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31 03:50: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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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金融机构:

为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就业工作,现将《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03]52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1、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略)

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略)

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河南省小额担保

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法》)等文件规定,由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省财政利用贴息资金,支持地方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第九条 从2008年1月1日起,符合贷款条件最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5万元,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十条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部门的申请,经审核后按季向市、县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 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局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省财政审核清算。 第十四条 省财政对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根据鼓励先进的原则,对各地进行风险补偿资金补助和贷款奖励。

第三章 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息期限计算。 第十六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和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微利项目和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二十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与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及明细表报送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局,并附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备案。对省级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由省级金融机构申请,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审核后可直接拨付贴息资金。

(三)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经办银行将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

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报至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贷款担保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贷款担保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四)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局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

(五)省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对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提供的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安排专项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全部补充地方担保基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提供的资料,经审核确认后,按照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其中中央财政承担部分从中央贴息资金预算中安排拨付。奖补资金由财政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局应按季向省财政厅报送贴息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反映本地区贴息贷款的季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省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10日之前。 第二十四条 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局每半年对本地区贴息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报送时间为本年度的7月10日之前和下一年度10日之前。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贴息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贴息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贴息贷款用于微利项目和符合要求的小企业; (三)单独设置贴息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四)认真做好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辖区内贷款贴息的申请、审核工作;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及经办银行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贴息申请,及时拨付贴息资金,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保证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处理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加强对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管理;

(六)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和专员办负责对当地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的开展检查。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省财政厅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辖市和扩权县(市)财政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资金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此前已出台的和其他部门已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d739f9f20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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