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5-01-28 15:54: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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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发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不同地区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出现了截然不同判决结果。新法的出台结束了这种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况。但新法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其中关于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的规定,使一部分无辜牵连者难以接受,导致了判决执行困难的问题。文章从这个现实情况出发,力图寻找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高空抛物;损害;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出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如济南的菜板案重庆的烟灰缸案及深圳的玻璃案这些案例都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三起案件出现了三种不相同的判决。如济南的菜板案法官认为该案原告不能准确确定被告,因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重庆的烟灰缸案法官判定由当时可能抛掷烟灰缸的20户住户承担赔偿责任。深圳的玻璃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大厦73户住户的诉求。但时隔两年之后,也就是《侵权责任法》颁布的前几个月,二审法院作出二审改判,由大厦73家住户每户向原告承担4000元的赔偿责任,免除物业公司责任。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使此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至此有法可依,起到结束高空抛物损害责任承担的不统一的情况,达到相同案件裁判一致的规范作用可以说是众望所归。《侵权责任法》于第八十七条这样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民事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法律做了这样的规定,是不是在实践中就可以得到很好地适用,解决之前这类案例中问题,有效地安抚受害人,使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利益达到一个平衡呢?其实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三起案例中,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结果和深圳玻璃案的二审都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立法精神,受害人被判决可以得到赔偿,由出事时有人居住的住户分摊损害赔偿责任。看似矛盾得以化解,受害人的损失得以救济,但是据了解,重庆烟灰缸案判决生效后,受害人郝某所在的居民区只有两户居民履行了赔偿义务,且这两户并不是普通住户,而是一些公司、企业的办公地点,其余20户住户至今仍未履行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949a4645f0e7cd1842536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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