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治党,坚持“三个区分开来”

发布时间:2017-09-25 22:42: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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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党,坚持“三个区分开来”

总书记在2016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这“三个区分开来”对一些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遇到的疑问给出了总的回答,是面对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挑战提出来的,最终目的是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严惩作风低劣又以公谋私、假公济私的干部;是为了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第一,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这个区分开来要求明辨“无心”和“有意”。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我们广大的党员干部要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身先士卒、身体力行,要求普通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就要做到,心怀“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但是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党员干部的能力和素质也千差万别,有些党员干部思想比较前卫,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比较强,但是由于历练不够,缺乏改革的经验,所以在改革的过程中就会出现一些失误甚至错误。对于这种失误或者错误,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一方面要肯定他们勇于改革的精神。这种失误或错误是在改革中“无心”犯下的,我们应该给予理解,不能一棍子打死。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这是“无心”的错误而轻描淡写,不放在心上,因为一个小错误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甚至影响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一旦犯了“无心”的错误,我们就应该从中积极吸取教训,加强理论学习和社会实践,争取在以后不犯类似的错误。与“无心”的失误或错误相对应的是“有意”的失误或错误,这种“有意”实际上就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有些干部在改革中拉帮结伙,搞山头主义,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宁愿牺牲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是一种典型的公权私用行为。在他们眼中,个人利益或者集团利益是至上的,改革成了他们谋求自身利益的工具。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严厉打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这样才能净化党内的政治生态。有些贪污腐化的干部在受到纪律处分甚至法律判决之后,口口声声说自己没有深刻领会党纪国法才犯了错误,这种冠冕堂皇的借口不应该成为减轻他们罪行的理由。我们每一个党员都应该认真学习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心中有戒律,行动上才能有敬畏。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认真区别“无心”和“有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把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

第二,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这个区分开来要求明辨“无禁”和“严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有很多未知的事物要求我们去探索,如果党员干部在面对新事物时畏畏缩缩,不敢大力改革,那么改革的进程就要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允许党员干部在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犯错误,这就是“无禁即可为”。只要法纪规章没有明确禁止的,就要允许干部大胆尝试,全力破除干部身上的思想枷锁。这一方面是鼓励广大的党员干部积极发现改革中的新事物、新规律,更好地破除旧有思想的束缚。我们经常说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既然改革没有现成的路径可以遵循,我们就应该鼓励各级党员干部积极探索,只要国家和上级没有明确限制的各种探索性试验,我们就应该大胆尝试。另一个方面也说明改革就是不断摸索、不断发现未知事物和规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新事物、新情况不断出现,改革者有可能会犯错误,这种错误有时候是不可避免的,是一种“无禁”情况下的错误。而另一种错误则是“严禁”情况下犯的,是在明知党纪国法已经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行为,这种错误实际上就是违纪违法了。上级已经明令禁止,而有些党员干部依然我行我素,不遵守上级的各种规定,这是对组织纪律的蔑视,对国家法律的轻视。对于这种违纪违法行为我们应该严厉查处。例如,有些党员干部长期懒散惯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强,工作拖沓、态度恶劣,在工作岗位上干其他不相关的事情,严重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十八大后仍然有些腐败分子顶风而上、不收手,这就是在中央严令禁止的情况下仍然我行我素,必然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认真区别“无禁”和“严禁”,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同时也最大限度地惩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第三,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这个区分开来要求明辨“为公”和“为私”。党的十八大后,随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出台,广大的党员领导干部能够以身作则,积极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表率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也面临着一些难啃的硬骨头,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些领域的改革出现了新的特点,这就要求我们的党员干部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但是由于每个党员干部的自身能力不同,在改革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一些理论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干部勇做改革的弄潮儿,为了党和人民的事业殚精竭虑,他们在改革中可能会出现无意的过失,但是其目的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所以对于这种因“为公”而造成的改革过失,我们应该辩证对待,积极帮助他们分析出现失误的原因,同时党员干部自身也应该加强学习,掌握过硬的改革本领,以便在以后的过程中不犯同样的失误。有一些干部不仅不加强理论学习,完善自身的素质,而且面对改革中出现的困难畏首畏尾。他们没有勇气做改革的开拓者,而是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认为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了,没有必要继续拼搏,懒政情绪不断滋长。还有一些党员干部把人民赋予的公权力私用,利用改革为自己和家族谋私利。对这种在其位不谋其政和在其位谋私利的党员干部应该严肃查处,因为他们工作的出发点是“为私”,如果不能为自己捞到好处,哪怕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也不去做。如果长期让一心“为私”的某些干部大行其道,改革进程势必耽误,改革的成果势必被侵占,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势必受到伤害。因此,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仔细区分“为公”和“为私”,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管党治党,激励先进惩治腐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对于我们下一步的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三个区分开来”有利于发挥最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主义改革事业中,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和思想顾虑,有利于严厉惩处以改革为借口谋取私利和集团利益的行为,让这类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加大对他们的震慑作用;有利于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客观公正地看待改革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避免了形式主义和“一刀切”。对于在“无心”“无禁”“为公”基础上犯的失误,我们应该理解并积极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于在“有意”“严禁”“为私”基础上的违纪违法行为,我们应该严厉惩处绝不姑息。总之,“三个区分开来”为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提供了保障,是我们管党治党应该遵循的一个基本准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5a1cd54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9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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