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发布时间:2020-04-17 21:12: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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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粤供综函[2005]115号

转发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供销合作社,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05]1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物价局的通知,食盐的产区、销区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仍按粤价(1996)号、粤价(2001)240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食盐的批零差率按不同品种零售价格(包括小包装袋价、防伪标志价格)倒扣16%的办法执行。盐业部门对商业、供销社的转批优待办法继续执行,转批优待率由8%扩大为9%。由县级公司转批给基层单位再转给零售部门的,由供应的盐业公司再给县级转批2%的转批倒扣率。”(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社综合业务处。

附件:

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粤价[2005]156号)

2.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粤价[1996]9号)

3.关于食盐价格问题的通知(粤价[2001]240号)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碘盐价格政策通知

广东省供销合作联社办公室 2005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130份)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

粤价[2005]156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盐业总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食盐出场(收购)价格。我省各盐场的食盐出场价格以及集体盐场的原盐收购价格,在我局粤价[1996]9号文中所公布的品种、等级食盐的出场价格以及集体盐场非碘不含税原盐收购价格基础上,每吨均相应上调25元(不含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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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事项仍按粤价[1996]9号文规定执行。

二、食盐的产区、销区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维持现行标准不变,仍按粤价[1996]9号、粤价[1999]203号以及粤价[2001]240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5年4月20日起执行。各地盐业公司要将上调的食盐出场(收购)不含税价格每吨25元,从执行之日算起足额补给制盐生产企业,不得截留。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对食盐价格的监管,切实维护生产企业的利益和市场食盐价格的稳定。

广东省物价局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盐业 价格 管理 通知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供销社,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主 办:商品价格管理处 电 话:83134170 (共印1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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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05]56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碘盐基金停止征收后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中国盐业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停止征收国家碘盐基金的有关精神,现将有关食盐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缓解制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国家碘盐基金停止提取后,相应提高食盐出厂价格,并调整食盐批发价格政策。即食盐出厂价格(不含税)每吨上调25元,食盐产区批发价格保持不变,原在产区批发价格内提取的每吨25元国家碘盐基金并入食盐产区批发价格。调整后具体价格见附表一、附表二。

二、上述价格调整后,食盐销区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维持现有水平不变。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食盐价格的监管,并做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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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解释工作,保证食盐供应和价格的稳定。

三、仍在继续征收碘盐基金的要立即停止,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决定不再征收碘盐基金后仍继续征收,目前作挂帐处理的,应统一收缴中央国库。

以上规定,自2005年4月20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词:食盐 价格 通知

抄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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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执行日期前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

粤价[1996]9号

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盐业总公司、供销社: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食用盐全面加碘的要求,缓解盐业生产和经营的困难,调动产、销积极性,保证市场供应和民用食盐的卫生,进一步改革盐价结构,理顺盐价关系,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8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食盐的出场(厂),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现行食盐价格结构,规范盐价将现行食盐价由出场(厂)价,分配价、批发价、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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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四种价格组成,改为出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三种价格组成,取消现行分配价,取消生产发展基金和中央平衡差,中央调拨服务费改为中国盐业总公司管理费。原分配价内的筑装管理费,集运费、中盐总管理费,省内平衡差等改为流通费用,并入产区批发价;将原生产发展基金的一部分和资源税进入食盐的出场价。在产区批发价内设立每吨中央碘盐基金26元和省碘盐价格调节基金15元(含增值税分别为29.25元和17.55元);中盐总管理费由产、销区分别按产区批发价的0.25%计缴。

二、食盐的出场(厂)价格

1、改革后的食盐出场(厂)价由盐价,包装费,加碘费用、资源税和增值税构成。以一级品为计价基础,各等级 差价为:优级、一级差价为8元,一、二级差价为8元,二、三级差价为12元(合增值税分别为9.36元和14.04元)。

2、调整后的出场(厂)价以日晒细盐(细海盐)为标准,其它品种以此为基础分别加(减)价,每吨日晒优质盐(洁白海盐)加40元,粗生盐减45元(含增值税分别为46.80元和52.65元)。广州精盐厂的加碘精盐带包装含增值税出厂价每吨为840元。

各品种、等级出场价格详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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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盐一律带大包装出场(厂),包装物为50公斤庄内塑外编袋,包装费已计入出场(厂)价内,包装费每吨盐,加30元(含增值税为36.10元)。

4、对集体盐场食盐的收购价,按调后当地的出场价内,提取盐田建设费、盐民福利费、平衡差及集体盐场改造费四项费用后核定(详见附表四)。四项费用由省、市盐业主管部门掌握使用。

三、食盐批发价

食盐的批发价按产、销地分为产区批发价和销区批发价。

1、调整后的产区批发价由出场价、筑装管理费、集运费、省内平衡差、中央碘盐基金、省碘盐价格调节基金、中盐总管理费、增值税构成。根据放销地点的不同,产区批发价又分为场放批发价和坨(船)放批发价(详见附表二)。

2,适当调整筑装管理费和集运费,两项合计,全省平均提高14.38元(详见附表二)。

3、在产区批发价内设立省内平衡差、中央碘盐基金,两项每吨分别为5元和25元(含增值税分别为5.85元和29.25元)。

4、在产区批发价内设立省碘盐价格调节基金15元(含增值税为17.55元)。集中存于省盐业总公司,专门用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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碘设备的投资、改造、弥补加碘费用不足部分、平抑加碘盐价及加碘盐配套项目等,省盐业总公司在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基金不得挪作他用,本息应滚动使用。使用碘盐价格调节基金时,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59号通知规定办理,由省食盐专卖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具体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6、调整后的销区批发价由产区批发价、商品流通费、中盐总管理费、利润和增值税构成,根据当地的零售价倒扣6%批零差率确定。

