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论文及防控措施

发布时间:2020-07-12 16:24:57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法律知识问答

二〇二〇

、传染病分类

疫情防控措施

公民防控义务

劳动关系处理

法律责任


前 言

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正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击战国铁集团党组坚持在大局下行动,深入贯彻党中央、作部署,全面加强铁路疫情防控工作。引导铁路干部职工深入了解疫情防控有关法律知识,一步升全员法律意识促进法防控、有效防控,实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国铁集团企法部整理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供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掌握。

传染病分类

1.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主要依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刑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参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及相关国际条约和双边协议等。

2.我国法律规定传染病分为几类?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 3 类。

3.甲类传染病有哪些?

答: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4.乙类传染病有哪些?

答: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5.丙类传染病有哪些?

答: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疫情防控措施

6.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总体方针是什么

答: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7.什么是传染病的“ 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这就是“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8.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卫健委经报国务院批准20201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9.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否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称的“突发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相关规定。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主要法律规定是什么?

20051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日发布并实施。立法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几级?

答:《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

12.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应急响应?

答: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启动标准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主要内容是什么?

世界卫生组织(WHO2005年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615日生效。《条例》于2005 年经世界卫生大会(WHA)商定,包括一系列全面和经验证的规定和程序,有助于世界更充分地避免全球卫生威胁。《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定义、目的以及范围、原则和负责当局;信息和公共卫生应对措施;建议;入境口岸;公共卫生措施;卫生文件;收费;一般条款;专家名册、突发事件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最终条款及附件。

1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疫区采取什么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控制传染病疫情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16.哪个部门有权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17.传染病防治及监督管理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18.传染病的监测、预测及预防由哪些机构承担?

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19.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哪些监督检查职责?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20.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1)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2)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4)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5)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6)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7)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8)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21.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患者,应当如何进行诊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确认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对于确诊患者和病毒携带者,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2.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3.发生传染病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4.防控疫情期间,政府疫情防控物资采购有何特殊政策?

答:2020126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 号)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各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25.对铁路运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药品、器械等物资,法律有何规定?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铁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26.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2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28.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向哪个部门报告?

答: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29.单位和个人若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如何报告?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20201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病例的发现与报告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 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并将相关初次、进展和结案报告及时进行网络直报。

30.医疗机构不具备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相应救治能力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公民防控义务

31.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能否拒绝消毒处理?

答: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32.如果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的患者拒绝隔离,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33.个人是否有义务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等预防、控制措施?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34.在疫期,政府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法律有何规定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也有类似规定。在疫期,公民没有权利拒绝政府财产征用,而应该积极配合。

35.在疫期,公民是否有义务配合政府调集人员、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因此,公民有义务配合政府调集人员、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6.出、入境人员在传染病防控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什么?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37.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密切接触人员医学观察及生活如何得到保障?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38.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因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断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劳动关系处理

39.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0.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采取何特殊报销政策?

答:1 21 日,国家医保局发布通知,针对此次疫情特点,医保局决定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发挥医疗救助资金的兜底保障作用,打消患者就医顾虑,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预付资金减轻集中收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再纳入医院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4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算工伤吗?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42.劳动者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等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等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43.受疫情影响,复工后公司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如果员工在家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应当视为根据单位的安排,将员工的工作地点临时由工作单位调整至家中,能否认定为工伤要看受到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

44.如果员工节前申请的年假与春节延长的假期重合,或者在延迟复工期间,可以顺延或者撤回吗?受疫情影响,如果在年假期间工作,能否要求重新休年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如果员工131日、21日申请了年假,由于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发布通知明确该期间属于特殊假期,故而该期间不计入年假。如果申请的年假与在延迟复工期间有重叠部分,且该地区明确规定延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也不应当计入年假。此时员工可向单位申请,撤回之前的年休假申请。若员工想要顺延年休假,亦应当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批同意后予以安排。

如果,该地区未明确规定延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则之前申请的年假可以继续使用。若因疫情影响,在家工作的,应当视为工作期间,可以重新申请年休假,加班的还可要求支付加班费。

45.员工从外地返回工作地,按照当地政府规定需要在家隔离,隔离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企业能否安排员工休年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1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因此,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需要结合员工被隔离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如员工系因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等情形无法返岗的,企业需要正常支付工资。如果员工是根据当地疾控中心的建议自行在家隔离观察14天,即员工有条件返岗提供劳动,但为了防控疫情申请在家隔离的,那么单位可与员工协商优先安排年休假。

五、法律责任

46.疫情期间,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如订餐、订房、旅行合同)如何处理?

答:可以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餐饮、酒店、旅行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全部或部分退还已支付费用。源自湖北武汉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可以按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办相关事宜。当事人因疫情影响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可以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以减轻可能给双方造成的损失。

47.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如何防范合同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

答:企业作为不受疫情影响或守约一方,在相对方援用不可抗力条款时,应全面审视相关合同是否达到了无法履行的境况、相对方是否履行了及时告知及提供证明义务、相对方是否在不可抗力前就已经发生迟延履行等情形,有效防范相对方滥用不可抗力条款,恶意逃避推卸合同义务或债务,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48.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无法进行正常的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怎么办?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疫情期间的司法程序安排,各地法院也陆续公布相关规定,应结合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49.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仲裁时效以及审理期限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连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50.因为新冠肺炎疫情,个人收入受到影响,贷款(信用卡)暂时还不上,会不会因此进入违约客户名单?

答:国家银保监会2020126日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51.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的公益性捐赠承诺是否须按时兑现?

答: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必须按时兑现,如不能按时兑现,依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救灾捐赠受赠人除有权依法追要捐赠财物,还可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

52.医疗机构发起爱心募捐口罩等医用器具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该法第十条规定,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由此可见,公众为此次疫情发生捐赠物资,是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救助灾害和卫生事业的公益事业目的。医疗机构也属于合法的受赠单位。医疗机构虽有权利接受赠与,但在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还应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3.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故意传播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4.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5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有何法律后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医疗卫生机构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有何法律后果?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有何法律后果?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依法从重处罚

59.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依法从重处罚

60.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1.疫情防控期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作虚假宣传,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62.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商家根据其违法情节予以处罚,情节较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3.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65.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制裁?

答:《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66.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

答: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67.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答:根据《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不当泄露个人信息,将被处以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如发生泄露对相关责任人可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8.对单位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有何规定?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69.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依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70. 出售、运输未经检疫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1.对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进行大型建设项目有何规定?

答: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a6518f1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9d31598.html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论文及防控措施.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