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应当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威胁、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第六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
分:
(一)群体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
(二)违纪后仍不承认错误的;
(三)对证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行为的;
(五)屡次违纪的;
(六)酒后违纪的;
(七)勾结院外人员违纪的;
(八)其它根据违纪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重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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