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公司简介范文3篇(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1-02-09 20:22: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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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公司简介范文 3

外贸出口公司简介范文 3 篇 外贸出口是指一些国家从其本身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利益出发, 通过国家法令和行政措施,对本国出口贸易实行管理和控制。下面是 外贸出口公司简介范文,欢迎参阅。

外贸出口公司简介范文 1 集团公司前身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成立于 1980 年,是山东省人 民政府所属的综合性地方对外贸易公司。公司成立初期,以经营地方 进口为主,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步开拓了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业 务、广告业务以及信息咨询业务,成为省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外贸公 司。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积极进行 内部机制改革,建立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吸收了省内一批具有 一定实力的中小型外贸企业,组建了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成为具有投资控股功能,集贸易、运输、实业、科研于一身的综合性 对外贸易集团。

目前,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员工 1200 余人,下设 13个直属公司, 50余家合资联营企业以及 10 余家海外企业。集团总 资产达 15 亿元人民币, 1996年进出口总额

3.5 亿美元,年综合经营额 5 亿美元以上,稳定地保持在全国 500 家最大外贸企业前列。

外贸出口公司简介范文 2

三院外贸进出口公司是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全资拥有并 管理的专职负责航天及民用产品进出口的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飞航 技术研究院成立于 1961 年,是我国集研制、试验、生产于一体的大型 综合研究院,在飞航产品总体、动力系统、自动化设备控制、雷达电 子设备、计算机应用、红外激光设备及元器件、系统仿真及先进制造 技术等十余个专业领域的研制与应用方面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拥有 117 项核心技术,其中 107 项技术处于独有或优势地位。在新中国成立 60 周年国庆阅兵中,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自主研发的飞航产品 庄严接受了党和人民的检阅,实现了新的飞跃和突破。

外贸出口公司简介范文 3 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主营医药及相关产品的实业投资、进出口 贸易和国内分销,提供医药研发、信息咨询、保税业务等多项增值服 务,具有境外医药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国内药品及医疗器械批发、 公共保税仓库经营资质,同时承担国家医药储备任务,曾在抢险救 灾、疫病防治中为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91年以来,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连续 15 年跻身中国进出口额 最大的 500 家企业,是北京市首个通过省市级药监部门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认证的医药经营企业,也是北京海关评选出的北京地区 11 家 外贸出口公司简介范文级外贸企业 之一, 201X年被海关总署批准为 红名单 企业 201X年通过 SGS机构的 ISO9001:201X 国际质量体系认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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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

外贸出口合同

外贸出口合同

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 与 市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和价格

外贸公司在 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 1 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 国界车上交货价, 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 1 国向 国供货的总值为 美元。

公司相应地在 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

2 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 国界车上

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 2 国向 国供货的总值为 美元。

第二条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 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第三条 结算

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

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 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

1.发货帐单 2 份;

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 1 份;

3.明细单 2 份;

4.品质证明书 1 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 予以确认。

第四条 包装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 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第五条 商品的品质和保证

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 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 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 供双方使用。

保证期为供货后 9 个月。

第六条 索赔

购方可按 (两国贸易文件或协定)所规定的期

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

1.货物的数量

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 伤(内部短缺)的情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 铁路交接中发现不足,并不属铁路方面的过失,可根据双方铁路方面 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

货物的质量

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根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的 权威机关的代表参与制成的记录提出异议。

如售方所供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 认的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更换货物。如果 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60 天内不作最后决定,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 定的削价百分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的货物按售方提供的地 址退给售方。售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内将退货地址通知 购方。

如果在每批货物中发现残次品占 20%以上,收货人则将退回全部 货物。由于质量原因退回货物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售方承担。

在这种情况下,售方没有免除向购方补发数量相同并符合合同规 定的货物责任。

在终点站检验货物的数量和/或质量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 担。

第七条 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售方对本 合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部分义务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的责任不予承 担。经双方协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也可相应推迟。发生不可抗 力情况一方应自灾情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将有关发生不可抗力的性质、 毁坏程度及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有异议,发生 不可抗力情况一方凭其所在国有权机关的认证书豁免责任。

第八条 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 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提交 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

关仲裁。

第九条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 (两国贸易协定)办

理。

本合同一式 份,以 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

同等效力。

第十条 双方法定地址

售 方:

购 方:

地 址:

地 址: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 传:

电 传:

传 真:

传 真:

电 话:

电 话:

国际电报:

国际电报:

运输地址

发 货 人:

收 货 人:

发 站:

到 站: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B 外贸合同书(现汇)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买 方)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卖方卖出、买方购入商品。商品应符合下文第四条中所确定的清 单 No

1. 该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价格和合同总金额

在清单 No1中所载明的商品价格,以美元计价。本合同总金额为

商品价格包括抵 的一切费用,同时包括在买方国境外预付的

包装、标记、保管、装运、保险的费用。

第三条 供货期限和日期 商品应在卖方银行通知保兑的、与第二条所列金额相符的有效信 用证时起 60 天内从公司运往 .

