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第七章 技术规范(校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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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年版)
第七章技术规范

章节号100总则101通则102工程管理103临时工程与设施104承包人驻地建设105施工标准化
200路基201通则202场地清理203挖方路基204填方路基205特殊地区路基处理206路基整修207坡面排水208护坡、护面墙209挡土墙
210锚杆、锚定板挡土墙211加筋土挡土墙
212喷射混凝土和喷浆边坡防护213预应力锚索边坡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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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抗滑桩205河道防护
300路面301通则302垫层
303石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304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305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底基层、基层306级配碎(砾)石底基层、基层307沥青稳定碎石基层(ATB308透层和黏层309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310沥青表面处治与封层311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312水泥混凝土面板
313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回填土、土路肩加固及路缘石314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
400桥梁、涵洞401通则
402模板、拱架和支架403钢筋
404基础挖方及回填405钻孔灌注桩406沉桩407挖孔灌注桩408桩的垂直静荷载试验409沉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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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结构混凝土工程411预应力混凝土工程412预制构件的安装413砌石工程414小型钢构件415桥面铺装416桥梁支座
417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418防水处理
419圆管涵及倒虹吸管涵420盖板涵、箱涵421拱涵
500隧道501通则
502洞口与明洞工程503洞身开挖504洞身衬砌505防水与排水
506洞内防火涂料和装饰工程507风水电作业及通风防尘508监控量测
509特殊地质地段的施工与地质预报510洞内机电设施预埋件和消防设施
600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601通则602护栏
603隔离栅和防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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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道路交通标志605道路交通标线606防眩设施
607通信和电力管道与预埋(预留)基础608收费设施及地下通道
700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701通则702铺设表土
703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704种植乔木、灌木和攀缘植物705植物养护和管理706声屏障
100101通则
101.01范围
1.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路项目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施工与管理。
2.本规范对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每一章节的施工要求中均对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提出了要求。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3.本规范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作一个整体。
4.凡本规范或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为指的是需经监理人同意的我国公路工程的常规做法。

101.02定义
1.本规范中使用的工程名词术语均采用《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88)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IGB01-2014)、《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002-87)等标准文件中所列明的词语及其定义。
2.除合同条款已规定的词语定义外,凡在本规范中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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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或作业:指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地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劳务(包括管理)、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施工工艺图:要求承包人提供并提交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表、施工工艺转化图、应力图表、装配图、安装图、结构骨架图或其他补充图纸或类似资料。
3.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由字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组成。本规范各章节的工程内容、工艺流程、检评标准构成每个子目的实施过程。
4.计量规则
计量规则由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工程量计量、工程内容组成。每个子目号与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号一一对应,是承包人报价、发包人支付的依据。
5.本规范的编写,分别按章、节、小节、条、款、项、目序列表达,在规范条文中相互引用时,其表示方式示例如下:
300章、400章……301节、302节……
301.01小节、301.02小节……301.01-1条、301.01-2条……
301.01-11)款、301.01-12)款……301.01-11a项、301.01-11b项……
301.01-11aa)目、301.01-11ab)目……
101.03缩写词
1.国家标准、协会标准与行业标准
本规范采用以下缩写词来表示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各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标准与规范。
GBGB/TGB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ECSSHC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JGJG/TJGJJGJ/TCJCJ/TCJJCJJ/T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行业标准JTJT/TJTJJTJ/TJTGJTG/T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TBTB/TTBJ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行业标准DLDL/T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HGHG/THGJ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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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S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YBYB/TYBJ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行业标准JCJ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
YDYD/TYDJ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行业标准2.计算单位
计算单位应采用如下缩写符号:米(延米)m毫米微米µm平方米平方毫米mm立方米m³千克t牛(顿)N千牛(顿)kN帕(斯卡)Pa千帕(斯卡)KPa兆帕(斯卡)MPa摄氏度℃d小时hmins
101.04标准与规范
1.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本规范及本规范引用的其他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
2.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时,承包人应在42d前报经监理人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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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本规范。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有关部门标准与规范。
101.05承包人的施工机械1.一般要求
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其机械状况应满足工程要求,并能做出保证质量的作业。
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临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他公路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
3)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1)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种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机械。
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所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作出这一变动的原因。
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人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监理人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应按照监理人指示仍使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进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形式、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工地。没有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

101.06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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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高程。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人联系,按照监理人批准的尺寸和高程实施。
3.合同授予后,监理人(发包人)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供完成施工工艺图参考。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工艺图和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

101.07工程变更
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应按照合同条款第15条的相关规定执行。101.08税金和保险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险。

102节工程管理
102.01一般要求1.开工报审表
1)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2)分布工程开工报审表: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d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3)中间开工报审表: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d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中间开工报审表。
2.工程报告单
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不同项目和内容的工程报告单供审批。报告单的主要项目为:各种测量、试验、材料检验、各类工程(分工序)检验、工程计量、工程进度、工程事故等报告单或监理人指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报告单。
3.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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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后的28d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14d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2)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所提交的关键线路网络图、主要工作横道图中的一切主要活动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一致。关键线路和与里程桩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表明。年度、月度的任务(工程量和价值)、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必须标注清楚。提交计划时,应将制订依据、逻辑说明、资金流量、资源提供柱状图表以及使用的输入数据的副本等一并提交。
3)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d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承包人应在每月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5)施工方案说明包括形象进度图(柱状图表)和资金流量表,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应予以修改。即:
a.承包人改变了方案的逻辑线路或改变了其建议的施工程序。b.施工期无任何理由产生延误。
c.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不符以及监理人认为有必要修改时。6)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年度施工计划,制订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14d报请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人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人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7)编制施工方案说明使用的全套软件,应经监理人批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拷贝,以供执行合同时使用。编制施工方案柱状图表、资金流转表以及提供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即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合同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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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确保投入并及时到位,监理人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
4.工程信息化系统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工程宜按下列规定配备工程信息化系统,其他工程根据工程需要并经发包人批准时也可配备工程信息化系统。
1)承包人应统一配备发包人指定的工程信息化系统,并建立网络系统。网络宽带不宜小于20M
2)承包人应根据工程信息化系统的要求配备专用计算机。计算机的硬件及软件配置应满足能够使工程信息化系统的顺畅运行的要求。
3)工程信息化系统应由专人负责操作,并应保持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和进行系统维护,备份相关管理数据。
102.02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人员培训
1.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按照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包括劳务人员)的岗位和技能教育,加强质量、安全知识的岗位培训,做到人人懂质量、人人抓安全、科学管理、文明施工。

102.03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
1.承包人应检查工程原测设的所有永久性标桩,并将遗失的标桩在接管工地14d之内通知监理人;然后根据监理人提供的工程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承包人应在28d之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人。上述测量标志经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施工测量设计和补充测量,并在监理人批准后,在工地正确放样。
2.经过复测,对持有异议的原地面高度,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列出有误的高程和相应的修正高程表。在监理人和原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确定正确高程之前,对有争议的高程的原有地面不得扰动。
3.结构物应完成全部现场放样并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施工。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的标桩,包括转角桩、中桩、桥涵结构物和隧道的起终点、控制点以及监理人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等,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三角网点等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承包人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整地交给监理人。
4.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供全部的测量标记资料。所有测量标记应涂上油漆,其颜色要取得监理人同意,易于辨别。所有标桩保护或迁移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施工而引起的标桩变动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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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包人应按照上述测量标志自费完成全部恢复定线、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
6.承包人要求得到由监理人提供的测量资料时,应在3d前通知监理人。
7.合同执行期间,当监理人需要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提供所需要的辅助测量员、司仪员和助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8.各合同段衔接处的测量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合同段的承包人共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102.04施工工艺图
1.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图纸,发现疑问应及时向监理人提出,当图纸内有关施工说明与本规范规定有矛盾时,以图纸为准。图纸及本规范均缺少有关的要求和规定时,由监理人参考国外内已建同类工程及相应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或规定,同时报监理人同意后实施。
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艺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人审查批准。
3.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
4.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装备详图、安装图、设备表,以及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人审查的其他资料。
5.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
6.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不少于28d,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人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
7.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的标准尺寸。每张图片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至少应向监理人提交3套图纸,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填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
8.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包含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

