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内务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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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内务管理制度汇编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内务事务管理,促进机关事务工作秩序规范高效运转,更好地服务保障各项检察工作开展,根据中央、省市委和上级院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修订本规定。
考勤管理
第一条 机关实行考勤制度。考勤采用门禁系统刷卡方式。院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须在本院门禁读卡器上刷卡考勤。刷卡时须由本人进行,不得由他人代替。本院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每月通过局域网或其他方式进行通报。考勤结果作为干部考察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基本内容,记入任职考察材料和年度考核登记表,并作为职务升降和其他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二条 凡没有履行请假或补假手续,根据考勤刷卡记录认定。对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应进行通报和批评教育。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承担考勤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应严肃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禁虚报、瞒报考勤情况。
第四条
由于因公出差、市内公务、参加学习、培训等不能刷
卡的,上下班忘记带卡或因故不能在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刷卡的,须及时向监察室报告。
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请假一天之内,按下列权限批准:
1.中层副职及一般干警请假,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2.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分管领导请假,由检察长批准;
4.检察长请假,由市委主要领导和市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 请假超过一天的,须填写请假条,并按下列权限批准: 1.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检察长批准;
2.其他干警请假,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由检察长批准。
3. 检察长请假,由市委主要领导和市院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干警在填写请假条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1.病假,附医疗部门的病假建议单; 2.产假,附医疗部门的生育证明;

3.计划生育假,附手术单位的证明; 4.事假,附请假理由。
第八条 经相关程序批准后,请假条交政治处统一备案,期满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分管领导、政治处销假。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事后应立即主动补办,并说明情况。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未被准许而擅自缺岗的,以旷工论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凡本院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在会前交政治处统一备案。
第十一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勤、请假情况进行管理并建立登记台账备查,政治处、监察室不定期组织督察,并在内网公布。
慰问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干警及其配偶因病住院,由政治处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等前往看望,并统一以组织名义一次性给予慰问金1000元。重病慰问金标准,由院领导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干警及其子女结婚,统一以组织名义一次性给予慰问金1000元。

第十四条 干警及其配偶生养,统一以组织名义一次性给予慰问金1000元。
第十五条 干警的配偶、子女、父母去世,以组织名义一次性给予抚慰金2000元。
第十六条 退休人员去世,以组织名义一次性给予抚慰金2000元。
第十七条 干警发生本办法以外事项需要慰问的,由院领导研究确定。
公务接待、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承办公务接待或会议需要行装部门协办的,应填写《公务接待单》或《办会(事)单》,经主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原则上提前1个工作日将复印件送相关部门。
《公务接待单》或《办会(事)单》应写明会议时间及地点、参会人员及领导或主宾职务、用餐次数及人数、住宿(含午休)天数及人数等具体事项。
第十九条 行装部门接到协办通知后,应及时制订接待、会务保障工作方案,一般应提前半天完成会场布置工作,并做好桌椅、地面清洁,提前半小时做好空调、茶水服务准备工作。技术部门提前做
好技术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电话通知、联系记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原则上不予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公务接待用餐一般安排在本院食堂,住宿一般安排在内部接待场所或定点宾馆。禁止因私用公款接待。
按照对等、对口、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陪餐人员一般由接待部门的分管领导确定,来宾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超3人,来宾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院领导参加的重要接待,陪餐人员由院领导确定。
第二十一条 接待用餐:早餐一般在住宿地点用自助餐,午餐和晚餐一般在本院食堂安排。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用餐的,严格控制规格和接待标准。不得上高档菜肴(包括野生保护动物制品)、高档酒水,并要控制数量、禁止浪费。接待时,不得强制劝酒、酗酒,否则所产生的后果自负,未用完的酒水应退回。所有接待一律不提供香烟。
上级院和兄弟院来我院公务活动,中午用餐一般安排在本院食堂端盘用餐,特殊情况下经分管行装领导批准安排工作餐。
第二十二条 住宿安排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院主要领导等省部级以上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省院其他领导及省辖市院主要领导
可以安排单间,费用自理的按来宾要求安排。房间不摆放鲜花、水果,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正常接待一律不馈赠纪念品。外单位人员援助性工作需安排酬金或赠品的,由承办部门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向行装部门提出建议,填写《赠品(酬金)申请单》,经分管行装部门的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安排营业性娱乐活动或其他消费活动。
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十四条 规范派车程序。各部门因公务拟使用车队机动车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前1天向行装部门申请。节假日用车或干警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车辆的,需经行装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规范用车程序,公务用车一律凭单派遣。禁止公车私用和私自用车。X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派车(提审、出庭等携带涉密载体或陪同外单位人员除外)城区范围之外X境内公务用车,需经部门分管领导批准。X地区范围之外X省境内公务用车,需经分管行装部门的领导或检察长委托的其他院领导审批。X省范围之外和节假日公务用车,一律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长授权分管行装部门的
领导批准。公务用车申请单原则上需提前1个工作日送至行装部门,便于车队在安排车辆时整合资源,统一派车。
第二十六条 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车辆清洁,驾驶人员每天上班前应做好轮胎、刹车、燃油、机油等项目的常规检查。
第二十七条 车辆维修需履行审批手续。维修费在300元以内的,由行装部门负责人审批;300元以上,由行装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原则上到政府定点单位进行维修。驾驶途中发生故障的,经行装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就近维修。
第二十八条 注意节约使用车辆。能拼车的尽量拼车,尽量减少过路桥、停车等费用。所有公务车辆由行装部门派员跟车,到政府指定加油站加油。
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章停车等违规行为;非执行紧急公务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公务车辆严禁停放在饭店、娱乐场所门口。
驾驶人员违章处罚的责任自负;发生交通事故的,按事故鉴定及相关规定,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责任。分配到相关部门的公务车辆,因违章受处罚而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使用部门自行负担。
第三十条 严格车辆入库管理。无特殊情况,车辆每晚20
之前应进院入库或停放指定地点。特殊情况经行装部门负责人批准,并由车辆使用人签字证明,可以停放在驾驶员所在小区或其它安全地点。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要保持全天候手机通讯畅通,随时做好出车准备。工作日期间的中午或非工作日时间有出差任务,不得饮酒。离开X市区或其它影响正常出车情形的,应事先向行装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领导报告。
公务外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坚持必须和可能(经费、时间允许)的原则,并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外出学习、培训、考察须有上级检察机关、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正式通知,并经部门分管领导或检察长批准。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的邀请函不作为外出学习、培训、考察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外出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凭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的通知或签字的票据,结清费用。学习考察活动必须在活动结束后两周内向分管领导递交学习考察报告。
第三十五条 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差。符合派车接送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eeb174935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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