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医疗待遇申报须知

发布时间:2018-05-15 14:44:12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医疗待遇申报须知

一、  病种范围

1)各种恶性肿瘤:①非放、化疗,②放、化疗;(2)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3)慢性肾功能不全:①非透析治疗,②透析治疗;(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慢性充血性心衰;(6)慢性活动性肝炎巩固期;(7)肝硬化;(8)糖尿病;(9)冠心病;(10)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1)结核病活动期;(12)血友病;(13)银屑病;(14)高血压病(高危组);(15)甲亢;(16)脑血管疾病后遗症;(17)帕金森氏综合征;(18)系统性红斑狼疮;(19)再生障碍性贫血;(20)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1)类风湿性关节炎。

二、  用药范围:参照《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标准用药范围和诊疗项目范围》使用范围外的药品所需费用由个人账户或现金负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申请程序:

申请所需材料:疾病证明书、近期有关病史治疗,有关临床化验单和辅助检查报告单等,选择异地定点医院的需复印《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四、  结算办法:

"1 从待遇开始时间到领卡期间的门诊大病用药费用须到市社保局手工审核。(所需材料见后)

2 领取《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卡》后就诊,直接在医院结算。

3 城镇职工门诊大病结算办法:

1)各种恶性肿瘤化疗、放疗、经批准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 治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在职职工个人支付 15%,退休人员个人 支付 8%,由统筹基金分别支付 85%和 92%。

2)除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重症 尿毒症透析外,在 1 个月内(按自然月计)所用限定药品累计费用超过 200 /月以上的部分,在职职工个人支付 20%,统筹基金支付 80%;退休 人员个人支付 10%,统筹基金支付 90%

"

"4、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结算办法: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所发生的符合门诊大病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的 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30%,统筹基金支付 70%。统筹基金支付 单病种累计超过该病种限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和年度内超统筹基 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门诊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限额支付标准见附表。"

门诊大病零星报销所需材料

1、门诊病历;

2、门诊收费收据(发票);

3、门诊费用清单;

4、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5、《南宁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治疗卡》;

6、新参保人员需要领卡凭证复印件或领卡时间证明

7、定点医疗机构为外地医院的须出示《南宁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9、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10.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 (提供原件核对)

11.本人个人结算户银行存折或具有转帐功能的银行卡复印件1份(银行卡复印件上需注明银行开户名和开户行名称),并在复印件上留下联系电话。

12.代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委托书原件1份(要注明受委托人身份证号)或单位证明原件1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有效)、或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如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2514eea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80.html

《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慢性病)医疗待遇申报须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