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12 15:31: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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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ⅩⅩ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经营,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44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指引》(湘政金发[2009]2号)《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遵照市场原则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及服务对象限于ⅩⅩ区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为ⅩⅩ市ⅩⅩ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发起人;
(三)股东具备相关资质条件,股权结构设置合理且符合规定要求;
(四)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3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元,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含增资扩股。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超过15人,股东均须为企业法人,且注册地在ⅩⅩ市ⅩⅩ区所辖境内者优先;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7d0dbf4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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