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专利质量要求

发布时间:2020-03-18 11:33: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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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

原因说明

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不能实现其在发明内容中的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方案与发明本身要保护的主题不一致或不合适

1、发明目的是指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达到的发明目的,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或只能部分地实现发明目的,那么审查员极有可能认为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不完整;

2、保护主题确定不正确时,也有可能导致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包括非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不清楚,语言晦涩或有歧义,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

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明确规定: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充分理解技术方案,句式建议采用短句,词语建议采用具有普通意义的用语,满足“通俗易懂”原则。

独立权利要求相对现有技术没有区别技术特征,缺乏新颖性

1、专利授权的条件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重点考虑新颖性和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至少满足如下要求:

1)至少有一个发明点;

2)保证有新颖性;

3)使创造性有60分即可;

4)使创造性有70分、80分、100分的技术特征应该放在从属权利要求中来界定。

该原则能保证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达到合理范围内的最大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和实现其发明目的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导致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

专利法实施细则21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所述必要的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达到的发明目的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所述必要的技术特征。

对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在保证其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将多个实施例进行上位概念,或者对一些技术特征采用不适当的上位词,没有有效地保护发明点,即没有从字面侵权的角度来写

1、虽然在很多国家,在判断侵权时,等同原则都适用,但是,在适用等同原则时,或多或少地都存在一些限制,且近年来,所述的限制越来越多;

2、在美国,如果实施例公开的技术方案没有被权利要求字面覆盖,则视专利权人主动放弃对该部分的保护;专利权人是不能利用等同原则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其放弃的部分。

独立权利要求的布局不合理,没有包括必要的方法、系统、关键装置和/或关键部件的独权,即不符合产业链布局原则,制造侵权优先原则,方法与装置并重的原则

1、专利申请的最终目的不是获得授权,而是授权后的使用。所以,在申请专利时,一定要从产业链的角度重点考虑独立权利要求的覆盖对象,覆盖范围,否则将会使专利的价值降低;

2、直接写装置权利要求,可以使制造者形成制造侵权,所以,对于发明点在于方法的发明,一定要基于方法发明构建产品或虚拟装置权利要求。

产业链包括但不限于:芯片或器件-单板或模块-设备-系统-网络及相应方法、用途,配套的制造工艺/设备、测试方法/设备。

没有适当的功能单元构成的装置权利要求和/或产品权利要求

根据现行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发明点为方法的申请中,如果实施例中只有方法的实施例,则布局装置独立权利要求时,只能布局一个和方法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且根据当前审查员的意见:该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会扩大到硬件实体。

指导:

1、首先,根据方法实施例,从功能的角度构建一个以功能单元构成的装置实施例;并根据方法的实施例构建一个实际产品的实施例;在构建以功能单元构成的装置或产品实施例时,应当尽可能地详细和清楚,详细和清楚的程度以最小组成部分是现有技术为准。且在撰写实施例时,对于最小组成部分的现有技术,也要尽可能地给出一个或多个具体的例子;

2、然后根据构建的实施例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来讲,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包括四种类型: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一一对应虚拟装置权利要求;不和方法权利要求步骤一一对应的以功能单元构成的装置权利要求,实际产品权利要求。

3、在实际处理时,要注意二点:

第一、优先构建实际产品权利要求;

第二、要根据具体的案子,来决定权利要求的种类和数量。

独立权利要求没有针对性,没有一个主体能构成直接侵权

当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没有针对性,尤其是没有一个主体能构成直接侵权者时,基本上意味着这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实际意义就很低了。因为,通常来讲,间接侵权是以直接侵权为前提的(在美国,更是如此),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直接侵权,就意味着没有间接侵权,显然,这样的独立权利要求对于专利权人来讲,意义已经很小了。

某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不完整或者包括了本可以分成多个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1、每个从属权利要求也有自己的有益效果,所以每个从属权利要求也应该包括所有实现其有益效果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就会导致技术方案不完整;

2、每个从属权利要求在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时,一定要满足最少原则,即:在满足从属权利要求能够实现其发明目的、技术方案、完整的前提下,所增加的技术特征越少越好。否则,在无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合并权利要求而出现保护范围不合理缩小的情况

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和实现其有益效果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导致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

1、对于从属权利要求,有其对应的有益效果,所以,每个从属权利要求只包括实现其有益效果的技术特征即可;