6、在产、销区批发价内,分别按产区批发价的0.25%在两个环节缴纳中盐总管理费。

省内平衡差、中央碘盐基金、省碘盐价格调节基金、中盐总管理费由销区盐业公司与产区盐业公司(盐场)结算盐款时代扣,由省盐业总公司集中统一上缴,具体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由省食盐专卖局另行下达。

四、调整后的食盐零售价

调整后的食盐零售价为加碘散装食盐零售价,严禁粗生盐直接加碘零售。

1、广州市和其它各市、县城的加碘散装日晒细盐(细海盐)零售价,平均每500克由现行0.5182元提到0.61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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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0.1005元。其中广州市由现行0.53元提到0.63元,提高0.10元(具体如附表三)。

加碘加价仍维持每500克0.07元。其它盐种的加碘零售价,以调整后的日晒细盐(细海盐)零售价为基础分别加价,每500克日晒优质盐(洁白海盐)加0.03元,粉洗精盐和井矿精盐加0.06元。地产熟盐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渔业、农业、牧业用盐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执行。通过水产部门供应的食盐,其调拨结算价享受当地食盐批发价倒扣9%供应。

2,塑料小包装袋(各规格)的出厂、供应及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按加碘盐的要求,加厚乳白500克装的小包装袋和1000克装的小包装袋分别暂加0.13元和0.24元的包装差价,待后核定。小包装袋单面厚度不得低于4.5微米。

3,根据食品卫生和加碘要求,市场上销售直接入口食盐均须带小包装、防伪合格碘盐标志。防伪标志在各盐种零售价基础上每袋加0.03元。

4、县城以下的乡镇农村市场零售价格,应安排城乡差价,具体由各县物价局会同盐业,供销部门以县城中心价为基础,按照路程远近和运输条件合理安排。安排城乡差价时,要注意毗邻省和省内毗邻市县间价格的合理衔接,请各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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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平衡衔接工作。城乡差价安排报省、市物价局、盐务局备案。

5、食盐的批零差率按不同品种零售价格(包括小包装袋价、防伪标志价格)倒扣16%的办法执行。盐业部门对商业、供销社的转批优待办法继续执行,转批优待率由8%扩大为9%。由县级公司转批给基层单位再转给零售部门的,由供应的盐业公司再给县级转批2%的转批倒扣率。

6、盐业部门对商业、供销社实行送货制的,原则上以 送达地的当地零售价倒扣结算。现行由供销社自提自运食盐部分,其运费、装卸搬运费、途耗三项费用采取定额包干办法,现行包干定额不合理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由供销双方协商调整,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当地物价部门裁定。新的定额与调价同时执行,延期执行由盐业部门退补。

五、非碘盐价格

非碘盐的价格以各盐种加碘盐价格为基础,减去加碘费用(加碘加价)和相应的增值税为非碘盐价格。

如特殊需要非碘粗生盐使用(不直接入口)的,在调后加碘日晒细盐零售价基础上每600克减0.11元,倒扣16%批零差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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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食盐的计价地点

出场价的计价地点为汽车、船只能够到达的盐场的坨地、仓棚、漏仓;产区批发价的计价地点为发运车站、港口码头的车上和船上。

七、本省两碱工业盐的出场价、产区批发价按省物价局粤价[1996]20号文的规定执行。两碱工业盐与食盐的出场价差部分,仍由省盐业总公司统筹拨补,具体另行下达。其它工业盐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执行。

八、加强对盐价的管理,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办法,不得越权调整食盐价格,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压价或提高食盐价格,不得以工业盐冲销食盐市场,不得以非碘盐冲销加碘盐市场,对违价行为,要从严查处。

过去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不宣传、不广播、不登报。

九、本通知从1996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一:广东省食盐出场价格调整表

附件二:广东省食盐产区批发价表

附件三:广东省加碘散装日晒细盐县城中心零售价表

附件四:广东省集体盐场原盐收购价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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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调整 食盐 价格 通知

抄 报:国家计委,中国盐业总公司,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计委。经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食盐专卖局、重化厅、工商局、统计局、物价检查所。

主 办:农轻处 电 话:3134136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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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业务处

广东省物价局文件

粤价[2001]240号

关于食盐价格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盐业总公司、供销社:

我省盐产品将陆续按《食用盐》(GB5461—2000)国家新标准和地方新标准生产和加工。同时在复合膜小包装袋上增加了镭射商标、防伪油墨印刷和激光微刻等防伪功能,并引进国际先进的纸盒碘盐包装生产线,推出新颖的纸盒包装盐。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我省食盐市场和价格秩序,现就我省食盐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全省加碘食盐零售价格

加碘食盐零售价格取消地区差价,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具体价格见附表)。统一零售价格后,使用新的小包装袋,并统一印制其零售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食盐的批零差率,以及盐业部门对商业企业、供销社的转批优待率仍按我局《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粤价[1996]9号)规定执行。

食盐生产、批发、零售经营单位必须确保市面同时有单膜小包装等各种不同包装食盐的供应,以适应各消费层次的需要。

二、降低其他工业用盐(小工业盐)价格

按照国家计委计办价格[2000]929号文规定,放开两碱工业盐价格;对两碱以外的其他工业用盐实行指导价。现将我省其他工业盐中准供应价格统一调整为715元/吨,各盐业公司可根据实际经销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在上下浮动10%幅度内确定具体的供应价格。

三、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库存的原小包装加碘食盐按原价格执行至2001年12月31日止。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仍按我局粤价[1996]9号文和粤价[1999]20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盐业总公司必须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全省食盐生产、经营及价格执行情况报我局审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食盐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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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175ad3774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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