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2011年8月22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职工的提取行为,使住房公积金切实发挥定向用于住房消费的作用,防止冒领、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发生,保障职工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⒈离休、退休的;
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⒊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⒋出国、出境定居的;
⒌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⒍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⒈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
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二年的;
⒊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⒋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⒌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其支付的房租已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家庭人员计算包括本人、配偶及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⒍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支付房租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三)因各种原因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五年或正式退休后仍无法补缴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予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四)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除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外,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管理中心对职工的缴存情况及存储余额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视情况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后,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答复申请人;
(三)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准予提取的,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取款手续。职
工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住房公积金的,代领人除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经鉴证的委托书外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金额、账户余额支付顺序及取款方式(一)提取的金额:
⒈符合销户提取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
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提取额到百元止且不超过用于所需住房消费总额。
⒊职工及其配偶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额,还款期内按年(月)偿还贷款提取,不超过上期实际偿还贷款本息额;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提取额不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⒋支付房租的,支付金额按规定使用面积应支付的房租总额减家庭工资收入25%计算,当租金标准明显高于房屋所在地正常租赁价格时,管理中心可重新核定。
(二账户余额支付顺序为: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当年缴存的一般住房公积金;历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历年结转的一般住房公积金。(三)取款方式按以下情况分别为:
⒈按月提取还贷的,由管理中心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⒉一次性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贷款银行的还贷账户内;⒊符合第一条第㈠款提取条件及购建住房、一年一次提取还贷、大修理住房、支付房租的,管理中心开具现金支票,由申请人到委托银行提款;实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由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直接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四、提取证明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经单位核实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外,还应视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提取。提供离休、退休批文或离休证、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
(三)企业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自谋职业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取,提供终止(解除)人事关系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