2、如果一个从属权利要求记载了和实现其有益效果不必要的技术特征,由于对有益效果没有贡献,所以没有必要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

对于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在步骤之前加上没有必要的执行主体

1、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是工艺、流程、操作步骤等,所以,只需要在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中公开为满足发明目的需要做哪些步骤;

2、至于每个步骤是由谁执行的,在很多方法中,不是使技术方案清楚、完整的必要技术特征,所以,在很多方法中,都没有必要写执行主体。

除非区别技术特征仅仅在于执行主体

方法权利要求中出现没有必要的逻辑关系限制,如在方法步骤之前用编号

对于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在很多案子中,步骤间的逻辑关系不是很严格的,所以,如果加上不必要逻辑关系限制,则会不合理地缩小保护范围。

除非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仅在于步骤的次序

权利要求的撰写不符合相应的权利要求类型的撰写风格,如:

对于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在其从属权利要求中将重点放在方法中涉及的设备:

对于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在其从属权利要求中将重点放在产品中涉及的方法或处理步骤

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对象是不一样的,这种保护对象的不同,产品权利要求关注产品的各个组成部件及各组成部件间的关系,而方法权利要求关注为达到发明目的,必需做哪些步骤;

审查指南中也有规定,对于产品权利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用方法特征来进行限定,除非是方法特征的限定更有利于说清楚发明技术方案时。

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明显没有单一性

1、判断多个独立权利要求间,是否存在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并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具有单一性;

2.如果有单一性有问题,且其中每个技术方案都很重要,则应该分案申请。

出现了不必要的从属权利要求。

不必要的含义是指:将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最大的作用就是为独立权利要求提供防护墙,通过布局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使专利在授权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缩小范围的方式来增加专利的有效性。

所以,如果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没有使专利性增加,则该从属权利要求就基本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当从权是进一步限定方式时,在保证可以增加所引用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前提下,应该加上对应从权以支持上位概念。

当从权是补充方式时,应该判断该从权能否带来有益效果,如果是,则是必要;如果不,则是不必要

不适当地对应用领域进行限制,致使保护范围太小,或不适当地用特定领域的名词造成的事实上领域限制

1、权利要求中每个字都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所以,当应用领域不是发明的唯一发明点或者主要发明点时,则不应该将应用领域写入,否则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适当缩小。

2、虽然没有在权利要求中明确指出技术的应用领域,但通过特定领域的名词也可造成事实的领域限制,进而将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适当地缩小,如:因用RNC而限制在WCDMA领域,用BSC而限制在GSM领域

3、一般情况下,都没有必要将应用领域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

4、如果发明点主要是将一个技术领域的技术转移到另外一个技术领域,且在转移的过程中没有引起物理结构、逻辑结构或流程上的明显变化,应用领域成为了主要的发明点,此时,则应该在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加入应用领域,使之成为技术方案的一部分;

5、将特定领域名词替换成通用技术术语

对于发明点涉及数据结构、信令结构及算法的发明,没有将数据结构、信令结构及算法的应用保护起来,而是直接保护数据结构或信令结构或算法本身

1 应该在权利要求中保护数据结构、信令结构及算法的应用方案。

2 应用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具体为:

1)如果数据或信令结构的改变没有带来流程步骤地增加或减少,或引起流程步骤的改变,一般情况下创造性是不够的,除非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2)如果数据或信令结构改变带来了流程的增加或减少,或引起流程改变,则可以申请专利,但在写权利要求时,一定要将流程的改变体现出来。

3、从保护应用方案的角度写独立权利要求,将算法有机地融入到权利要求中,使其成为权利要求的一部分。

功能性限定使用不得当

1、产品权利要求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限定恰当,而且该功能是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产品才被允许;

2 如果采用了功能性限定,则要求对于功能部分的描述在实施例中要有至少一个具体的实施例;

3 美国功能限定的立场,美国专利法112条明确规定了功能性限定,即在美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用功能性限定来写权利要求,但同样112条也规定,对于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为实施例中的范围及在申请日当时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讲的等同范围。

指导:

1. 总的原则:由于审查指南中不提倡用功能限定,所以务必小心和谨慎的使用,

2.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可以用功能性限定:

A、限定的对象是现有技术;

B、限定的对象是发明点,但在说明书中至少有两个实施例,但用功能性限定比用技术特征限定好;

