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P2P网贷平台“平台自融”行为的刑法规制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近年来,P2P网贷平台在中国发展迅速,然而在繁荣背后,却是市场运作不规范、监管缺失等导致的行业乱象频生。“平台自融”行为是指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自己融资,是P2P网贷平台犯罪中较为高发的类型。在“平台自融”案例中,关于犯罪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是争议的焦点。
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Lending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网络借贷模式,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目我国知名度较高的P2P网贷平台有红岭创投、PPMoney、陆金所、人人贷、拍拍贷、91旺财等。近年来,P2P网贷平台在中国发展迅速,然而在繁荣背后,却是市场运作不规范、监管缺失等导致的行业乱象频生。根据第三方网贷资讯平台“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5月底,全国运营平台数量1946家,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达到661家,出现问题的原因有跑路、提现困难、经侦介入、停业等。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网站收集了关于P2P网贷平台涉嫌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和媒体报道,截至2015年5月底,共收集到7例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至法院且法院公布了判决书或媒体报道了的案例。该7例案件全是P2P网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平台自融”行为进行犯罪,其中5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例涉嫌集资诈骗罪。P2P网贷平台的性质应当是信息中介,即在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充当一个中介平台,而“平台自融”是指平台经营者利用平台自己融资。笔者收集的7例案例全是“平台自融”类犯罪,可见其是P2P网贷平台犯罪中较为高发的类型。
在该7例“平台自融”案例中,关于犯罪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布全国首例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书,“东方创投”案成为我国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第一案。2014年10月9日,优易网集资诈骗案在江苏公开审理,该案是国内首个以集资诈骗的罪名公开审理的P2P网贷平台案例。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比较研究,探讨P2P网贷平台经营者的“平台自融”行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何种情况下构成集资诈骗罪,为该类案件的性质的辨析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平台自融”典型案例——“东方创投”案和“优易网”案
(一“东方创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4月份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由被告人邓某任法人代表及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线某任运营总监,负责公司广告投放、人员招聘、客服管理及技术维护等工作。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9日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在平台上设立企业借款、房产、车辆抵押借款等投资标的,标的投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个月,承诺3%至4%月息的投资回报收益,投资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元,最高不超过99万元。投资客户选择投标,在网上签订四方借款协议,然后使用支付平台在线打款。客户的款项转入到邓某的私人账号内,投资期限到期前客户如果申请提现,后台服务器会自动计算出应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