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等院校校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20 17:15: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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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院校校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等院校校舍安全使用和科学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高等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充分发挥校舍的使用功能,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努力实现校舍管理与维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校,是指我市各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院校、独立学院、高职院校和成人高等院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校舍,是指学校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土地、道路、运动场地等。第二章校舍的权属第四条凡建国后由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管的学校校舍,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调拨给学校使用的公房和其他房屋,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拨款建设、购买、征收的校舍,社会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调拨、赠予、捐资建设、改造的公立校舍,公立学校勤工俭学、自筹资金建造的校舍等应当确定为国有资产,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我市公用公房管理及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民办学校的校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并依法使用和管理。新建的校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建设等相关手续,校舍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校舍权属情况发生变化的也应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买卖、转让学校校舍。第三章校舍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校舍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七条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校舍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好校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落实校舍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责任制;指导、检查下级部门和学校开展校舍使用管理工作。民办学校和非教育系统学校的投资方、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积极落实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要求,做好学校校舍的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校舍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第八条学校是校舍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做好校舍管理和维修资金使用等工作。校舍的使用人应依法履行使用安全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校舍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校舍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和各级校舍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学校要指定1名校级领导负责学校校舍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学校应确定校舍使用、管理和维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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