3. 在调整权利要求的过程中,需要将功能性限定和逻辑关系限定区分开来,前者重点在限定结果,后者重点在限定过程;

4. 只有在转用发明的情况下,才能用纯功能性限定。

对于纯软件类或业务类的权利要求,没有结合技术点来写,而只是保护概念或规则,使得权利要求中的方案偏向于智力活动规则

1、基本上所有国家都不对智力活动规则提供专利保护,但对于智力活动规则的技术实现方案是提供专利保护的;

2、纯软件类或业务类的发明,通常都是将人的思想或处理规则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所以,在处理此类专利申请时,一定要将所述的思想或处理规则结合技术手段来撰写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从引用关系上讲或从技术方案的逻辑关系上讲,权利要求间的关系不正确

1、每个权利要求都应该是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对于从属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是指新加或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加上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总和,所以,一旦引用关系或技术特征间的逻辑关系不准确,就会导致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不清楚、不完整,甚至出现错误。

2、认真检查从属权利要求间的引用关系,并通过制作权利要求树来检验引用关系是否有错误,如果有错误,则根据技术逻辑关系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调整。

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语气很强硬的词,如:

只有

就是

仅仅

最好是

核心思想

必要

唯一等

1、语气很强硬的词的限制性特别强,但专利有二十年生命周期,所以,这种限制极有可能将后续出现的等同物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2、超过90%的情况是没有必要保留此类词。

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或类似物”、“约”、“接近”等类似用词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书(形式)问题

原因说明

使用表格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出现多项引用多项获间接多项引用多项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

出现形式上是从属权利要求,但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应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基础上进行补充或进一步限定,如果既不是补充,也不是进一步限定,则该从属权利要求应该就是个实质上的独立权利要求。这可能导致两个结果:

A、基于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引用到真正想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

B、可能存在单一性问题。

C、侵权时可能有麻烦,具体为:权2引用权1,表面是个从权,实质是个独权,如果别人产品侵犯了权2,别人会辩解说:权2引用权1,所以权2中的技术方案包括权1中的技术特征,而我产品中却没有权1中的技术特征,所以,不侵权。

权利要求中的附图标记没有括号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

在不影响权利要求清楚性前提下,尽量不使用附图标记。

非附图标记加上括号

在权利要求中,对于非附图标记,是不需要加上括号的。

权利要求的发明主题中出现了“算法、程序、商业方法、数据结构、信令(格式)、帧(结构)”等

在中国,对于算法、程、商业方法、数据结构、信令(格式)、帧结构等都不直接提供保护。

所以,一旦在发明主题中出现这些词时,很有可能在审查过程中被驳回。

说明问题(发明名称

原因说明

发明名称体现出的保护主题错误或保护类型错误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

发明名称应该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问题:

1. 与权利要求不同;

2. 采用上位概念。

包含有过小的技术应用领域

1 不管过小的技术应用领域是不是发明点之一,都不建议将其写在发明名称中,因为现在中国和美国都有案例表明,技术领域都有可能成为权利要求直接或间接的限制条件之一。

2 将发明名称中的过小技术领域删除,不过,对于大的技术领域的描述,可以保留。

包含发明点

由于发明点都比较具体,所以,如果在发明名称中包含发明点,有可能对保护的范围构成限制。

包含有不清楚的词语

不清楚的词语会导致保护主题不清楚或不明确。

包含有英文名称

已经有审查意见,要求对发明名称的英文名称删除。

超过25个字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允许最多到40个字。

包含有商业性的宣传用语、商标、产品名称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说明问题技术领域

原因说明

技术领域不恰当,包括:太宽或太窄

1、一方面由于有些发明涉及通用技术,如:平台类技术、视音频技术,如果技术领域太窄,则很有可能会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另一方面在通信领域,有很多发明就是将一个领域的技术应用到另一个技术领域中,如果技术领域太宽,则创造性可能会降低。

3、在实际中,将技术领域写的宽一些问题不大,通常来讲,不需要进行修改,除非太宽;

4、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写得太窄”,需要确认实际的应用领域,然后根据确认结果对技术领域作调整。

包括发明点

1、由于发明点都比较具体,所以,如果在技术领域中包含发明点,极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保护的范围构成限制。

2、技术领域能体现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即可。

说明问题背景技术

原因说明

背景技术中包含发明点

1、根据审查指南规定,背景技术公开的应该是现有技术,所以,如果将发明点公开在背景技术中,则意味着发明人或申请人自己承认所述发明点是现有技术,这一点在美国特别突出。

