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评审办法和标准(评分法)

发布时间:2018-03-01 16:23: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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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审办法和标准

1. 总则

1.1 本次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办法采用评分法。对在代理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代理申请书,评审委员会按照本章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代理申请书进行评审。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1.2 评审的地点由比选人决定,但比选文件备案时,备案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 得分在第一章“比选公告规定分数以上的申请人,通过川报网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1.4 比选人进行评审时,应当通知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到场监督。

1.5 国家和省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监督,但省直接监督管理的项目除外。

1.6 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用和交通费用,由比选人按《四川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支付。

2. 强制性评审标准

3.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说明:

1)项目管理机构、代理业绩、报价、良好信用、不良信用、细微偏差的分值由比选人自主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代理业绩、报价各子项的具体分值由比选人自主确定;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各子项、细微偏差每1处的具体分值限定在0-5分,比选人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分值。备案部门对分值构成在本范围内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比选人具体分值的确定应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如高级职称的分值不得低于中级职称,中级职称的分值不得低于初级职称;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中,中标金额以上项目分值不得低于此中标金额以下的项目分值等。

3)比选人在“编列内容”中设定的分值为最高分值,各项评审标准中申请人所得分值超过设定分值的,以该项设定的最高分值计算申请人得分。

4.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A = 20分)

5. 招标代理业绩评分标准(B = 40分)

招标代理业绩评分标准说明:

2008年来代理的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比选人设定的代理中标金额应是1千万元(人民币)的整倍数。如1千万元、2千万元、3千万元……10千万元……

6. 代理收费评分标准(C = 20分),最高限价: 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计费标准80%

代理收费评分标准说明:

1)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申请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自身服务成本等收取代理费用,代理收费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比选人不予受理。代理收费可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收费标准计算,上下浮动幅度可超过20%

2)申请人的代理收费得分,最高为本项设定的分数,最低0分。

得分(C)=(20±M×100)×2.5×N%

M为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上浮记为-,下浮记为+。如+20%,-20%.

N为比选人设定的本项分数。

7. 良好信用评分标准(D =5分)

良好信用评分标准说明:

1)既往类似项目业绩中的项目,项目业主对申请人及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履约情况评价为“满意”的,为其良好信用。

2)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评价表”,应在委托业务完成后1个月内寄(送)或转交给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评价表”在川报网进行公告。没有在川报网公告的履约情况评价不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信用评分的依据。

4)随着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良好信用的范围将逐步扩大。

8. 不良信用评分标准(E = 10分)

不良信用评分标准说明:

1)既往类似项目中,项目业主对申请人及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履约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为其不良信用。

2)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评价表”,应在委托业务完成后1个月内寄(送)或转交给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项目业主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情况评价表”在川报网进行公告。没有在川报网公告的履约情况评价不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信用评分的依据。

4)监督部门对申请人及从业人员既往项目代理违法违规的通报、处理、处罚,以通报、处理、处罚的监督部门提供的书面文书、文件并在川报网公告的为依据。没有在川报网公告的通报、处理、处罚不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不良信用评分的依据。

5)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通报、处理、处罚,除监督部门提供外,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可以自行申报,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举报。

6)对通报、处理、处罚的理解发生歧义的,以发出文件、文书的监督部门解释为准。

7)通报、处理、处罚涉及到市场禁入(限制参加比选),市场禁入期满后但仍在本不良信用评分期内的,仍要按不良信用评分标准扣分。

8)“不良信用评分标准”中设定的得分为最高分,有扣分的,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9)随着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良信用的范围将逐步扩大。

9. 细微偏差评分标准(F = 5分)

细微偏差评分标准说明:

1)细微偏差是指代理申请书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即不违反第2条规定的“强制性评审标准”),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漏项、错误或不完整)。第2条规定的“强制性评审标准”之外的偏差都是细微偏差。补正细微偏差后不影响代理申请书的有效性(即代理申请书有细微偏差,按规定补正后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强制性评审不得作“不通过”处理),但要按本评分标准扣分。

2)评审委员会应当通过书面方式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和补正(统称为澄清)。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澄清的,或澄清后仍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不能通过强制性评审;按规定澄清后,再对澄清前存在的细微偏差按本评分标准扣分。

3)“细微偏差评分标准”每1处扣分最高5分,最低0分。有细微偏差扣分的,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例如:某项目比选文件设定的细微偏差“本项 10 分”和“1处扣 5 ”,某代理申请书有1细微偏差,扣5分,此项得5分;4细微偏差,只扣10分,此项得0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75b2962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b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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