102.05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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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F80/1-2017)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2.承包人应通过组织试验路、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分项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
3.承包人应按规定随时将对材料及工程量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查,还应采用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随时将检测结果、取样地点、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员姓名、试验结果及合格与否的评定意见输入计算机,建立工程质量数据库,并将各项试验结果逐日绘制工程质量指标管理图,同时随施工的进展分阶段绘制施工质量直方图和正态分布曲线,送监理人审查。
4.当监理人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7d内提供工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有关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若7d没有提供,监理人按照合同条款第12条可以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
5.本条款内提供施工方法和说明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永久性工程项目之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06材料1.质量要求
1)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验、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人指示的质量要求。4)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
5)监理人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人有权拒绝使用才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人批准的材料,不论该作业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
2.搬运与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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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材料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集料的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中漏失和分离。
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
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保证材料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
4)除非监理人准许,材料不应储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3.取样与试验
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
2)试验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人另有规定者除外。
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已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
102.07进度照片与录像
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或数码图片电子文件,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定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人同意。关键性的施工顺序承包人应用数码摄像机拍制录像。
2.承包人应提供监理人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色照片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08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人。其中发包人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其中竣工图应包含经批准的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实施的工程图、施工工艺图与数量表,临时工程的设计与计算说明书等。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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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02.09关于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
1.发包人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他的设施的拆除工作。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
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信设施等及其他财产,免遭损坏,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办理。
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和影响财产的安全。
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

102.10线外工程
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他设施。对受干扰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他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承包人应通过监理人的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相互干扰。

102.11环境保护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证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发包人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快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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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
5)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挖方,尽量减少弃方或不弃方,以节省占地面积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清表土中的腐殖土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收集加以管理,争取全部用在绿化植树或植草中。
6)工程施工必须做到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做到工程施工、生态保护、环境保护同步协调,避免出现施工后再治理、再补救、破坏生态环境现象。
2.文物保护
1)公路工程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动和收藏,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理人及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在主管部门未结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
2)由于历史文物的发现和处理,致使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延误和(或)导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条的规定协商解决。
3)土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借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3.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1)防水排水
a.在公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
b.因承包人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c.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确保不积水。
2)冲刷与淤积
a.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
b.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
c.公路工程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失及水文状态的改变。
d.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农田与水域的污染。
e.承包人不管出于任何需要,未经监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干扰河道、水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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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料废方的处理
a.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
b.当设置弃土堆时,应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第4.3.4条的规定执行。
c.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即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妨碍交通。
d.挖方工程及隧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
a)废方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
b)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面进行植被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达到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
c)尽可能对弃土方加以整治后用作耕地。
d)隧道弃渣点应选择制备稀疏的荒地。弃渣的下部和边角宜砌筑拦渣坝或墙,以防止水土流失。
c.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处理,运至监理人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村庄。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4.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1)保护水质
a.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
b.公路工程施工区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以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
c.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d.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e.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
f.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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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或灌溉系统中。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道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流污染。
g.保护农田排灌系统。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修建的临时设施应保证施工不影响当地农田的高峰排灌作业。在软土地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对水源和排灌系统的影响。
承包人应根据路线经过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的措施,确定设计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但监理人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控制扬尘
a.为减少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在施工区域内及附近主要运输通道应随时进行洒水或采取其他抑尘措施,确保不出现明显的降尘。
b.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润湿;运输时,应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c.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合料拌和机站(场)、大型轧石机场、沥青混合料拌和机站(场)等投料器,均应有防尘设备。在这些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
d.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确保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
3)减少噪音、废气污染
a.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轧石厂、沥青厂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
b.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等的污染;建筑施工场地的噪音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
c.如果承包人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区域的环境、卫生造成了危害,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由承包人负责。
d.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噪音大的施工作业,应按监理人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e.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音控制到最低程度。当施工工地距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距离小于150m,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应按监理人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5.保护绿色植被
1)承包人应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若因修建临时工程破坏了现有的绿色植被,应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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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保护公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保护的树种,即使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可能时也要尽量设法保护。
3)施工期间工程破坏植被的面积应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外,不应再发生其他形式的人为破坏。
6.土地资源的保护
1)妥善处理废方,山坡弃土应尽量避免破坏或掩埋路基下侧的林木、农田及其他工程设施。沿河弃土应避免壅塞河道、改变水流方向和抬高水位而淹没或冲毁农田、房屋。
应重视弃土堆的复垦,有条件时,宜在弃土堆顶面绿化或整平成为耕地。
2)取土坑应选在高地、荒地上,尽量不占耕地;当必须从耕地取土时,应将表面种植土铲除,集中成堆保存,并在工程交工前做好还地工作。对于深而宽的取土坑,可根据当地需要,用作蓄水池或鱼塘。
在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土坑。
3)在河床开采砂砾材料时,必须注意防止河流状态的改变,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4)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其追包括噪声、爆破引起的地下震动、公共安全问题等。采石场的位置,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5)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雇用合同中规定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7.现有公用设施的保护
1)对于受本工程影响或正在受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结构物,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施工期间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保护。
2)靠近公用设施的开挖作业,承包人应通知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在施工时到场。承包人应将上述通知与邀请的副本提交监理人备查。

102.12交通流计划和控制
1.承包人在安排和组织施工时,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为此,承包人应适当地考虑便道的位置和通行能力。
2.已有的各种道路应该向施工车辆开放。按照计划或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可以设置支线。在需要调节交通流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公共交通开放本工程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设置适当的照明、警告信号和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还应该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本工程和公众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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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
4.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之后的49d以内,应制订一份详细的交通流计划报监理人审查批准。这个计划应说明现有各种等级道路和河流的交通流量和通行能力;临时道路、桥梁和码头的修建计划;对现有道路、河流和临时道路、码头构成的交通网的通行能力和流量分析;施工材料的运输量和运输计划以及防止交通堵塞的措施。交通流计划应避免在运输高峰期间进行本项目的高峰运输。
5.交通流计划应考虑充分利用当地河道的特点,尽可能多得安排水路运输。在通航水域中施工,承包人应设置导航和通航标志。
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照交通流计划安排本项目运输,并在必要时请求监理人召集有当地交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讨论和修改本计划。承包人使用当地的交通设施应按规定交纳过路、过桥费。
7.承包人应强化对已有交通运输设施的保护意识,严禁超限运输,由此造成对已有道路、码头、港口等设施损坏应自费予以赔偿,并保障发包人免予承担由于承包人行为所遭受的第三方的索赔。上述索赔一旦发生,发包人将在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支付中扣回等额的赔款。
8.公路改扩建工程的交通控制
1)对于不中断交通的公路改扩建工程,承包人应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报公路路政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封闭施工或改线的,应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承包人应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及交通组织方案设置施工作业控制区。作业区域应布置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终止等区域,作业区域应符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第4.0.3款的规定。
3)在通车道路上施工或夜间作业时,应采取限速、导流及渠化等措施,并设置专人指挥交通。交通指挥人员和上路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安全反光标志服或反光背心。
4)施工中用于渠化交通的交通锥、防撞桶、水马、防撞墙、隔离墩、路栏、警示灯等安全设施应齐备,对于施工所需的临时封路标志牌、标志筒等设施,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的要求,摆放临时施工标志标牌、夜间警示灯、护栅、警告标牌等安全防护设施,并严格服从公路路政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

102.13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1.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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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地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制度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检查实施情况,切实地做到施工安全。
2)承包人对所承包合同段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接受当地有关安全职能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和发包人、监理人的监督管理。
3)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并在《安全生产合同》中制订相应的职责和措施,明确责任。
4)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要做到专人专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岗位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有力,反应迅速。
5)承包人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特殊工种人员须持证上岗。
驻地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佩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相片。安全员的佩证为红色以示醒目。
6)承包人应建立并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及紧急情况;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7)承包人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紧急预案,并上报监理人批准;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启动预案,尽可能减少损失。
2.安全员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数量和条件在施工现场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类型。专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察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职安全员应当及时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3.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现场周围配备、架立并维修必要的标志牌,以为其雇员和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2)标志牌应包括:a.警告与危险标志;b.安全与控制标志;
c.指路标志与标准的道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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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经监理人认可;临时安全标志应设在监理人认为必须设置的一切位置上。
4.事故报告
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
2)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上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时,承包人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在质量监督机构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a.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b.一般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机构,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
c.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机构和部质监机构,并在12h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4)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a.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e.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监理人视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d之内,可向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人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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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故的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处理。5.炸药的使用
1)进行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使用标准的爆炸警告信号(此种信号应事先取得书面批准),并应对人员、本工程及所有财产采取一些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对爆破引起的任何人身伤亡和造成的工程或财产的任何损害单方面负责。
2)炸药库的位置与设计、炸药运输方法、炸药的管理使用以及防止事故采取的预防措施等,都应符合国家的法定规章。