2、将发明点从现有技术中区别出来,然后将发明点从背景技术中删除。

包括了没有必要的现有技术或背景技术过于冗长

1、背景技术如果包括了没有必要的现有技术,则会导致背景技术的描述在逻辑层次上不清楚、显得混乱,不利于理解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没有和后面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做到前后呼应;

2、背景技术过于冗长,会使得说明书篇幅过于长,会增加后续的附加费和进入国外申请时的翻译费。

3、对必要的现有技术做到清楚完整地介绍,使得现有技术的描述有助于别人理解现有技术,理解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

包括公司的没有公开的专利申请或其它技术资料

1、背景技术公开的应该是现有技术,所以,如果将公司没有公开的专利申请或其它技术资料公开在背景技术中,会被认为是现有技术。

2、如果对于实施例中技术方案是必须的或是有助于理解发明技术方案的,则应该在实施例部分说明。

包含本发明也不能解决的现有技术问题

1、背景技术部分中应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2、将本发明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背景技术中删除。

背景技术中一对一地指出了现有技术方案及其出处

1、由于有些发明基于的现有技术可能为:竞争对手的专利、国际标准、竞争对手的论文等,如果公开了现有技术的具体出处,可能会给别人一些蛛丝马迹,以证明我司的产品的有侵权的可能。

2、在美国如果针对一现有技术就写对应的出处,且在描述技术方案或技术问题描述出现错误时,在诉讼时,被人会说你错误评价现有技术,如果成立,一方面会给陪审团留下不好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能证明这种错误评价是有意的,则构成欺骗,进而可能导致专利无效。

没有在描述背景技术问题之前加上“在实现本发明过程中,发明人发现现有技术中至少存在如下问题”类似意思的句子

1 考虑到我们的重要专利基本都会进入美国申请,单在美国,写在背景技术部分中的一切都被认为是现有技术,如果我们将发明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才发现的现有技术的问题及存在原因写入背景技术,则我们的美国专利可能会因创造性问题而不被授权。

2、考虑到美国专利的特点,同时,也考虑到中国专利的要求,建议在背景技术中加入如下一段话:在实现本发明过程中,发明人发现现有技术中至少存在如下问题或类似意思的话。

对现有技术的问题描述不准确或加入了主观评价

1、背景技术部分中,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

2、将不准确的描述调整成准且的描述或将主观评价从背景技术中删除。

说明问题内容发明

原因说明

对于单个独立权利要求,发明目的确定得不恰当,如:太多或太具体,进而不能被对应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实现或只是部分地实现

1、发明内容中的发明目的是指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能达到的发明目的,所以,如果发明目的写的太多或不准确,导致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不能实现或只能部分地实现,那么审查员极有可能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不完整。

2、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对应一个或多个发明目的,但通常来讲,应该使发明目的对应技术方案满足:

A、有新颖性;

B、包括的发明点尽量少;

发明内容部分包括了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

1、美国专利诉讼中,法官已经过在多个案例中,使用发明内容中的非独立权利要求内容作为因素之一来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审查指南规定:在技术方案这一部分,至少应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它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

可见,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可以不包括在发明内容中的。

在引出发明内容时,用“本发明提供了一种方法或系统或装置”的格式

1、在美国“本发明”是指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所以在美国专利诉讼中,法官已经在多个案例中,使用“本发明”这几个字作为因素之一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中国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用本发明。

3、用“一方面,提供了一种方法或系统或装置”或“另一方面,提供了一种发法或系统或装置”或“再一方面,提供了一种方法或系统或装置”类似的格式,

即:要强调发明内容中提供的仅仅是一个实施例,而不是发明本身。

在描述技术效果时,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具有如下优点或有益效果”的格式

1、用“上述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技术方案具有如下优点或有益效果”或“上述技术方案中的另一个技术方案具有如下优点或有益效果”类似的格式,

即:要强调发明内容中提供的效果仅仅是实施例的效果,而不是发明所有的全部效果。

没有有益效果的描述,或者描述不全,有益效果没有覆盖发明目的

1、审查指南明确规定: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2 将该技术效果写入或补充进发明内容的技术效果描述部分。