卖方有权提前供货,也有权视情况一次或几次供货。 第四条 商品品质 商品品质和数量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协议确定,在本合同附件清单 No1中载明。清单 No1附在本合同上(见第一条)。

第五条 包装和标记 商品包装应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保证货物在运输中完好 无损。

每件货物上应有以下标记: 到达站名称; 卖方名称; 买方名称; 货件号; 毛重;

净重: 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第六条 支付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20 个工作日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 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总金额在合同 第二条中载明,其有效期至少 80 天。

信用证由卖方选择的、法律上承认的 银行开立并确认。

以信用证付款凭卖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进行:

发票一式三份;

全套买方名义下的运输单;

包装单一式三份;

本合同副本; 在买方国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买方国境 外的一切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的交接 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 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议。 余下部分买方可以拒收和退还,买方应单独保管其拒收的商品, 并对此承担责任,便于卖方、供货人和检查人员进行可能的检查。如 果确定拒收成立,对商品的责任自动转移给卖方,由卖方自行决定商 品的处理,商品的保管费由供货人支付。

第八条 保险

根据上文第二条由 对商品在运抵 港之前进行保 险。

第九条 品质保证

商品品质应符合清单 No

1. 买方没有义务接收不符合清单 No1的商品。

买方可以不加解释和不出示证据退还未被接收的商品(见下文第 十条)。

根据下文第十条,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理由充分的索赔时起 30 天内 如数更换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证完全按照本合同规定运送货物。

第十条 索赔

商品运到时,买方有权就商品的数量向卖方提出索赔(见第七 条),反之,买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检查员确定的数量的商品。买方可 以就商品品质不合格向卖方提出索赔。所有运抵的商品如果没有以适 当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认为买方已经接收。

有充分理由退还的拒收商品都被认为卖方供货不足,同时免除对 买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赔偿提出任何异议。检查员最终确定有充分 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数量。

在商品原封不动或无损坏退还卖方的情况下,未超出检查员确定 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无需经商品不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根 据必需的手续,应由卖方无条件承认。

买方索赔函用挂号信寄给卖方。 就某一批商品提出索赔,不能成为双方拒收和拒付根据本合同所 规定的其他供应商品的理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出现不可抗力,即火灾、自然灾害、封锁、禁止进出口和其他合 同双方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造成合同某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 义务时,按不可抗力与其后果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上述情况与其后果持续达三个月以上,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 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补偿可能 的损失。

由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尽快将妨碍履行义务 的不可抗力的出现和终止情况通知另一方。由卖方或买方国有关商会 出具的证明是上述不可抗力情况出现的必需证明。

第十二条 罚则

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抵达期限,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 金数额规定如下:

1. 在最初三周内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 1%;

以后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 2%,但罚金总额 不能超过未交商品总金额的 15%。

第十三条 其他条件

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自己对本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对合同的一切修改和补充意见只有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签字 后才有效。

在买方国境内的一切费用和规费,包括海关规费和关税,与订 立、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在买方国境外,则由卖方 承担。

本合同用 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仲裁 由本合同派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分歧由国际仲裁机构 审理。

第十五条 双方法定地址

卖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买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C 外贸合同书(现汇) 供方: 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由 代表。 购方:

公司(以下简称购方),由 代表。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 . (详见本合同附件

1,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条 技术资料 供方应向购方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技术资料一份。 第三条 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

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用证开立之后的 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

其他包皮包装从 发运设备。

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方便的港口发运设备。 供方应把设备运至商定的 港。

自设备从船舷运抵 港口时起灭失和(或)损坏

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购方。

供方承担设备运输的一切费用及运抵 港口前的保险费。

设备从 港口继续运到安装地的一切费用由购方

承担。

发货前 天内供方应向购方通知发运情况,明确交通工具的种 类和名称、计划发运日期及其他有关信息。

购方应支付履行海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和一切与设备运入

境内有关的开支。

设备和技术资料用密封集装箱(或其他包皮)装运并附具包装清 单,标记使用英语刷写。

发货单证包括:

1 发货帐单(三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四条 设备质量

按本合同所供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生产厂家的技术条件。如生产厂 家有保证书,应用保证书加以确认。

第五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所供设备的总额为 美元( CIF 价)。购方应在合同签定

后的 天内开立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该信用

证在开立时起的 天内有效。

开证行应为 银行或 银行。

一切与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购方承担,而一切与议 付行收取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支付在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后进行:

1 发货帐单( 3 份)

2)海运提单

3)装箱单

4)保险单

第六条 保证

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在投入使用日起的 个月内,但不超过发货

日起的 月内正常工作。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 义务时,按此种不可抗力情况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抗力情况是指双方不能预见或预测的由于非常事件而出现的 情况,即:

影响履行所承担义务的火灾、风暴、地震和其他自然现象,以及 战争、任何性质的军事行动,各国政府的封锁与制裁等。

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 和停止的 20 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发生和停止的情况。收信人所 在国邮局在收到通知函日加盖的日期作为得悉该信息的日期。

协约双方国商会出具的证明书将成为证明上述情况发生及延续时 间的必要证据。

如这些情况延续 3 个月,每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义 务,同时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八条 仲裁 所有可能由本合同产生的纠纷或分歧均应由合同双方友好协商。 如果无法解决纠纷,则该纠纷应提交 仲裁委员

会按其仲裁规则仲裁,该委员会的裁决对于双方均为终局裁决,必须 执行。

第九条 通知 一切通知等双方均应按本合同条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条 语言 本合同用 文书就。供方提供 文的全部技术资料和

供货单证。

第十一条 其他条件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所有在此以前的有关谈判和往来信函均告失

效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只有在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全权 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

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将自己对合同的权利 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本合同于 日在 签署。一式两份,两份

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法定地址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码

购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码

供 方 购 方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26408c37b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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