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1一般要求
1.临时工程与设施应包括为实施永久性工程所必需的各项相关的临时性工作,如: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与维护;临时电力、电信线路的架设与维护;临时供水、排污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其他相关的临时设施等。承包人应按不同的类型和需要,对临时工程与设施进行设计。
2.承包人在进行临时工程与设施的设施和施工时,应遵守当地运输管理、公安、供电、电信、供水、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按本节提供的全部临时工与设施的费用,应被认为已包括了有关永久工程中所需要的所有临时工程与设施的全部费用。
4.承包人应将临时工程的设计与说明书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的详细图纸,在开工前至21d报监理人审批。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在现场开始进行任何临时工程的施工。
5.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保送的临时工程和设计图纸后的7d内完成审批并通知承包人,这种批准是对于该项临时工程与设施开工的书面同意。
6.各项临时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取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并取得书面协议。监理人将据此作为审批开工的条件。
7.除非另有协议,当永久性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将移去、拆除和处理好全部临时工程与设施,并将临时工程所占用的区域进行清理或恢复原貌后,报监理人检查验收。

103.02临时设施1.供电
1)承包人应对本工程的实施与维修所需全部电力(包括提供监理人驻地的用电)的供应与分配做出配置。此外,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配备发电机组,作为后备电源,以保证电网停电时能继续进行施工。承包人应负责安装、连接、操作、维修、燃料供应等,直至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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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应将拟议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的说明与图纸,报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的电力安装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电力标准,或监理人批注的其他标准。4)承包人在发包人的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力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力部门联系并取得批准。承包人应负担此项设备的修建、安装和维修的费用,并向供电管理部门缴纳有关费用。
5)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所安装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监理人驻地除外)全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2.电信设备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协助下负责就建立临时电信系统同当地政府和电信部门联系,并取得批准。承包人应负担此项设备的修建、连接、安装和维修费用,并向有关管理部门缴纳有关电信费用。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拆除临时电信的所有设施,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3.供水
1)承包人在实施和维修本工程期间,应负责提供、安装和保养全部施工和生活用水(包括监理人驻外用水)设施,并保证施工用水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不断地供水。
2)承包人应将拟议的供水系统的说明与图纸,报监理人批准。
3)本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临时供水系统全部拆除,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4.污水与垃圾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临时排污系统,用以排放全部施工和生活污水和废水。
2)排污系统的设置说明及图纸应报监理人批准,同时还应获得当地政府的水利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认可。其设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且不妨碍当地排水和灌溉作业。
3)承包人应收集和处理所有工程区域的垃圾,直到工程交工为止。4)承包人应提供工地污水处理与清洁工作所需的全部设备和劳力。
5)工程交工时,承包人应将其排污设施全部拆除(监理人驻地除外),但在交工前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103.03临时道路、桥涵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将拟修建的临时道路和桥涵的详细设计与说明,提交监理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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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建的临时工程,应包含设置标志、护栏、警告装置以及其他工程安全施工。临时道路、桥涵的标准应满足施工条件的需要,且不低于现有道路、桥涵的标准。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临时道路、桥涵的宽度应不于现有道路、桥涵的宽度。
2.临时道路、桥涵
1)本工程的施工与现有的道路、桥涵发生冲突和干扰之处,承包人都要在本工程施工之前完成改道施工或修建临时道路。临时道路应满足现有交通量的要求,路面宽度应不小于现有道路的宽度,且应硬化。
2)如果承包人利用现有的乡村道路作为临时道路,应将该乡村道路进行修整、加宽、加固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方可通行。
3)其他临时道路(包括进出取、弃土场的临时道路)应满足本规范的相关要求。4)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配备人员,对临时道路进行养护,以保证临时道路和结构物的正常通行。
5)工程结束时,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应将临时道路和结构物做一次全面维修保养,恢复原有的交通标志。凡因施工需要而临时增加的设施均应拆除,并应经监理人检验合格。

103.04临时占地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厂、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
2.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104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按改善提高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总体要求,合理规划、布置和建造驻地建设。
2.承包人应建立施工与管理所需的办公室、住房、医疗卫生、车间、工作场地、仓库与储料场及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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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驻地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地质条件好、不受自然灾难的地方,但应服从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
4.驻地建设的总平面布置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环保、防火安排,应经监理人事先批准。
5.驻地建设的管理与维护,应满足科学管理、文明施工的要求。工程交工之后,承包人应自费将驻地恢复原貌,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但交工时双方另有协议者除外。

104.02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
1.承包人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布置生产、生活设施并随时保持施工营地的整洁、卫生、有序。
2.承包人应在其中心驻地区域内,建造现场办公室、会议室和供所有人员使用的住房和生活区。驻地用房根据需要采用砖混结构或其他结构,但不得采用简易棚式结构。
3.承包人应配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现场办公设备(包括微机联网所需的机型及软件)、测量仪器、试验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4.承包人应绿化、美化生产、生活营地。承包人应将消防、安全设施配备齐全;处理好临时雨污水排放,以防止污染环境。

104.03工地试验室
1.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在大桥、隧道工地及拌和站(场)或独立工点建立工地试验室或流动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工地试验室应在取得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启用。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并须在使用中定期进行校正。试验室用房和试验仪器、设备及一切供应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费提供。
2.工地试验室应能承担各项与工程质量控制有关的检测、试验,还应承担对拟采用的材料进行标准试验及混合料配合比试验等有关的试验。
3.承包人应委派具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技术人员做试验工作,并负责设备维护、检修等工作。
4.工地试验室及流动试验室的试验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送监理人批准。
5.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的设备、仪器、物品清单及试验室平面布置图,报监理人审查批准。
6.工程交工后,承包人应将工地试验室与流动试验室的所有设施、设备、器材及其他物资等移走。

104.04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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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地医疗
1)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急救服务。在传染病易发期应配合当地防疫、卫生管理部门及医疗机构做好消毒预防、隔离感染人员、抢救和疫情防控等工作。在传染病传播期,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2)承包人应为工地聘请有行医资格的、在卫生保健与急救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医务人员。
3)承包人配备的医疗设施(包括房间、器械、药品、急救车辆等)应取得当地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批准。
4)承包人应就有关供水、环境卫生、垃圾与污水处理以及工人健康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取得并遵从有关医疗卫生防疫和管理部门的意见。
5)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疾病控制等知识教育,尤其是一些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艾滋病、非典型性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病毒性肝炎等。
2.消防设施
1)承包人应按当地消防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用水,做到布局合理,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水源充足。施工驻地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并设专人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
2)施工驻地用电及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3)施工材料的存放场地和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保管制度和防火措施,专人负责,分类单独存放,还必须设置危险地点及危险物品安全警告标志牌,确保安全。

104.05其他建设1.车间与工作场所
1)为了对本工程使用的所有施工机械进行养护、检修或改进以及工程材料(如钢筋、钢板等)的再加工,车间必须要有相适应的加工设备。
2)施工机械停放场,应保持整洁和便于工人操作,并保证出入通道畅通。2.仓库、储料场及拌和场
1)仓库区的规模和组成应能为存储材料、燃料、备件及其他物件提供足够的面积,所储存的材料及备件数量能保证本工程的需求。仓库、储料场及拌和场应保持整洁,地面应硬化,不同材料应设标志分别堆放,灰粉状材应遮盖、并应防止有害物质污染和混杂于其他物质之中。
2)预制(拌和)场占地面积应满足施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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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桥涵粮板及其他预制构件不得零星生产,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段桥涵分布及小型预制构件的工程量,建立集中预制场统一预制。
3.车间、库房等其他建设,应固定、稳定,布置合理,不得采用彩条布等易老化的材料做车间、库房的立墙,亦不得使用油毡、石棉瓦等作屋顶。
4.承包人应合理选择预制(拌和)场设置地点,并修筑隔离围墙和设置监控系统;材料堆放区、拌和区、作业区、模板、钢筋制作区应分开或隔离;场内主要作业区、堆放区及场内道路应做硬化处理。

