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2021-08-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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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社会保险
嘉兴市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等等,下面为嘉兴市各项保险实施条例及办法 。具体为:
养老保险: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嘉政发[2002]42号文、嘉政发[2007]71号文、嘉劳社[2007]138号文、嘉社险[2005]4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就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转移折算具体操作办法规定如下: 一、规范转移折算对象
本着社会养老保险有机统一、社会养老保险“不能重复参保、不能重复享受”的原则,有二种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关系的符合 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转移折算。
(一)、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1、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可以申请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申请将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转移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对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人员,在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可以申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金额转移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转移折算事项规定
(一)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转移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填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除按嘉政发[2007]71号文第二十一条、嘉劳社[2007]138号文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外,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原农保养老金兑付办法计算;并按上述有关规定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早从《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开始实施的年限(即1995年1月)算起。
(二)原农保参保人员申请转移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按嘉政发[2002]42号文第五条、嘉社险[2005]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申请转移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填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按嘉政发[2007]71号文第十五条,嘉劳社[2007]138号文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并折算缴费年限(月)、补记个人账户。
(四)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申请转移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填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折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领取金额全部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当年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 三、其它事项
(一)对未到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年龄的被征地人员或巳经享受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男、女年满60周岁,按原农保一次性保
障金支付业务办法作退款处理;
2、男、女未满60周岁,按原农保正常退保办法作退保处理;
(二)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严格按现有社保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规定自二○○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如遇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医疗保险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及《嘉兴市本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第27号政府令),按照《关于统一征收社会保障费的通告》要求,须进一步明确单位基本医疗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及申报缴费的操作。 一、单位参保登记
1、 凡申请参加基本医疗的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全体人员(在职+退休)为准,统一申报参保手续。
2、 单位参保登记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