有益效果描述中只有效果,没有结合技术特征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描述

1、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2、建议写成“因为采用什么技术手段,所以克服了什么技术问题,进而达到了什么技术效果”这种三段式的描述方式。

发明目的用负面用语来描述

1、审查指南明确规定: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的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2、尽量用正面描述说明发明目的。

有“如权利要求…….所述….”和“其特征在于”类似的用语

通常来讲, “如权利要求…….所述….”和“其特征在于”类似的用语只有在权利要求中才会出现,如果出现在说明书中,则不是很符合说明书的语言习惯。

发明内容没有随独立权利要求的修改而做适应性修改

1、发明内容中的技术方案应该和独立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保持一致。

2、在审核专利的过程中,如果对独立权利要求有增加、删除、修改或重写,则应该对发明内容作相应的调整,使二者保持一致。

说明问题附图说明

原因说明

在附图说明中,没有正确地说明,附图是现有技术还是本发明的实施例附图

1、如果将包含发明点的附图描述成现有技术,一方面说明专利申请撰写人对发明并没有真正地理解;另一方面可能会因申请人自己将发明点承认为现有技术而使权利要求创造性降低。

2、将现有技术和发明区分开,然后正确地描述附图是现有技术还是发明的实施例附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定不要将发明的实施例附图描述成现有技术附图。

发明方案附图前面没有说明是“本发明实施例的图”的格式

用“本发明实施例的图”或类似的格式,

即:要强调附图只是一个实施例,而不是发明的全部。

现有技术图前面没有说是现有技术

在附图说明中,明确将现有技术的附图指出来。

在图有引用关系时,没有说清楚引用关系

如果附图有引用关系,说明其附图中技术方案有技术上的关系,所以,如果没有说清楚引用关系,则极有可能导致实施例说明时,技术方案出现不清楚或错误。

说明问题实施例

原因说明

实施例描述过于简单或是一个不完整的、不清楚的技术方案

1、实施例应该清楚、完整,特别是发明点部分,尤其需要详细地公开;2、公开的详细程度,应该到所公开的最小的每一部件或步骤都是现有技术。

在权利要求有概括或上位时,实施例中只有一个实施例(实施例包括:技术方案、技术点、技术术语)

1、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权)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列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

2、可见,不管有没有概括,或概括的高度怎么样,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实施例,总是有好处的。

3、可以基于已有实施例通过简单的变化和调整方式来构建其他实施例。

没有将产品和方法的实施例分开撰写

1、现在有些代理人在写实施例时,将产品和方法混写在一起,虽然不一定不支持,但在以后需要证明支持时,会比较麻烦。

2、对于发明点在方法的发明,都要求大家写虚拟的装置权利要求,实际对应产品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此时,如果仅仅在实施例中有方法的实施例,则虚拟的装置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就会被限缩在软件实现的范围内。

没有将有助于理解本发明的现有技术或必不可少的现有技术写入实施例中

1、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明确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2、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3、在通信领域,由于发明的技术方案普遍来讲,要比机械类或家用电子产品类复杂,所以即使是现有技术,审查员或律师或法官也不一定知道,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也是有必要将必不可少的现有技术公开在实施例中。

实施例中,在描述具体的技术方案时,直接用“本发明”来限定

用“本发明的一个实施例”或类似的格式,

即:要强调提供的仅仅是实施例,而不是发明的所有。

当发明是软件发明,且该软件可以作为独立的产品销售或使用时,在实施例中没有指出该发明对应的软件可以存储在一个计算机可读取存储介质中

1、虽然在中国现在不保护计算机可读取存储介质,但在欧洲和美国都保护,未来中国也可能保护,所以为了使此类专利在进入美国和欧洲后可以享受保护,在中国申请应该在实施例中加上相应的描述,以为后续进入美国和欧洲加计算机可读取存储介质权利要求作铺垫。

2、在说明书中加入一段类似的话“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实现上述实施例方法中的全部或部分步骤是可以通过程序来指令相关的硬件来完成,所述的程序可以存储于一计算机可读取存储介质中,该程序在执行时,包括如下步骤:(方法的步骤),所述的存储介质,如:ROM/RAM、磁碟、光盘等。”

当有方法实施例时,没有适当地构建能实现方法的装置实施例

1、根据现行审查指南规定:方法申请中,如果实施例中只有方法实施例,则布局装置权利要求时,只能根据方法权利要求虚拟布局一个和方法一一对应的以功能单元构成的装置权利要求。