104.06承包人驻地设施的拆迁
工程交工时,承包人驻地中的一切建筑物及其固定设备和附近均属于承包人财产。承包人应全部拆迁。

105节施工标准化

105.01一般要求
1.对于高等级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应充分发挥工厂化、集约化施工的优势,按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组织施工;对于一级及以下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可参考本节的标准化要求执行。
2.施工标准化应始终贯穿于整个施工周期,承包人应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各种设施始终保持良好的状况。
3.各种标志标牌、展板及图表应统一设计、制作,规范布置。4.标准化设施应符合合同约定。
105.02工地标准化1.施工驻地
1)选址应安全,严禁设置在泥石流、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避开取土、弃土场、坍方、落石、危岩等地段,离集中爆破区500m以外。
2)驻地采用院落式封闭管理,办公区、生活区、车辆停放区、活动场地等功能区设置科学合理,必须严格区分,与生产区分离,各功能区面积满足规定要求,庭院内适当绿化,环境优美整洁。
3)办公区内应设项目经理室、各部门办公室和档案资料室、会议室等;生活区内应设宿舍、食堂、浴室、厕所、文体活动室、图书室等。还应配置室外文体设施,如篮球场、羽毛球场、室外健身器材等。
4)场内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面层材料应为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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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办公用房门窗齐全,通风、照明良好。房间净空高度应控制在2.8m以上。采用板房结构必须吊顶,砖混结构墙面抹灰刷白,地面硬化,镶贴地板砖。项目经理部人均办公面积不小于6㎡。
6)会议室必须能够容纳30人同时开会且不小于80㎡,应设置2个门,门向外开启,保证发生危险时能及时疏散参会人员。
7)档案资料室面积不小于30㎡。所有档案资料宜保存在专用金属柜内,资料柜要分门别类,做好标识,归档的档案盒样式统一。
8)员工宿舍人均住宅面积不低于8/人,以人为本配置宿舍设施。宿舍内夏季有消暑、防蚊虫叮咬措施,冬季有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
9)食堂位置距厕所、垃圾等有害物质不小于30m。食堂布置整齐、合理,安全、卫生有保障。
10)厕所面积按现场平均人数设置人均0.2㎡,最小不得小于20㎡。应采用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且保持清洁。
11)应分设男女浴室,浴室面积按现场平均人数设置人均0.2㎡,最小不得小于20㎡。
12)应设置活动(学习)室,房间净空高度应控制在2.8m以上,室内具备活动(学习)条件,设施良好。
13)在偏远地区施工的,应设置医务室,并配备必备药品及救助设施。在高海拔地区施工的,应设置医务室,并配备必备药品及医疗设备,包括急救车辆、高压氧舱、多参数心电监护仪等。
14)其他必备设施
应设置垃圾收集站、洗手池,安设消防设施、自来水装置及照明设施。2.工地试验室
1)工地试验室应按工作区、生活区分设。
2)试验室应根据工程内容和规模分设样品间、土工室、集料室、水泥室、水泥砼室、力学室、沥青室、沥青混合料室、标准养护室等功能室。
3)工地试验室各功能室面积应符合表105-1的规定。
工地试验室各功能室面积一览表105-1
序号12345
功能室名称面积(≥㎡)样品间土工室集料室水泥室水泥砼室
203025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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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应按照样品状态分区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67891011
力学室沥青室检测室标养间办公室资料室
302520304015
应配置温度控制设备
应配置温湿度控制、大功率排风设备应配置温湿度控制设备、完善排水设施
宜配置空调

4)试验室应备有专门的发电设备(功率≥15kW),保证试验检测工作正常、连续开展。试验室电路应为独立的专用线,在总闸及力学室、标准养护室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5)办公室及功能室外应悬挂或张贴有统一规格的门牌标识。
6)办公室内墙体上应悬挂工地试验室组织机构框图及人员配置图。条件允许的工地试验室可将主要管理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同时上墙,但应注意布局协调、美观。
7)功能室内主要设备旁边墙体上应悬挂统一规格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8)对有环境条件要求的功能室,应配置相应设施,如喷湿装置、温控装置、抽湿装置、防振动装置等。
3.拌和站
1)拌和站建设应综合考虑施工生产情况,合理划分生活区、拌和作业区、材料存放区及机械设备停放区等,必须严格分开,各功能区面积满足规定要求,区内场地及主要通路应做硬化处理,排水设施完善。
2)应根据工期及拌和量等等确定拌和站面积,每座水泥砼拌和站场地占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0㎡,每座基层拌和站的占地面积(含备料场)一般不少于15000㎡,每座面层拌和站的占地面积(含备料场)一般不少于40000㎡。
3)拌和站的所有场地必须进行砼硬化处理,面层宜用水泥混凝土面层。
4)凡用于工程的砂石料应按配料要求,不同粒径、不同品种分仓存放,不得混堆或交叉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
5)储料仓的容量应满足最大单批次连续施工的需要。水泥砼、面层储料仓必须搭设顶棚,禁止太阳直接照晒或雨淋。
6)拌和楼应用彩钢板设置封闭式防晒防雨设施。
7)应配备性能优良的拌和设备,应具有自动控制、电子计量系统。设备配置数量应满足施工需要,并有适当富裕。
4.钢筋加工场
1)应按集中加工配送方式设置钢筋加工场。功能区划分包括加工制作区、原材料堆放区、半成品、成品堆放区、废料堆放区、运输及安全通道等。废料堆放区设置于场外。
2)钢筋加工场面积一般不少于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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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钢筋棚设置应满足通风、采光、防雨雪、防晒要求。宜采用彩钢瓦搭建,钢筋棚起拱线高度不小于8米。
4)钢筋加工区场地应硬化。
5)加工设备应满足施工需要,应使用数控加工设备,其中包括数控钢筋弯曲机和数控钢筋弯箍机等。
5.预制梁(板)场及预制构件场
1)预制梁(板)场的规模及功能应满足施工需要,合理划分办公生活区、制梁区、存梁区、材料库房等。预制场建设要与桥梁下部结构施工基本同步启动,保证架梁和制梁的同步进行。
2)预制梁(板)场的地面应进行硬化,面层一般采用水泥混凝土。3)制梁区台座数量根据梁板数量和工期要求来确定,并有一定的富余度。4)梁(板)模板应实行准入制度,模板由专业厂家进行加工,模板数量和类型根据预制梁的总量和施工工期决定。
5)场地内根据梁片养生时间及台座数量设置足够的梁体养生用的自动喷淋设施,喷淋水压加压泵应能保证提供足够的水压,确保梁片的每个部位均能养护到位。
6)应配置预制梁预应力张拉采用智能数控张拉设备。7)应配置梁体压浆应采用真空辅助压浆设备。8)应配置能满足冬季施工的蒸汽养生设备。
9)小型预制构件宜选用振动台。小型预制构件应使用专业生产厂家制作的高强度塑料模板。
6.其他库房及存放场地
1)其他材料库房主要指低质易耗品库房、周转材料库房、危险品库房、油库等。2)其他材料库房一般要求与集中拌和站、钢筋加工场、预制场等场地配套建设。宜采用砖砌房屋,库房内外部采用水泥砂浆粉刷,地面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
3)乙炔库、氧气库必须分开建库,满足规范允许的安全距离,严禁混合存放。库房要具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安排专人管理库房,建立出入库登记检查制度。
4)有毒、放射源等危险品存放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且远离生活区。
5)油罐应按设计规定装油,不得混装。油罐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安装顶棚,禁止太阳直接照射或雨淋。桶装油料不得露天存放。
6)炸药应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及公安部门的规定储存及使用。
7.施工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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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主便道及钢筋加工场、拌和站施工便道路基宽度不小于7.5m,路面宽度不小于6.5m;其他施工便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m,路面宽度不小于3.5m,曲线或地形复杂地段应适当加宽,视地形条件和视距要求,不大于400m设置一处错车道。错车道路基宽度不小于7.5m,路面宽度不小于6.5m,长度不小于20m;设计行车速度不小于35Km/h
2)各场(站、区)、桥隧工程等大型作业区,进出场的便道200m范围应采用水泥混凝土硬化。
3)便桥结构按照实际情况专门设计,满足防洪及荷载要求。
105.03施工标准化
1.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要求,优化施工工艺,严格工艺管理,提高施工效率和实体工程质量。
2.规范质量检测与控制,强化各类验证试验和标准试验,做到检测项目完整齐全、检测频率符合要求、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3.加强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确保工程各项指标抽检合格率达到规范要求。
4.施工过程中,施工原始记录应与施工工序同步,工程现场验收应与施工资料签认同步,对隐蔽工程应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5.严格执行试验路、试验段及首件工程验收制,未经验收总结,不得进行规模生产。
105.04管理标准化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公路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工程管理中查找薄弱环节,健全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把技术标准、管理标注、作业标准落实到施工全过程,实现工程进度合理均衡,安全措施落实,节能环保措施到位,档案资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统一从业人员持证和着装。

200

201

201.01范围
本章为路基工程,其工作内容包括路基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及路基防护工程的施工及其有关的作业。
1.路基土石方工程包括:填方路基、挖方路基和特殊路基处理及其有关的作业。2.排水工程包括:坡面排水的施工及其有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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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路基防护工程包括:石砌护坡、护面墙、档土墙、抗滑桩、河道防护及锥坡和其他防护工程的砌筑,以及其基础开挖与回填的施工作业。

