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理工职业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0-06-23 15:41: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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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理工职业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与校址

  (一)校名:辽宁理工职业大学。英文名称:Liaoning Vocational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二)学校校址。学校南校区位于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路东段二号;北校区位于锦州滨海新区昆山路九号。学校网址为

  第三条 管理机关

  学校的主管单位是辽宁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辽宁省民政厅。

  第四条 学校性质与分类

  (一)学校性质: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二)学校分类:自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条 办学定位

  (一)学校属性:高层次职业教育类别。

  (二)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健全人格;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掌握专业核心技能;具有职业精神、创新精神、工匠精神,适应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升级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

  (三)服务面向:立足辽西北,面向辽宁,辐射全国,为辽宁五大战略和辽宁沿海经济带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发展服务。

  第六条 办学层次

  学校以全日制职业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开展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

  第七条 办学规模

  学校办学规模为在校生12000人。

  第八条 学科与专业

  (一)学科:学校构建以工学为主,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理学等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二)专业:学校以社会需求设专业,校企合作办专业,逐步在机械、汽车服务工程、自动化、土木、计算机、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和护理八个专业群范围内,创建职业本科新专业。

  第九条 发展理念

  坚持科学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投入促增长,以条件达标准,以质量促发展,以特色上水平,创建“质量、规模、层次”协调发展的一流本科层次职业大学。

  第十条 发展目标

  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到2035年实现“本科优秀”。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

  学校举办者是德恒文秋(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举办者权利

  举办者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学校首届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决定首任董事长人选。

  (二)举办者或其代理人(董事长)参加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对学校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报告,了解学校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向学校提供必要的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义务

  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承担学校基本建设经费,提供相关资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办学出资义务。

  (三)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参与学校办学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校办学

  第十四条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和“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实施“依法治校、政治建校、人才强校、质量立校、创新兴校、文化铸校、安全护校、创建名校”战略,遵循和探索职业本科教育规律,创建“国家放心、社会满意、学生向往、教师乐业”的职业本科高校。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健全产教融合、德技兼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工匠精神、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服务。

  第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学校努力将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内容认知和思想提高相结合。重点开展教育部规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为共产主义而奋斗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教育;依法治国教育;学校把“三观”(科学的世界观、高尚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五爱”(爱党、爱国、爱人民、爱学习、爱劳动)、“五德”(恭、宽、信、敏、惠)作为德育教育的核心内容,培养学生优秀品质的形成。

  第十六条 着力加强专业实践教学

  学校注重实践教学环节,强化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构建以培养学生专业核心能力为中心的实践教学体系,建立以岗位工作核心技术能力为重点的“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方式,通过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使学生在毕业前掌握专业岗位核心技术技能,培养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七条 教学管理

  学校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探索教学改革,构建教学标准体系,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和保障制度,以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思想道德、人文素质教育和技术技能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

  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坚持科研创新服务产业发展,健全科研机构和工作机制,支持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依法保障学术自由,打造品牌项目,提升学校地位。

  第十九条 坚持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并重

  学校坚持知识与技能并重,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并举,统筹利用教育教学资源,积极参与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校内外学习者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

  学校不断提高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建立校企合作机构,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着力建设规范的校内外实训基地,建成一批满足实训课程需要的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工匠精神、敬业精神和实践创新能力。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保证监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学校党委由7—9人组成,党委书记召集主持会议,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根据党政交叉任职的原则,党员校长、副校长进党委会。

  第二十三条 党委职责

  (一)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在学校办学方向中起监督保证作用。

  (二)党委书记参加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三)负责党务干部培养、教育、考核、监督和任免。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以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以调动党员积极性、创造性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机关

  学校党委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委办部。按业务归属范围设党支部委员会;各院(系)以专业群建立党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

  董事会由7人的单数组成,举办者选派3人,校长1人、党委书记1人、职工代表1人、校企合作代表1人。董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董事会成员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备案。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派人主持工作。每4年换届一次,董事长和董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经校长提名,董事会审定,任免校级干部。

  (二)修改和解释学校章程。

  (三)审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批准学校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教育教学改革事项。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发展基金的比例。

  (六)审批学校经费预算、决算,监督、检查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和工资标准及职工福利。

  (八)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

  (九)监督检查学校办学过程中执行国家政策和董事会决议情况。

  (十)对学校校级和正处级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职责

  (一)确定董事会会议议程,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董事会换届工作。

  (三)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依法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和召集,特殊情况可委托一名董事主持。

  (三)召集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提前七日通知董事议事时间、地点和议题。

  (四)董事会会议至少有五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一人一票制,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五)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董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名并承担责任。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六)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学校党委同意。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学校设立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制度。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举办者代表各1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

  学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校长、副校长及机构负责人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校处两级负责人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涉事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的各类决策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设秘书或秘书长1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聘用,负责董事会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文件保管等相关事宜,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

  学校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校长

  (一)校长聘任。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聘任条件。

  (二)校长的聘任条件。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心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高度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严于律己,组织能力强;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验,熟悉办学规律,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享有政治权利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基本素质。

