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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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九)房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将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内容进行现场公示。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已审核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应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保证现场公示价格与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价格一致。确需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对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和销售现场“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的内容进行变更。价格调整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对多次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将每次调整的每套商品房价格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信息查访处”内容,方便查询。

第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责成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必要时房产管理部门可暂时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情况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房产管理部门完善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21日起实施。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增强市场监管,引导社会监督,增进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加速推动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记录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预测绘功效应经房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办理成都市商品房生意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包括管理者类、销售人员类和投诉处置人员类)手续。
第四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网签系统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大体情形。包括开发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项目名称、座落、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形。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四)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形。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六)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衡宇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衡宇性质等)
(七)开始销售日期、签约流程。
(八)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形(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九)商品房生意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条款)、商品房定购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应依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公示。现场公示内容应与网签系统相关内容一致。
第六条商品房生意两边应当按照网上发布的商品房生意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定购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第七条商品房生意合同、商品房定购合同经生意两边确认后,由开发企业通过网签系统联机打印,生意两边一路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商品房定购合同联机打印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定购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定购。
商品房生意合同联机打印后,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拟定生意合同。
商品房生意合同备案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合同备案编号,同时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售。
第九条凡在网签系统中显示为“可售”的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自签定定购合同15日内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经两边确认后,依照本规定通过网签系统办理商品房生意合同拟定及备案手续。超过15日未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的,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
第十一条生意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衡宇所有权证前,合同主体一般不得变更,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或增加家庭成员为共有人除外。
第十二条购房人取得衡宇所有权证前,生意两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

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生意两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生意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退房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已注销合同备案的,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
第十四条成立网签系统监督管理制度,设立“商品房项目网上投诉平台”。开发企业应及时在网上投诉平台上进行回答,同意社会监督。如开发企业未及时回答,网签系统在5个工作往后自动关闭。开发企业应到房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形,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五条如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关闭商品房项目网签系统。开发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形并及时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罚。
(一)网签系统房源及价钱信息与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不一致,开发企业不整改的;(二)不依照审查通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形严峻的;
(三)通过拟定或撤销商品房定购合同、商品房生意合同样行为扰乱商品房交易秩序的;(四)有房不售、拒售或公示房价与楼盘实际成交价钱严峻不符的;
(五)未按网上发布的时刻、地址进行商品房预售,抢注预售房源,欺骗消费者的;(六)对同一套衡宇多次定购或多套衡宇累计定购率明显偏高的;(七)在网签系统中被多次投诉拒不整改的;(八)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情形。
第十六条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实行网签系统房地产企业诚信排名公示,对违规排名公示持续居前又不踊跃整改的开发企业,通过媒体按期曝光。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21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0f3eb3024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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