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设置提 示
(制作章程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
1、本范本仅供参考,适用于2-50个股东并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
3、制作章程时,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的内容修改相关条款,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
4、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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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 ; 邮政编码: 。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九条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的股东
第十条 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
1、姓名(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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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姓名(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
(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
(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
(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页脚内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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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
(八)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 (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不得抽逃出资;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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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 1、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 万元。
2、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 万元。
......
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
第十九条 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页脚内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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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