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4-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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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提高文明单位建设水平,推动全区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宏伟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好,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实行科学管理,体现出较高文明水平、经县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命名的单位。文明单位称号,是基层单位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提高单位和职工的文明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促进政治安定、经济繁荣、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优化社会细胞的基础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同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未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单位,单位和领导不能评选为先进,企业不能升级。特别差的单位,应由主管部门和地方通报批评。
第五条 文明单位分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三级。
文明单位在城、镇的评选对象是驻城镇的各独立核算单位,在农村的评选单位是乡和村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六条 城镇文明单位标准
(一) 领导班子好。领导班子坚强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领导成员党性强、作风正、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表率作用突出;党政领导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干部群众有较强的创建意识;创建规划落实,具体措施得力,注重建立有利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运行机制。
(二)
党的建设好。党组织能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党 1



员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党员、干部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健全,发挥作用好。
(三)经济效益好。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干部职工劳动热情高、质量意识强、工艺观念新,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在当地或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非生产部门工作效益高,实行标准化优质服务,群众满意。
(四)民族团结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广泛深入地进行马列主义民族观和民族团结教育;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加强民族团结的思想深入人心;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互助蔚然成风。
文明单位必须是民族团结模范单位。
(五)思想政治工作好。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教育;大力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使之成为社会的主旋律;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科学文化教育,以活动为载体,积极组织群众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视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经常,讲求实效;干部群众社会主义信念坚定,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文明单位必须是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
(六) 教育、科技、文化工作好。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浓厚的学习空气;大力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干部职工队伍文化素质高;群众性教育、科技、文化活动活跃,能坚持经常,效果良好。
(七)社会治安秩序好。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法制教育经常化;遵纪守法蔚然成风,工作、生产、生活秩序良好;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职工在单位和社会上基本无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反映。(县市级文明单位职工犯罪率应低于15%00,地区级文明单位应低于10%00,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应低于5%00)。
(八)道德风尚好。坚持开展岗位学雷锋,行业树新风活动,无行业不正之风;广泛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文明行为规范教育,干部群众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文明行为规范,社会主义新风尚得到发扬;单位内部各基层部门创建工作扎实,广泛开展一日生活三文明活动,多数职工成为文明职工和文明市民;积极倡导移风易俗,革除陈规陋习,扫黄毒六害,制止败坏社会风气的各种丑恶现象;干部职工形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九)环境卫生好。单位内部和外部环境整洁、卫生、优美,实现路面硬化;环境绿化、净化、美化;重视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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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必须是卫生、绿化、美化和环保建设先进单位。
(十)管理工作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文明生产、文明经营、文明办公;职工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形成单位关心职工,职工热爱本单位的良好风气;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现象。
第七条 文明乡、村标准
( 基层党政组织健全,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和战斗堡垒作用显著;能坚持对农牧民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干部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带领群众劳动致富,改变农村面貌;干部群众创建文明村意识强,创建规划和措施落实。
( 加强民族团结。认真开展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教育,广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模范单位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增强民族团结的思想深入人心;各民族平等、团结、友爱、互助蔚然成风。
(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充分利用本地优势,发展农村经济;村镇经济发展快、效益好,人均产值在本地处于先进水平。
( 思想文化阵地设施健全,有图书室、广播室、文化活动室、体育活动场,有设施,有活动;农村文化工作活跃,能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农牧民精神文化生活充实。
( 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农牧民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组织农牧民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建立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机制。
( 道德风尚良好。大力开展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争创十星级文明活动坚持经常;广泛开展各种移风易俗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文明新风;大力开展扫黄除六害斗争,杜绝赌博、封建迷信、婚丧事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制止败坏社会风气的各种丑恶现象和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行为。
( 重视教育、科技事业。能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科技教育和科普培训活动,农村科普工作成效显著;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中小学在校学生无辍学现象,中青年无文盲。
( 社会治安秩序好。综合治理措施完善,法制教育经常化;村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低于5%00,无流氓滋事,村内有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 农村居民点建设成绩显著,规划落实,道路平整,住宅整齐,大力植树,绿化美化村容,院落整洁;农牧民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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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无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现象。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