2、根据方法实施例,从功能角度构建一个以功能单元构成的装置实施例;并根据方法实施例中的步骤和产品的关系构建一个实际产品的实施例;在构建功能单元构成的装置或产品实施例时,应该尽可能地详细和清楚,详细和清楚的程度以最小组成部分是实现有技术为准。

3、实体产品的实施例优先,在实体产品实施例无法构建时,才构建方法步骤对应的以功能单元构成的装置实施例。

实施例中出现了语气很强硬的词,如:只有、就是、仅仅、最好是、核心思想、必要、唯一等

1、语气很强硬的词的限制性特别强,但专利有二十年生命周期,所以,这种限制极有可能将后续出现的等同物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2、注意:超过90%的情况是没有必要保留此类词。

没有在每个实施例的最后集中地对该实施例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集中描述

1、技术效果是证明创造性存在的强有力因素之一,如果发明技术方案本身所具有的技术效果未写入实施例中,则在后续进行补充时,不管是主动修改还是被动修改,都或多或少存在修改超范围的可能。

2、在每个实施例的后面,说明该实施例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

对应每条权利要求,没有一个或多个实施例支持;或,每条权利要求中公开的内容在实施例中没有或不对应

1、出现这种情况,极有可能被认为是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确保实施例能够完全支持权利要求。

描述同一部件在前后用不同的术语

技术特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甚至出现错误。

说明书中没有尽量用短句,而是使用已经或可能导致意思表达不清楚或有歧义的长句

1、专利是给非技术人员看的,所以我们应该遵循通俗易懂原则,尽量使用短句,尽量使用规范的易懂的术语。

2、采用“通俗易懂”的原则,尽量用短句。

有附图,但在实施例中却没有说明和相对应的描述

1、通常来讲,附图的表达准确度和清楚度还是不如文字的,另外,附图也不能体现技术效果及解决技术问题的细节。

2、在实施例中加上附图的文字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描述。

用大量的软件语言来代替自然语言的文字描述

1、审查指南明确规定:说明书中应当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流程为基础,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

2、在附图中增加软件语言所对应的流程图;

3、在实施例中结合流程图,用自然语言对流程图进行描述。

实施例中的附图标记与附图中不一致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实施例中的附图标记应该与附图中的一致。

附图标记有括号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

包括有“如权利要求……所述…”和“其特征在于”的类似用语

如权利要求……所述…”和“其特征在于”类似的用语,通常来讲,只有在权利要求中才会出现,如果出现在说明书中,则不符合说明书的语言习惯。

第一次出现英语缩写时没有英语全文和中文翻译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在说明书中第一次使用非中文技术名词时,应当用中文译文加以注释或者使用中文给予说明。

给出中文译文和英文全称。

出现可以避免的商品名称、型号等

、商品名称和型号对于说明书的清楚、完整、公开充分等没有任何的帮助,且公开之后,反而会透露一些我们产品信息。

附图中的描述文字与说明书不一致

附图中的描述文字如果和说明书中不一致,则可能使附图对说明书的辅助说明作用受到影响,有时还可能使技术方案发生不清楚或错误。

说明问题附图

原因说明

附图有不必要的文字说明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附图中除了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的注释;但对于流程图、框图一类的附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或符号。

对不同的部件用同一个附图标记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在用于表示同一实施方式的各幅图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多个图用一个附图编号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对于附图,应该按顺序进行编号,不能多个图用同一个附图编号。

流程图中的英文没有翻译

对于中文的专利申请,不管是说明书文字部分还是附图部分,都应该尽量用中文来描述。

说明问题摘要

原因说明

超过300字(包括标点符号)

不符合审查指南关于说明书摘要不超过300个字的规定。

缺少发明名称、所属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

不符合审查指南关于说明书摘要应该包括发明名称、所属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技术方案要点、主要用途的规定。

有商业性宣传用语

不符合审查指南关于说明书摘要不应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的规定。

说明

1、如果在整个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中,上述的形式问题出现少于3处,则表明该代理人在态度上是好的,且在写案子时是认真的,可以建议代理人进行修改。

2、如果在整个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中,上述的形式问题出现超过5处,则表明该代理人在态度上有问题,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代理人的水平较低,这时为了提高代理人的水平和保证专利申请的质量,还是强制要求代理人进行修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b1cb4b7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61.html

《华为专利质量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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