201.02材料
1.在公路路基土石挖方中用不小于112.5KW推土机单齿松动器无法松动,须用爆破或用钢楔大锤或用气钻方法开挖的,以及体积大于或等于1m³的孤石为石方,余为土方。其土石分类应以设计为依据由监理人批准确定。
2.混凝土、水泥砂浆
混凝土、水泥砂浆应符合图纸要求和本规范第410节和第413节的规定。3.钢筋
钢筋应符合图纸要求和本规范第403节的规定。4.模板、支架
模板、支架应符合图纸要求和本规范第402节的规定。5.石料
石砌体所用材料应符合图纸要求及本规范第413节的规定。6.沥青材料
1)沥青涂层按图纸要求由建筑石油沥青与汽油配制而成,建筑石油沥青(40号及30号)应符合《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50212-2014)第7.2节及本规范表201-1的规定。
建筑石油沥青主要技术指标201-1
名称
针入度(25℃,100g5s0.1mm
延度(25℃,5/min软化点(环球法)(℃)
规定值
4036503.560
3026352.575
2)沥青油毡应符合《石油沥青纸胎油毡》(GB326-2007)的要求。3)沥青麻絮应符合图纸要求或经监理人批准的标准。7.垫层材料
1)砂宜采用洁净的中、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5%,有机质含量不大于1%2)砂砾碎石垫层材料粒径不大于50mm,含泥量不超过5%,含砂量不超过40%3)石灰土应符合图纸要求和本规范第205节的有关规定。8.反滤层
1)材料粒径应满足表201-2的规定。
2)砾砂及粗粒反滤层的空隙率均不得小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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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作反滤层的材料应清洗干净,不允许含有有机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粗砾和卵石应质地坚硬、耐久。
9.土工织物
用于防水土工织物应符合图纸及本规范第205节有关要求。
反滤材料粒径规定值201-2
材料名称砂砾粗砾卵石片石

201.03一般要求
1.路基土石方工程一般要求1)施工测量
a.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进行现场恢复和固定路线。其内容包括:导线、中线的复测,水准点的复测与增设,横断面的测量与绘制等
b.承包人应对所有的测量进行记录并整理这些资料。每段测量完成后,测量记录本及成果资料由承包人的测量员及其主管技术人员共同签字,送交监理人核查。
c.在监理人核查全部或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测量成果时,承包人应无偿提供设备及辅助人员。
d.在监理人核准测量成果后,承包人应按图纸要求现场设置路基用地界桩和坡脚、路堑堑顶、截水沟、边沟、护坡道、取土坑、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桩,标明其轮廓,报请监理人检查批准。
e.公路路基施工开始前,应先进行控制性桩点的现场交桩,并保护好交桩成果。各级公路的平面控制测量、水准测量的等级以及施工放样,应符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第3.2节相关规定。
2)调查与试验
a.路基施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范围内的地质、水文、障碍物、文物古迹及各种管线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b.承包人应对图纸所示的挖方、借土方的路堤填料取有代表性的土样,进行试验,试验方法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E40-2007)执行。试验项目如下:
a)液限、塑限、塑性指数、天然稠度。b)颗粒大小分析试验。c)含水率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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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径范围(mm
0.55152075100150以上
平均粒径(mm
2.517


d)密度试验。e)相对密度试验。f)土的击实试验。
g)土的承载比试验(CBR值)。h)有机质含量及易熔盐含量试验。i)冻胀和膨胀等试验。
c.承包人应将调查与试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备案。如所调查与试验的结果与图纸资料不符时,应提出解决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否则,路基不得施工。
d.路基施工前,应对路基基底土进行相关试验,每公里至少取2个点;土质变化大时,视具体情况增加取样点数。
e.使用特殊材料作为填料时,应按相关标准做相应试验,必要时还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f.承包人应将调查与试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人备案。如所调查与试验的结果与图纸资料不符时,应提出解决方案报监理人审批;否则,路基不得施工。
g.本规范中集料的粒径均为ISO565R40/3系列中的标准筛孔(方孔筛)。3)施工期间防水、排水
a.在路基工程施工期间,为防止工程或附近农田、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受冲刷、淤积,应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以保持施工场地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
b.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施工场地流水不得排入农田、耕地或污染自然水源,也不应引起淤积、阻塞和冲刷。
c.施工时,不论挖方或填方,均应做到各施工层表面不积水,因此,各施工层应随时保持一定的泄水横坡或纵向排水通道。挖方路基顶面或填方基底含水率过大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降低其含水率。
d.承包人的临时排水设施及排水方案应报请监理人检查验收。任何因污染、淤积和冲刷遭受的损失,均应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因未设有足够的排水设施,使土方工程遭受损坏时,应由承包人自费加以修复。
4)冬季施工
在反复冻融地区,当昼夜平均气温连续10d以上在-3℃以下时,或者昼夜平均温度虽然升到-3℃以上,但冻土未完全融化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第6.9节有关季节性冻土地区路基施工的规定执行,将计划安排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审批。
5)雨季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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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季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可进行雨季施工地段,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第7.3节有关雨季施工的规定执行,编制雨季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6)特殊地区路基的施工
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应根据不同的特殊土、特殊地段、季节气侯等条件,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第6章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施工。施工计划与施工方案应报监理人审批。
2.排水工程一般要求
1)在开工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本工程的有关施工方法和施工安排的书面报告,只有在获得监理人的批准后,才能开工。
2)承包人应按图纸确定的排水构造物的位置和高程,进行施工放样测量,并经监理人核准。
3)排水构造物的基槽开挖和回填,应按本规范第20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4)排水构造物的基槽底面均应夯实到图纸规定的压实度。若基槽底面的地质状况与图纸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方案和加固措施,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进行地基处理。
5)为防止排水构造物的基底冲刷,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要求施工。若监理人根据实际地形指示增加基底深度,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6)所有砂浆砌体均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第14.5的有关规定进行勾缝及养护。所有混凝土的养生和表面缺陷修整弥补,应按照本规范第410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7)所有地面以下的隐蔽工程,只有在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之后,才能掩埋
8)由于承包人未执行上述有关规定而导致排水构造物的损坏和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重建。
9)预制构件应符合图纸要求及本规范第410节有关规定。3.防护工程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在防护工程开工前对工程所处位置的原地面进行复测,以核实图纸上结构物尺寸、形状和基础高程是否符合实际。复测结果应作详细记录,经监理人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2)所有防护工程及其有关作业,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还应按照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施工。
3)有水浸或属风化岩石的边坡,应在土石方施工同时,按图纸或监理人指示,及时进行防护工程的施工。
4)防护工程的清理场地,应符合图纸和本规范的第202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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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护工程的挖基和回填,应符合图纸和本规范第404节的要求。
6)砌体的砌筑工艺,应符合图纸和本规范第413节的要求;混凝土的浇筑,应符合图纸和本规范第410节的要求。
7)除有监理人的书面允许外,不得在昼夜平均气温低于+5℃或石料手受冻的情况下进行浆砌砌体的施工。所有混凝土及石砌体应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第6.12节及第14.5节有关规定进行养生。
8)砌体应按图纸要求进行勾缝,如图纸上无规定,则应采用M7.5级水泥砂浆勾凹缝。砌体勾缝应嵌入砌缝内不小于20mm

202节场地清理

202.01范围
本节为公路用地范围及借土场范围内施工场地的清理、拆除和挖掘,以及必要的平整场地等有关作业。

202.02一般要求
1.承包人应在施工前确定现场工作界线,并保护所有规定保留和监理人指定的要保留的植物及构造物。
2.场地清理拆除及回填压实后,承包人应重测地面高程,并将填挖断面和土石方调配图提交监理人审核。
3.清理及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人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02.03施工要求1.清理场地
1)路基用地范围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
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取土坑原地面表层(100300mm)腐殖土、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楚,并将种植表土集中储藏在监理人指定地点以备将来做种植用土。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密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3)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路堤或填方高度小于1m的公路路堤,应将路基基底范围内的树根全部挖出并将坑穴填平夯实;填方高度大于1m的二级以下公路路堤,可保留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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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树根不能露出地面。此外,应将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取土坑范围内的树根应全部挖除。
4)地基表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路堤基底的压实度应不小于90%;三、四级公路应不小于85%路基填土高度小于路面和路床总厚度时,基底应按图纸要求处理。
b.原地面坑、洞、穴等,应在清除沉积物后,用合格填料分层回填分层压实。压实度符合上述a项的规定。
c.泉眼或露头地下水,应按图纸要求,采取有效导排措施后方可填筑路堤。
d.地基为耕地、土质松散、水稻田、湖塘、软土、高液限土等时,应按图纸要求进行处理;局部软弹的部分或地下水位较高段也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2.拆除与挖掘
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他障碍物等应予以拆除。正在使用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及其他排水结构物,应在对其正常交通和排水做出妥善的安排之后,才能拆除。
2)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图纸或监理人指示的要求。
3)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如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必须在新工程动工之前完成。
4)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为了便于运输,可由承包人分段或分片,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存放;对于废弃材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自费妥善处理。
5)承包人应将所有拆除后的坑穴回填并压实。承包人由于拆除施工造成的其他建筑物、设施等的损坏时,应自费负责赔偿。

