经就有因为福利院床位不够,而将孩子送到寺庙请方丈代为照顾的事发生。市民对于儿童保护的意识也不高,就算见到有人当街打孩子,或是自己的邻居有虐待儿童的行为也鲜有举报的。NGO在中国的存在感也很低,基本上不受人们关注。导致虐待儿童的事情无人问也无人管。

司法保护:从1989年我国正式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到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再到1999年,我国颁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日趋完善,然而由于某些法律条例不够明确,以及受中国“儿童是家长的私有财产”,“不打不成器”等思想的影响,这些法律并没有起到实际作用,而且对儿童保护的责任机构也不是特别明确,导致真正出现问题时无人管的现象。本案是第一例依法剥夺监护人监护权的案例,也是依法进行儿童保护,对监护人进行处理的重要的一步。由民政局出面对小玲家长提起诉讼,也是对儿童的一种法律援助。该案中,小玲的母亲智力障碍,且身体残疾不具有照顾小玲的能力,小玲的外祖父母也不愿成为小玲的监护人,而张女士有一子不具有收养小玲的条件,所以小玲的监护权给谁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该案中,将监护权给民政局并不是一个特别好的选择,毕竟民政局部门不能很好得照顾小玲,还是应该将小玲送到福利院,或是交予其他家庭寄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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