第八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根据文明单位标准,结合本行业的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由党员大会、职代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九条 有创建规划的单位,要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和职工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的期限,并定期进行检查,务求取得好的效果。
第十条 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要教育职工增强创建文明单位意识,使每个职工了解本单位创建规划和目标,了解本部门、本车间、本班组、本岗位的具体任务和措施,把自己的本职工作纳入到整个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去。
第十一条 创建单位要坚持重在建设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的方针,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活动。要着重抓好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重视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广泛普及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楼院、文明家庭和争做文明职工活动,着力提高职工素质,培育四有公民。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采取以为主,结合的办法进行。由申请单位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经验收合格,由县(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命名;地、市、自治州级文明单位一般从县(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由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推荐,地、市、自治州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验收命名;自治区级文明单位一般从地、市、自治州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由地、市、自治州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推荐,报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验收命名。
文明单位的验收、命名、考核、升格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不限定时间。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机构健全,创建活动经常,成绩突出的厅、局、公司可直接向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申报其下属单位,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同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协调后验收 4



命名。在特殊情况下,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可对基层单位直接验收命名。
第十四条 部门、系统领导要把基层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深入动员、积极组织、具体指导,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奖优罚劣,搞好系统共建。
第十五条 单位或系统内部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其荣誉称号由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审批命名,荣誉称号可使用文明处室、文明车间、文明仓库,文明医院等具体称号,但不得使用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做到符合标准,群众公认,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各系统、各单位推荐给国家各部委、公司及各大系统、行业表彰的先进单位一般应从自治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各系统向上一级部门申报时,应事先征求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发给文明单位牌匾。创建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由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报请各级党委和政府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的标志是文明单位牌匾。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的文明单位牌匾。
第二十条 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可从命名后第一年度起,每年发给单位在册职工人均半个月左右最多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掌握。以后连续保持荣誉称号的,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复查合格并批准,每两年给单位在册职工增发人均半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文明单位给每个职工的具体发放标准由单位自行决定。被取消(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从当年起取消该项奖金。各地、州、市、县可参照并适当降低发放标准,对文明单位职工一次性发给人均半月标准工资或一定数量奖金作为奖励,对连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每两年增发一定数量奖金作为奖励。

奖金来源:企业单位可以从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计入成本。政策性亏损企业,从减亏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可以从经费包干结余或自有资金中支出。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级文明单位的奖金不能重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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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和村的文明单位由县、乡党委和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保持自治区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三年以上单位的主要领导,由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发文进行通报表彰。双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的,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晋升一级工资或给予记功、晋级和其它奖励。单位职工在文明单位建设中表现突出的,由单位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文明单位每年要向直接命名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做一次简单的书面汇报。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动态管理办法。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在地、市、州所在地的,委托所在地、市、自治州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在其它县、市的,委托所在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地、市、自治州的文明单位由各地直接管理或委托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各县、市文明单位由各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直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
(一) 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形成的各种文件、检查考核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各界反映、创建活动的各种记载等。
(二) 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年度创建活动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 指导、检查、监督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四) 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五) 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它部门、地区间共建、联建活动。
(六) 按照本地区、本系统文明单位标准、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法,组织、协调本地区、本行业各类群众性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对管辖范围 6



内的文明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如果某单位工作已经上级或主管部门同期检查合格并有证明材料者,可不再重复检查。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 文明单位质量下降或发生背离文明单位标准的严重问题,命名机关应会同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单位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各主要领导应承担必要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撤销各级文明单位的程序是:由所在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对发生的问题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并征求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后,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应的命名机关批准,经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研究审核后,作出撤销决定,同时抄报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备案。如需要同时撤销自治区和地、县(市)三级文明单位的,要从最高档次开始,逐级宣布撤销其荣誉称号。特殊情况下,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可直接作出撤销区、地、县三级文明单位的决定。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九条 申报单位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七章
军民共建及其它共建精神文明活动


第三十一条 军民共建、警民共建、工农共建、厂校共建、生产兵团和地方单位共建以及区域共建、系统共建、街道共建等各种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都是创建文明单位的有效形式。共建各方要成立共建领导小组,制定共建规划,落实共建措施。要坚持思想工作联做、社会治安联防、科学文化联教、公益事业联办、环境卫生联搞、经济工作联抓,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第三十二条
开展共建活动成绩显著的部队(单位),经协商推荐, 7



由上一级地方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授予军(警)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O年三月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委员会颁布的《自治区文明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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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af55dbb1a37f111f1855b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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