203节挖方路基

203.01范围
本节工作内容为挖方路基施工和边沟、截水沟、排水沟以及改河、改渠、改路等开挖有关作业。

203.02一般要求
1.在挖方路基开工前至少28d,承包人应将开挖工程断面图报监理人批准,否则不得开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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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有挖方作业均应符合图纸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施工。
3.挖方作业应保持边坡的稳定,不得对邻近的各种结构物及设施产生损坏或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4.在开挖中出现石方时,承包人应测量土石分界线,经监理人鉴定认可后,分层进行开挖。如果出现零星石方,承包人应在事前量测石方数量,报经监理人批准后,方能继续施工。
5.路堑挖方材料应尽力予以利用,但不得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可作为路基填料的土方,应分类开挖分类使用。除图纸规定或被定为非适用材料外,不得任意废弃,并力争填、挖、借、弃合理。
6.如路床面开挖超过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回填并压实。
7.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始终保持路基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时,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对其进行修补。
8.施工前,应对图纸提供的弃土方案进行现场核对,若有疑问,应及时处理。沿线弃土堆的设置应符合图纸要求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第4.3.4条的相关规定。

203.03施工要求1.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的进行,不得乱挖或超挖。无论工程量多大,土层多深,均严禁用爆发法施工或掏洞取土地。
2)开挖中如发现土层性质有变化时,应修改施工方案及挖方边坡,并及时报监理人批准。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边坡稳定。开挖至边坡线前,应预留一定宽度。预留的宽度应保证刷坡过程中设计边坡线外的土层不受到扰动。
3)如果指定的弃土场不能满足弃方要求时,承包人应尽早重新选择弃土位置并相应修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
4)沿溪及沿山坡和其他按图纸规定不能横向弃置废方的开挖路段,承包人必须严格在指定的弃土场弃方;否则,承包人必须自费清除和移运到指定地点,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承包人必须注意对图纸未示出的地下管道、缆线、文物古迹和其他结构物的保护。开挖中一旦发现上述结构物,应立即报告监理人,且应停止作业并保护现场听候处理。
6)居民区附近的开挖,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居民区房屋及保证居民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及交通提供临时便道或便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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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方地段的路床顶面高程,应考虑因压实而产生的下沉量,其值由试验确定。路床顶面以下0800(或1200mm的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203-1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公路土木试验规程(JTGE40-2007)重型击实法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进一步压实,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8)当因气侯条件使挖出的材料无法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时,承包人应停止开挖,直到气侯条件较好。
9)开挖至零填、路堑路床部分后,应尽快进行路床施工;如不能及时进行,宜在设计路床顶高程以上预留至少300mm厚的保护层。
10)挖方路基施工遇到地下水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a.应采取排导措施,将水引入路基排水系统。不得随意堵塞泉眼。
b.路床土含水率或为含水层时,应采取设置渗沟、换填、改良土质、土工织物等处理措施。路床填料除应符合表204-1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良好的透水性能。
2.石方开挖
1)石方开挖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岩层产状、岩体断裂构造、施工机械配备、施工环境等情况确定开挖方案。石方开采严禁采用峒室爆破,近边坡部分宜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炸。
2)石方爆炸作业以小型及松动爆破为主,严禁过量爆破,并应在事前14d作出计划和措施报监理人批准。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采用大爆破施工。当确需要进行大爆破施工时,承包人应严格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和国家关于爆炸施工相关规定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于爆破施工前28d报监理人审批。
3)承包人应就爆破器材的存放地点、数量、警卫、收发、安全措施及必要的工艺图纸编制报告,并应在爆破器材进入工地前28d报监理人审批;同时将运入路线和时间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将爆破器材运入工地保管。
4)承包人应确定爆破的危险区,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人、畜、建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受到危害和损失。在危险区的边界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建立警戒线,显示爆破时间的警戒信号;在危险区的入口或附近道路应设置标志,并派人看守,严禁人员在爆破时进入危险区。
5)由于爆破引起的松动岩石,必须清楚。当属于超挖工程量不予计量。深挖石方路基施工,应逐级开挖,逐级按图纸要求进行防护。
深挖路基施工应随时对边坡稳定性进行检测,并根据地形特征设置边坡控制点6)石方路堑的路床顶面高程,应符合图纸要求,高出部分应辅以人工凿平,超挖部分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材料自费回填并碾压密实稳固,严禁用细粒土找平。路床顶面高程的允许偏差见表203-2
3.非适用材料的处理
39



1)当要求承包人在填方区挖除低于原地表面的非适用材料时(除本规范第202.03小节的要求外),其挖除深度及范围应由监理人确定。在挖除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监理人批准。
2)路基挖至完工断面后,如仍留有非适用材料,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并用监理人批准的材料回填和压实到图纸规定或与其毗连路段相同规定的密实度。在回填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报监理人批准。
3)除非监理人另有许可,在暴露出的挖方是适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相混杂的挖方部分,应分别开挖、移运。适用材料供填方使用,且不应被非适用材料污染。已污染的材料应按弃方处理。
4)凡经监理人批准,在路基挖方或填方区内挖除的非适用材料,应按弃方要求处理。
4.弃方的处理
1)承包人在有弃方的路段开工前至少28d,应提出开挖、调运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该方案包括:挖方及弃方的数量、调运方案、弃方位置及其堆放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排水系统的布置以及有关的计划安排等。
2)当弃土场的位置、堆放形式或施工方案等有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前不少于14d更改方案报监理人批准。
3)弃土堆应堆置整齐、稳定,排水畅通,避免对土堆周围的建筑物、排水及其他任何设施产生干扰或损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费处理。
4)沿线弃土堆设置应符合图纸要求
弃土不得占用耕地。沿河弃土不得影响排洪、通航,不得加剧河岸冲刷。不得向水库、湖泊、岩溶漏斗及暗河口处弃土。禁止在贴近桥墩台、涵洞口处弃土。
5)弃土应按图纸要求进行压实,且应按图纸要求及时完成弃土场的结构防护、排水工程。承包人还应按本规范的有关技术要求对弃土场进行绿化,以保障生态环境不受破坏。
5.边沟、截水沟、排水沟的开挖
1)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开挖的位置、断面尺寸和沟底纵坡符合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当其需要辅砌时,应按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增加开挖深度和宽度。
2)在有超高路段的边沟沟底纵坡,应与曲线前后沟底相衔接,不允许曲线内测积水或外溢。
3)路堑与路堤连接处,边沟应缓顺引向路堤两侧的自然沟或排水沟,勿使路基附近积水,亦不得冲蚀路堤。
40



4)开炸石质边沟、排水沟,应用小孔、少量炸药。超挖部分,要用小石块浆砌密实,沟底凸出部分,应予凿平。
5)边沟与截水沟应从下游向上游开挖。截水沟通过地面坑凹处时,应将凹处填平夯实。边沟及截水沟开挖后,应及时进行防渗处理,不得渗漏、积水和冲刷边坡及路基。
6.改河、改渠、改路的开挖
按图纸所示的位置和断面的尺寸进行施工。开挖出的土方除可利用外,应按弃方妥善处理。

203.04质量检验1.基本要求
1)路基的路床高程、宽度、线性及边坡坡度应符合图纸要求;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沟底无阻水、积水现象,具备辅砌要求;临时排水设施与现有排水沟通连通,挖出的废方按指定的地点整齐堆放。
2)石方路堑的开挖宜采用光面爆破法。爆破后应及时清理险石、松石,确保边坡安全、稳定。
3)路床欠挖部分必须凿除。超挖部分应采用无机结合料稳定碎石或级配碎石填平碾压密实,严禁用细粒土找平。
4)石质边坡不宜超挖。2.检查项目
土方路基检查项目见表203-1填石路基检查项目见表203-2
土方路基检查项目203-1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其他公路

