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发布时间:2019-08-22 06:56: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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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国科协《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加强企业科协工作,提高企业员工科学素质,加快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的实施,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业科协”)的性质:企业科协是中国科协在浙江省科协的基层组织,是企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是企业党组织和企业决策层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支撑力量,其工作业务接受省、市、县(市、区)科协的指导。

第三条 企业科协的宗旨是:为企业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为提高企业员工科学素质服务,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企业科协是指在国有、非国有、股份、合资等各类企业(公司)、经济开发区所属企业建立的科协组织。

第二章 企业科协的任务

第五条 围绕企业自主创新,积极组织开展“讲理想、比贡献”竞赛活动;

第六条 积极开展科学知识、科学技术、科学精神、科学方法普及活动;

第七条 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科技咨询活动;

第八条 维护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倾听和反映企业科技人员的建议、意见和申诉,促进企业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九条 关心企业科技人员的成长,参与协调其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评定及各类科技成果评奖工作,推荐并表彰奖励优秀企业科技工作者;

第十条 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加入全国性学会、省属学会、市属学会,善于组织其参加各级科协组织的活动,积极发挥自身协会团体优势,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 负责管理企业专业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十二条 积极参与并协调企业员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工作,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着力推动企业整体科学素质的提高。

第十三条 积极发挥企业离休、退休、退岗、退养等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三章 企业科协会员入会与退会

第十四条 企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术工人,承认并遵守中国科协章程,由本人申请,经企业科协批准,即为会员。

第十五条 企业科协会员有退会的自由。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科协批准,即可退会。

第十六条 对触犯刑律、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不遵守中国科协章程、企业科协组织通则的会员,经企业科协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企业科协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遵守中国科协章程,遵守企业科协组织通则,执行企业科协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积极参加企业科协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企业科协交给的任务;

第十九条 积极参加上级科协、学会举办的学术、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在企业科协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科协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二十二条 有申诉、诉求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五章 组

  第二十三条 拥有30名(含)以上科技人员的企业,能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可向所在地科协申请成立企业科协;

第二十四条 企业科技人员数量不足或其他条件暂不具备成立企业科协条件的企业,可按地域或同类产品企业联合申请成立企业科协,组成企业科协联合会;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成立企业科协,应提交申请报告、制定符合自身企业特点的企业科协组织通则草案、会员审查资格等必要材料,经所在地科协批复,即可成立企业科协,并召开企业科协成立大会和选举产生企业科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会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科协必须以中国科协章程、企业科协组织通则为依据,制订本企业科协组织细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科协须实行民主办会。其领导机构是企业科协会员大会或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三年至五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在企业科协会员大会或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企业科协工作。会员人数超过200名的企业科协,其科协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企业科协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1人,副秘书长人选1-2人,由企业科协委员会讨论通过。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企业科协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会(学组)、专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为企业科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二条 企业科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所在地科协申请注销:

1. 决定自行解散的;

2. 所在企业解散、破产的;

3.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章 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决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三十四条 制定和修改企业科协组织通则;

第三十五条 审议和批准企业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选举企业科协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七条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 企业科协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执行企业科协会员大会或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选举企业科协主席、副主席,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规模较大的企业科协委员会可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条 制定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十一条 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第四十二条 组织召开企业科协会员大会或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章 企业科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职责

第四十三条 领导、监督科协委员会根据企业科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选举企业科协主席、副主席;

第四十五条 讨论确定企业科协工作计划;

第四十六条 决定企业科协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章 企业科协经费

第四十七条 企业拨款。按浙委【2003】2号文件“企业科协活动经费按科技人员年人均200元的标准,作为科技投入计入生产成本”的规定列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第四十八条 企业相关部门赞助;

第四十九条 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企业科协自身的合法收入。

第十章 附

第五十一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区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涉及自然学科事业单位成立科学技术协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五十二条 市、县(市、区)科协应按照此实施细则督促企业科协制定好组织通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浙江省科协。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非国有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即行作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38f8709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aecaa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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