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院党〔2012〕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推动科学研究事业的快速发展,更好地为教学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奖励范围的我校教职工(含返聘教师)或集体,均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科研奖励
第一节 科研项目立项匹配与奖励
第三条 获得国家级有资科研项目且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每项匹配我校可实际使用总经费的200%;获得省部级有资科研项目且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每项匹配我校可实际使用总经费的100%;参与申报(经学校推荐或审核同意,科研处备案)但非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每项匹配我校可实际使用经费的40%。
获得市厅级有资科研项目且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每项匹配我校可实际使用总经费的10%。匹配经费文科最高不超过30万元,理工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获得国家级无资科研项目且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文科类每项资助经费20000元,理科类每项资助经费40000元,工科类每项资助经费60000元。
获得省部级无资科研项目且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文科类每项资助经费6000元,理科类每项资助经费10000元,工科类每项资助经费12000元。
获得市厅级无资科研项目且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按学校科研基金同类项目资助经费匹配。
已受学校资助校外无资科研项目2项者,学校不再匹配科研经费。
第五条 获得横向委托科研项目且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每项奖励到账总经费(不含外拨合作单位经费)的10%。
第二节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
第六条 获国家级奖励的成果[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最高奖)等奖项]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学校按奖励等级和奖金额给予奖励:一等奖每项奖励奖金额的400%;二等奖每项奖励奖金额的300%;三等奖每项奖励奖金额的200%。
第七条 获省(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省科学技术奖等奖项)、部级奖励的成果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学校按奖励等级和奖金额给予奖励:一等奖每项奖励奖金额的300%;二等奖每项奖励奖金额的200%;三等奖每项奖励奖金额的100%。
第八条 获市厅级一等奖的成果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每项奖励奖金额的80%。
第三节 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职务专利)奖励
第九条 获职务专利且专利权人我校为第一位的,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1000元。
第四节 优秀学术成果奖励
第十条 对于符合我校办学方向,有利于强化科研特色,提升社会服务能力,能够为支撑已有学科专业和硕士学位点建设奠定学术基础的优秀学术成果(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且非学校专项资金资助)予以奖励。
(一)学术专著
国家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指围绕某一学科或问题加以研究和论述的学术著作,不包括教材、资料性编著、译著、论文集、艺术作品集等)每部奖励3000元。学术专著文科类须20万字以上,理工科类须15万字以上。
(二)学术论文
1.发表在《SCIENCE》、《NATURE》上的学术论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职工为首位作者的,每篇奖励20万元;我校和我校教职工为第二及其他位次的,每篇奖励金额按下式计算:
20万元÷我校位次÷我校教职工最高位次
2.发表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6000元。
3.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艺术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期刊影响因子f(以论文发表当年期刊的影响因子为依据,下同)小于所属学科收录所有期刊影响因子平均值F的,每篇奖励10000元;F≤f
4.被EI(工程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在论文文摘下方有Ei controlled terms字段)每篇奖励6000元。
5.被ISTP(国际科技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6.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只作论点摘编的,每篇奖励2000元。
7.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只作论点摘编的,每篇奖励1000元。
8.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只作论点摘编的,每篇奖励500元。
9.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10.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版收录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各种形式的增刊和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除外),每篇奖励1500元;在CSSCI、CSCD扩展版收录期刊和国外正规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发表在各种形式的增刊和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除外),每篇奖励500元。
11.教职工在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多篇学术论文者,只按一篇奖励;一年内在同一刊物不同期次发表多篇学术论文者,前两篇按奖励金额的100%奖励,第三篇按奖励金额的50%奖励,第四篇按奖励金额的20%奖励,其余不作奖励。
12.我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或外出进修学习期间作为第一作者且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符合2~11项者,每篇按原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
(三)艺术作品
被国家级文化、艺术专业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的艺术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第五节 应用技术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的应用技术鉴定成果,达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的,每项分别奖励6000元、4000元、2000元。
第十二条 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或转让后,学校按到账经费的20%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科研奖励每年12月底受理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奖项,由个人或集体自愿申报。申请者须填写相应的申报材料,持奖励证书、成果原件等有效证明材料(被各种数据库收录须有国家法定检索机构书面证明),经所在单位审查签字后,报科研处审核汇总,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院长审批,由计划财务处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凡同一成果依据本办法同时(或不同时)具备多项获奖情况时,以奖金额最高的一项发放,已发奖金的只补发差额。
第十六条 在科研奖励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重复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匹配的用于项目研究的经费,应在上级所拨经费使用完毕后使用,开支、报销按《滨州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匹配和奖励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滨院党[2009]66号】)同时废止。
中共滨州学院委员会
滨 州 学 院
2012年8月3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dd7f8a2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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