高速公
检查项目
路、一级公路

上路床
压实度①1
②③%

轻、中及重交通荷载等级特重、极
0.3
41

三、四级公路
检查方法和频率
00.3m0.30.8m
96
9595
94
JTGF80/1-2017附录B检查
9694密度法:每200m每压实层测2
96


重交通荷载等级轻、中及
重交通荷载等级特重、极重交通荷载等级轻、中及
重荷载等特重、极重交通荷载等级
2
弯沉(0.01mm
1.2m95
0.81.5m
94
94
93
1.21.9m
94
94
-
1.50m
93
92
90
1.90m
93
92
90
不大于设计要求值
JTGF80/1-2017附录J检查水准仪:中线位置每200m2

全站仪:每200m
3纵断高程(mm+10,-15
+10,-20
4中线偏位(mm501002点,弯道加HYYH两点
5宽度(mm符合设计要求
尺量:每200m
43m直尺:每
6平整度(mm1520200m2处×5

7横坡(%±0.3±0.5
水准仪:每200m2个断面尺量:每200m
4
8边坡

符合设计要求
注:①表列压实度系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重型击实试验所得最大干密度求得的压实度。评定路段内的压实度平均值下置信界限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单个测定值不得小于极
42



值(表列规定值减5个百分点)。按测定值不小于表列规定值减2个百分点的测点占总检查点数的百分率计算合格率。
特殊干旱、特殊潮湿地区或过湿路基等,可按路基设计、施工规范所规定的压实度标准进行评定。
三、四级公路铺筑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路基压实度应采用二级公路标准。
填石路基检查项目203-2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项次
检查项目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其他公路
检查方法和频率
孔隙率满足时间要求
1
压实
沉降差≤试验路确定的沉降差
不大于设计值+10-20
+10-30100
密度法:每200m每压实层测1精密水准仪:每50m1个断面,每个断面测5
JTGF80/1-2017附录J检查水准仪:中线位置每200m2全站仪:每200m2点,弯道加HYYH两点
尺量:每200m4
23
弯沉纵断高程(mm
45678
中线偏位(mm宽度(mm平整度(mm横坡(%边坡
坡度平顺度
50
满足设计要求20±3
满足设计要求满足设计要求
30±0.5
3m直尺:每200m2处×5
水准仪:每200m2个断面尺量:每200m4
3.外观质量1)土方路基
a.路基边线与边坡不应出现单向累计长度超过50m的弯折。
b.路基边坡、护坡道、碎落台不得有滑坡、塌方或深度超过100mm的冲沟。2)填石路基
a.路基边线与边坡不应出现单向累计长度超过50m的弯折。b.上边坡不得有危石。
204节填方路基

204.01范围
43



本节工作内容为填筑路基和结构物处的台备回填以及改路填筑等有关施工作业。
204.2填筑材料
1.凡具有规定强度且能被压实到规定密实度和能形成稳定填方的材料均为适用填料。通常情况下,下列材料为非适用材料;
1)含草皮、生活垃圾、树根和腐殖质的土。2)泥炭、淤泥、冻土、沼泽土、建筑垃圾。3)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
4)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的土。
2.对于泥炭、冻土、强膨胀土、有机质土及易溶盐超过允许含量的土,以及含水率超过规定的土,不得直接作为路堤填料,在采取图纸要求的技术措施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季节性冻土地区路床及侵水部分的路堤不应直接采用粉质土填筑。
3.利用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填筑路堤,应先进行试验,并将试验报告及其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4.对填挖交界、台背回填、上路床(0300mm)等部位的填筑材料,应先报告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粉质土不宜直接填筑于路床,不得直接填筑于浸水部分的路堤及冻土地区的路床。
5.填石路堤填料中其石块最大粒径应不大于500mm,并不宜超过层厚的2/3,不均匀系数宜为1520;路床底面以下400mm范围内,填料粒径应不小于150mm
6.填料强度和粒径,应符合表204-1的规定。
路基填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要求204-1
填料最小强度(CBR)(%
填料应用部位(路床顶面以下深度(m
上路床00.30下路床(轻、中及重交通)
路堤
0.30.80下路床(特重、极重交通)(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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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8
填料最大粒
二级公路
三、四级公路
径(mm
65100
543100
54100


上路堤(轻、中及重交通)0.801.50上路堤(特重、极重交通)(1.201.90下路堤(轻、中及重交通)(>1.50下路堤(特重、极重交通)(>1.90
零填及挖方路
00.300.300.80
85
64
53
100100
3
2
2
150
4
3
2
150
4
3

150
4
3
3
150
注:①表列强度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E40-2007)规定的浸水96hCBR验方法测定。
②三、四级公路铺筑沥青混凝土+和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应采用二级公路的规定。③表中上、下路堤填料最大粒径150mm的规定不适用于填石路堤和土石路堤。
204.03试验
1.填方材料的试验:在路堤填筑前,填方材料应每5000m³或在土质变化时取样,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E40-2007)规定的方法进行颗粒分析、含水率、密实度、液限、塑限、承载比(CBR)试验和击实试验,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还应做有机质含量和易溶盐含量试验。
2.填方试验路段
1)承包人应在开工前28d前,用路堤填料铺筑长度不小于100m(全幅路基)有代表性的试验阶段,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人审批。
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试验路段施工:a.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路堤。b.填石路堤、土石路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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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特殊地段路堤。d.特殊填料路堤。
e.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路基。
2)现场试验应进行到能有效地使该种填料达到规定的压实度为止。试验时应记录压实设备的类型、最佳组合方式,碾压遍数及碾压速度、工序,每次材料的松铺厚度、材料的含水率等,试验结果报经监理人批准后,即可作该种填料施工时控制的依据。试验结束时,试验段若达到表203-1质量检验标准,可作为路基的一部分;否则,应予挖除,重新进行试验。
3)用于填方(包括回填)的每种类型的材料,都应进行纤尘压实试验。试验段所用的填料和机具应与施工所用材料和机具相同。

