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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的账务处理及其应用范围
【摘要】 目前,在《2010年注册会计师——会计》、《中级财务会计》等一些权威的教材中首次出现了“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的账务处理,虽然该种账务处理尚未在《企业会计准则》或其应用指南里明确提出,却已被专业人士和社会广泛认同。鉴于“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账务处理的实用性和其尚未形成体系,文章首先对该方法进行系统介绍,并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最终得出该种账务处理的适用范围,以便于会计人员更好地进行账务处理,使准则更加完善。
【关键词】 短期借款; 利息调整; 账务处理; 适用范围
一、“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的账务处理
(一)“短期借款”的概念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种类和贷款人进行明细核算,借入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借款”。偿还时则做相反的分录,借记“短期借款”,贷记“银行存款”。
(二)“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的引入
经济的发展和公众对财务报表披露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是使得企业会计准则不断完善的原动力,很多走在会计领域前沿的人士不断地进行改革,并体现于教材书或论文里。短期借款的二级科目“利息调整”在《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级会计实务》以及《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应试指南》的出现,就是将“实际利率法”引入“短期借款”核算的一种会计革新。
稍加分析就可得出,“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主要是应用在应收票据贴现中的。对于应收票据的贴现通常分为不附追索权的贴现和附追索权的贴现,由于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所产生的费用直接计入财务费用,没有分歧,因此在此只对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进行研究,进而引入了“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三)“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的账务处理
企业由于急需资金等原因而将应收票据贴现给银行,票据承兑人拥有付款人的商业承兑票据,如果付款人到期无法支付相应款项,则作为票据贴现人的企业就很可能被追索,这种票据被称为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严格地说,这是用票据抵押贷款。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短期借款)。同时,将所产生的贴现费用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里,而不直接计入财务费用,这是因为贴现时还不能确认承
兑汇票到期是不是完全可以承兑,所以贴现费用要先通过中间科目“短期借款——利息调整”入账(类似“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的方法),再在一定的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按照摊余成本对短期借款进行计量。即在摊销期间按短期借款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借款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并将相同的金额计入“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的贷方。现通过一个例子加以说明:
A公司于2009年3月1日收到B公司签发的票据,面值为100万元,票面利率10%,期限为3个月,A公司由于急需资金,4月1日拿票据向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率12%,此票据附有追索权。A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4月1日向银行进行贴现
借:银行存款100.45 (102.5-2.05)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2.05(100×(1+10%×3/12)×12%×2/12)
贷:短期借款——成本102.5 (100×(1+10%×3/12))
2.5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