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起草说明【模板】
关于《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2年2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6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印发实施;同年5月3日,旧办法的配套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南府办〔2012〕120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出台,两份文件对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建立健全房屋征收工作机制起到积极作用。依据我市关于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定,旧办法的有效期届满。同时,2019年我市市级和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权限作出调整,同年3月我市进行了机构改革,旧办法涉及的部门职能和名称也发生了变化,导致旧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不能适应当前征收工作需要。根据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精神,我局启动对旧办法的修订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和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8〕25号)
三、制定过程
(一)调研、起草。2018年10月,我局向各城区(开发区)发出《关于向相关单位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配套政策修订整合征求意见的通知》,并陆续到各城区(开发区)征收工作一线开展实地调研,收集、听取一线工作人员对旧办法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初稿,并组织我局相关科室和局属相关单位对《办法》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
(二)专家论证。2020年3月30日,我局邀请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住建厅)、司法机关(自治区高级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行业协会(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协会),市直相关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部分城区业务骨干(西乡塘区、兴宁区、江南区、良庆区),相关企业(广西翰德集团公司、广西大唐房地产公司)的专家和我局法律顾问对《办法》初稿进行了论证。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再次调研。为调查研究《办法》条款内容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局再次到青秀区、西乡塘区、兴宁区、江南区和武鸣区与相关业务骨干进行座谈,多次论证修改后形成本稿。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权限调整后征收体制变化的问题。2018年12月,《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和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印发实施,征收主体由市政府变为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除少数确需由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项目外),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和城区(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的管理权限也发生了相应改变。《办法》针对这一情况,对房屋征收管理权限的调整作出修改,明确“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和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的管理权限作出相应调整。
(二)关于新增“征收评估”章节的问题。房屋征收评估是征收补偿的重要环节,对实现公平补偿具有重要作用。旧办法未对房屋征收评估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在《工作规程》不能适应当前征收工作的情况下,必须对征收评估这一重要环节进行规范,故《办法》第三章新增“征收评估”章节,对评估机构的选取、评估工作的开展、评估结果的公示、评估报告的送达等内>>>>容进行规定。
(三)关于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取程序的问题。《工作规程》对协商选定估价机构的程序和要求未作具体规定,在无法协商一致选定估价机构的情况下,应采取投票选取的方式确定,若参与投票选取的被征收人数量未超过50%的,才通过摇
>>>>号、抽签最终确定估价机构,这样规定环节繁琐,而且征收初期难以准确统计被征收人数量。为使《办法》更具操作性,同时兼顾效率和公平,本稿规定半数以上被征收户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愿接受委托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被征收户协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若被征收户无法协商一致选定估价机构的,直接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这样规定比原来的做法简便而不失公平。
(四)关于新增“预征收”模式的问题。为解决一些旧城区改建项目存在多数被征收人不同意签约,项目长时间无法推动导致项目最终“烂尾”的问题,《办法》借鉴成都等城市的先进经验,规定旧城区改建项目可以采取预征收模式进行。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