204.04施工要求1.一般要求
1)填方路堤施工前,应按本规范第202节的有关规定对原地面进行清理及压实。所有填方作业均应严格按照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施工。
2)路堤基底应在填筑前进行压实,承包人应将压实后新测绘的填方工程断面图提交监理人核准,否则不得填筑。
3)填方作业不得对邻近的结构物和其他设施产生损坏及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
4)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保证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承包人应自费立即进行修补。
5)路堤填料中石料含量等于或大于70%时,应按填石路堤施工;石料含量小于70%且大于30%时,按土石混填路堤施工;石料含量小于30%时,按填土路堤施工。
6)特殊路基施工前,承包人应按图纸要求,提出处理方案报监理人批准。7)路堤基底及路堤每次施工完成后未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上一层的填土施工。
8)施工机械选择,应考虑工程特点、土石种类及数量、地形、填挖高度、运距、气侯条件、工期等因素,经济合理地确定。适宜各种填方路基的碾压机械可参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条文说明第4.2节相关规定执行。
2.零填挖路基
1)对于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零填挖及挖方路床顶面以下0800(或者1200mm围内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6%;对于二级公路,不应小于95%;对于三、四级公路零填挖及挖方路床顶面以下0300m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4%,但当三级、四级公路采用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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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其路床顶面以下0800m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5%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承包人应翻松后再压实,使压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特殊路基土层上的零填挖路床面,承包人应按图纸或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换填、改善或翻拌晾晒。换填、改善厚度应按图纸或由监理人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并分层压实。换填的填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应符合表204-1的要求,其压实度应达到表203-1的要求。
3.填土路堤
1)填方路基必须按路面平行线分层控制填土高程;填方作业应分层平行摊铺;保证路基压实度。每层填料铺设的宽度,每侧应超过路堤的设计宽度300mm,以保证修整路基边坡后的路堤边缘有足够的压实度。性质不同的填料,应水平分层、分段填筑,分层压实。同一水平路基的全宽应采用同一种填料,不得混合填筑。每种填料压实后的连续厚度不宜小于500mm。填筑路床顶最后一层时,压实后的厚度应不小于100mm
2)路堤填土高度小于800mm(不包括路面厚度)时,对于原地表清理与挖除之后的土质基底,应将表面翻松深300mm,然后整平压实。其压实度应符合表203-1的要求。
3)含水率适宜或冻融敏感性小的填料应填筑在路基上层,强度较小的填料应填筑在下层。在有地下水的路段或临水路基范围内,宜填筑透水性好的填料。
4)路堤填筑应从最低处分分层填筑,逐层压实。地面自然横坡陡于15时或纵坡陡于12%时,应将原地面挖成台阶,台阶宽度应满足摊铺和压实设备操作的需要,且不得小于2m。台阶顶一般作成向内并大于4%的内倾斜坡。砂类土上则不挖台阶,但应将原地面以下200300mm的表土翻松。
5)加宽旧路堤时,应沿旧路堤边坡挖成向内倾斜的台阶;所用填料宜与旧路堤相同或选用透水性较好的材料。
6)连接结构物的路堤工程,其施工方法不应危害结构物的安全与稳定。
7)如在路堤范围内修筑便道或引道时,该便道或引道不得作为路堤填筑的部分,应重新填筑成符合规定要求的新路堤。
8)任何靠压实设备无法压碎的大块硬质材料,应予以清除或破碎。破碎后的硬质材料最大尺寸不超过压实层厚度的2/3,并应均匀分布,以便达到要求的压实度。
9)填土路堤分几个作业段施工时,两个相邻段交接处不在同一时间填筑,则先填段应按1.1坡度分层留台阶;如两段同时施工,则应分层相互交叠衔接,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m
10)用透水性较小的土填筑路堤时,应控制含水率在最佳含水率的2%范围内;当填筑路堤下层时,其顶部应做成4%的双向横坡;如填筑上层时,不应覆盖在由透水性较好的土所填筑的路堤边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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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土石混合填料中不得采用倾填法施工,应进行分层填筑。分层压实每层摊铺厚度应根据压实机械类型和规格确定,不宜超过400mm
12)用土石混合料填筑路堤压实度由现场试验确定,并报经监理人检验批准。4.填石路堤
1)填石路堤填筑材料应符合图纸要求及本规范第204.02小节相关规定,其粒径应不大于500mm,并不宜超过层厚的2/3,不均匀系数宜为1520;路床底面以下400mm围内,填料粒径应小于150mm;路床填料路径应小于100mm
2)基底处理除满(满)足本规范第202.03-14)款的规定外,承载力应满(满)足图纸要求;在非岩地基上,填筑填石路堤前,应按图纸要求设过滤层。
3)路堤及路床施工前,承包人应先修筑试验路段,确定路堤满足表204-2中孔隙率标准的松铺厚度和路床能达到最大压实干密度的松铺厚度、压实机械型号及组合、压实速度及压实遍数、沉降差等参数。
4)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的填石路堤应分层填筑压实。二级以下砂石路面公路在陡峻山坡地段施工特别困难时,可采用晴倾填的方式将石料填筑于路堤下部,但在路床底面以下不小于1.0m范围内仍应分层填筑压实。
5)岩性相差较大的填料应分层或分段填筑。严禁将软质石料与硬质石料混合使用。6)中硬、硬质石料填筑路堤时,应按图纸要求进行边坡码砌。码砌边坡的石料强度、尺寸及码砌厚度应符合图纸要求。边坡码砌与路基填筑宜基本同步进行。
7)压实机械宜选用自重不小于18t的振动压路机。
8)在填石路堤顶面与细粒填土层之间应按图纸要求设过渡层。5.土石路堤
1)填料应符合图纸要求,天然土石混合填料中,中硬、硬质石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压实层厚的2/3;石料为强风化石料或软质石料时,其CBR值应符合表204-1的规定,石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压实层厚。
2)基底处理应满足第202.03-14)款的规定。在陡、斜坡地段,土石路堤靠山一侧应按图纸要求,做好排水和防渗处理。
3)施工前,应根据土石混合材料的类别分别进行试验路段施工,确定能达到最大压实干密度的松铺厚度、压实机械型号及组合、压实速度及压实遍数、沉降差等参数;压实机械宜选用自重不小于18t的振动压路机。
4)土石路堤不得倾填,应分层填筑压实,碾压前应使大粒径石料均匀分散在填料中,石料间孔隙应填充小粒径石料、土和石渣。
5)压实后透水性差异大的土石混合材料,应分层或分段填筑,不宜纵向分幅填筑;如确需纵向分幅填筑,应将压实后渗水良好的土石混合材料填筑于路堤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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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石混合材料来自不同料场,其岩性或土石比例相差较大时,宜分层或分段填筑。
7)填料由土石混合材料变化为其他填料时,土石混合材料最后一层的压实厚度应小300mm,该层填料最大粒径宜小于150mm,压实后该层表面应无孔洞
8)中硬、硬质石料的土石路堤,应进行边坡码砌。码砌边坡的石料强度、尺寸及码砌厚度应符合图纸要求。边坡码砌与路基填筑宜基本同步进行。软质石料土石路堤的边坡按土质路堤边坡处理。
6.高填方路堤
1)高填方路基填料宜优先采用强度高、水稳定性好的材料,或采用轻质材料。2)基底承载力应满足图纸要求。特殊地段或承载力不足的地基应按图纸要求进行处理;覆盖层较浅的岩石地基,宜清除覆盖层
3)施工中应按图纸要求预留路堤高度与宽度,并进行动态监控。4)高填方路堤宜优先安排施工。
5)高填方路堤如果材料来源不同,其性能相差较大时,应分层填筑,不应分段或纵向分幅填筑。
6)半挖半填的一侧高填方路基为斜坡时,应按图纸规定挖好横向台阶,并应在填方路基完成后,对设计边坡外的松散弃土进行清理。
7)高填方路基必须沉降和位移观测,观测方法可按本规范第205节有关规定办理或经监理人批准的其他方法。观测资料应提供监理人审查,以便做出路面铺筑的有关决定。
7.半填半挖路基、路堤与路堑过渡段
1)应从填方坡脚起向上设置向内测倾斜的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2m,在挖方一侧,台阶应与每个行车道宽度一致、位置重合
2)石质山坡,应清除原地面松散风化层,按图纸要求开凿台阶,孤石、石笋应清除。
3)纵向填挖结合段,应按图纸要求合理设置台阶。
4)有地下水或底面水汇流的路段,应按图纸要求采用合理措施导排水流。5)纵(横)向半填半挖路堤与路基,应从最低高程处的台阶开始分层填筑,分层压实。
6)填筑时,应严格处理横向、纵向、原底面等结合界面,确保路基的整体性7)高度小于800mm的路堤、零填及挖方路床的加固换填宜选用水稳定性较好的材料。
8)若纵(横)向半填半挖路基采用土工合作材料加筋时,则土工合成材料的设置部位、层数和材料规格、质量要求应符合图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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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纵(横)向填、挖交界处的开挖,必须待填方处原地面处理好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可开挖挖方断面。对挖方中非适用材料严禁用于填筑。
8.粉煤灰路堤
1)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堤的粉煤灰,烧失量宜小于20%;烧失量超过标准的粉煤灰应做对比试验,分析论证后采用。
2)粉煤灰的粒径,宜在0.0011.18mm之间,小于0.075mm的颗粒含量宜大于45%。粉煤灰中不得含团块、腐殖质及其他杂质。
3)用于粉煤灰路堤的包边土和顶层封面的填料,宜采用塑性指数不小于12的黏性土。隔离层和土质护坡中的盲沟所用砂砾料、矿渣料等,最大粒径应小于75mm4.75mm下细料含量小于50%,含泥量小于5%
4)粉煤灰运输、装卸、堆放,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流失与污染环境;储灰场地应排水通畅,地面应硬化。大的储灰场宜设置雨水沉淀池。堆场应安装洒水石碑,防止干灰飞扬。
5)粉煤灰路堤施工应符合图纸要求及《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第4.4节的相关规定。
6)按图纸要求铺筑隔离层,隔离层界面的路拱横坡应与路堤同坡。其厚度不宜小于300mm
7)粉煤灰路堤应采用水平分层填筑施工。当分成不同作业段填筑时,先填地段应分层预留台阶,每个压实层应相互重叠搭接,搭接长度宜大于1.5m。相邻作业段接头范围内的压实密度应达到规定要求。
8)土质包边土应与粉煤灰填筑同步进行。图纸护坡铺筑宽度应保证削坡后的净宽满足设计要求,同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土质护坡的排水盲沟,地层盲沟高程应避免地表水倒灌。
9)施工过程中,应即时洒水,防止干灰飞扬;应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周围环境不受污染。
10)粉煤灰摊铺后必须及时碾压,做到当天摊铺、当天碾压完毕;粉煤灰路堤的压实,应遵循先轻后重、先低后高的原则。
11)粉煤灰路堤应根据压实试验确定的压实机械类型和压实遍数、摊铺厚度及压实度进行施工。粉煤灰路堤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204-3的规定。
12)粉煤灰路堤施工应符合国家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要求。9.桥、涵及结构物的回填
1)结构物(包括桥梁台背、锥坡、挡土墙墙背等)的回填是指结构物完成后,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分层填筑结构物与路基之间的遗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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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b1b87ff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d4.html

《(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第七章 技术规范(校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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