  (三)校长的职责。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业务工作,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执行董事会决议;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聘任、解聘学校教职工(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对工作人员实施奖惩;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根据学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校长任期。每届聘期为4年,经董事会考核合格可连任,任期内如出现不宜做校长的客观情况,可提前解聘。

  (五)副校长在校长领导下按分工履行职权和完成任务。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委托其他校领导主持会议,研究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主要事项。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有: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党委书记、副书记和中层干部列席。

  第三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委领导和行政校级领导集体协商议事的会议形式;是董事会决策之前学校党政领导对重大事项民主协商的重要环节。凡涉及“三重一大”议题和校长办公会讨论未确定的议题,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讨论。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由董事会核准后发文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人由职务决定,即: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根据需要党委班子成员与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内设行政机构

  学校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处室办和二级教学单位、二级教学组织。

  第三十六条 二级教学单位

  学校设院(系)作为二级教学单位,在学校领导下独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其职责和权利如下:

  (一)在学校发展规划指导下,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实施教学改革和课程体系创新,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二)在学校划定的学科与专业类别的范围内,依据教育部公布的专业名称和标准,深入实际考察社会需求,自主论证专业设置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专业学术设置委员会审定后,校长批准确定设置新专业。

  (三)依据教育部规定的示范性标准进行师资队伍、课程体系、实训室、实习基地建设,为创建省内先进示范专业努力工作。

  (四)二级教学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和党政领导分工负责制。党政干部分工合作、交叉任职。学院(系)院长是行政、教育、教学、科研第一责任人,学院(系)党支部书记是党的建设、思政工作和学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重大问题由党政联席会决定。学院(系)院长召集、主持党政联席会。

  (五)各二级教学单位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师和学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对师生的考核、奖惩按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二级教学组织

  二级教学组织是不直接管理学生的教学部门。主要任务是按有关规定设置若干教研室,领导各教研室开展教学工作,做到理论知识和实践结合,培养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创新课程体系,提高教育质量,教书与育人并重,全面提高学生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

  第三十八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其职责是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职权进行监督,查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事项,加强党风建设,实施廉政文化教育。

  第三十九条 工会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学校工会委员会,机关后勤和院(系)分别设分工会。工会主要职能是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共青团

  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是党的助手,是青年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院(系)设团总支,青年职工和学生班设团支部,充分发挥团支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会

  学校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组建学校学生会,院(系)分别组建分会,各班成立班委会。学生会在学校团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班委员在团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专业与学术委员会

  (一)专业与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专业与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专业与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专业与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者调整专门委员会。

  (二)审议专业设置。依据社会需求,提出并论证各院(系)提出的专业设置计划,审议专业培养方案、为学校设置专业提供科学论证依据。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法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费来源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有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和社会捐赠。

  第四十五条 财务管理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成本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六条 办学收入经费的使用

  学校办学收入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七条 财务审计

  学校财务执行年度审计的制度。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要进行财务审计,在校长、财务主要负责人离职时是否进行财务审计由董事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办学年检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的管理。学校对拥有的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学校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条 法人财产权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五十一条 资产和财务监督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身份认定

  学校专兼职教师、合同职工、临时用工一律办理聘用协议和劳动合同并履行责任者,才能认定为学校职工身份。学校教职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规模结构和师生比例。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权利

  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义务

  遵守学校制度,执行学校规划,勤敏用心创造性开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学校发展;遵守学校《教师道德规范》;遵守学术规范;履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教师培训

  建立教师培训制度,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学校为高级教师、双师教师、研究生教师培训提供条件。通过政治素质、品德情操、专业实践能力培养训练,促进优秀教师团队成长。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福利待遇

  学校原则上按国家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制定学校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保证职工的稳定收入;在基本工资标准基础上,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学校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激励机制,实行职务津贴、责任津贴、校长津贴和举办者津贴等。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身份认定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权利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享有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义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大学生守则》各项规定;遵守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生奖惩

  学校根据有关奖惩规定,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当事者,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选举学生会干部;审议学生会章程;审议通过《学生行为规范》;审议通过《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向学校提交关于学生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团体活动等事项的大会提案;审议或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的事项。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三条 办学管理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辽宁省教育厅的领导下,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四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和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五条 合作办学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强化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

  第六十六条 合同订立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和法律顾问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否则对学校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章 校训、校徽、校庆日

  第六十七条 校训

  自强不息 循序渐进

  第六十八条 校徽

  学校校徽用红、黄、蓝三色,红色代表立志为民的政治理念,黄色代表高贵的品质,蓝色代表发展空间;内方外圆,代表内有规矩,外展和谐的理念;内圆“德恒”二字彰显举办者提出的“德恒教育”理念;中圆为五角星,体现学校具有五个学科门类和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外圆上方是毛体的中文校名,下方是大写的英文校名。

  第六十九条 校庆日

  学校校庆日为9月28日(孔子诞辰日)。

第九章 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第七十条 合并与分立

  学校的合并、分立要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 举办者变更

  学校举办者变更时,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需变更时,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二条 办学终止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等迫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

  第七十三条 办学清算

  学校自行决定终止的,由学校董事会成员组成清算组,董事长为清算组召集人;由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进行清算时,对其剩余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以上所述财产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四条 学生的安置及注销登记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报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章程的制订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报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章程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15f09b131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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