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特约商户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4-01-22 15:12:40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兴业银行特约商户协议书

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人:

址:

编:

真:

: (以下简称“乙方”)

人:

址:

编:

联系电话:

真:

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申请银行卡收单结算业务及附属服务,并同意遵守银行卡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的银行卡收单业务中相关服务项目。

一、相关定义

(一)“兴业通”业务:签约商户按照与本行的协议约定受理银行卡支付交易,本行为其提供资金结算与其他附属服务的业务形式

(二)银行卡:指经过境内合法发卡银行机构核发的借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信用卡)与预付费卡(储值卡)

(三)收款:通过受理设备,使用付款方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向机具绑定结算账户进行款项划转的交易;

(四)付款:付款方使用机具绑定结算账户向收款方指定账户进行款项划转的交易;

(五)消费:指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在乙方消费时,通过POS机向甲方申请购买商品或服务,或通过压卡机由乙方通过甲方授权电话为其向甲方申请购买商品或服务,经过甲方实时授权并核准后,由甲方代其向乙方垫付商品货款或服务收费的行为。

(六)积分消费:指持卡人使用甲方认可的信用卡在乙方消费时,通过POS机向甲方申请以消费其信用卡积分的方式来购买商品或服务,经过甲方实时授权并核准后,由甲方代其向乙方垫付商品货款或服务收费,并扣除持卡人相应积分的行为。

(七)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甲方认可的信用卡在乙方消费时,通过POS机向甲方申请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经过实时授权并核准后,由甲方代其向乙方垫付商品货款或服务收费,而持卡人按月向甲方分期支付商品货款或服务收费的行为。

(八)结算手续费:甲方在服务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按照一定计算标准收取乙方的服务费;计算标准以本协议之清算信息表及变更表为准。

(九)调帐证明:依据甲方指定格式制作,用于乙方进行退货交易、重复请款、少请款等帐务处理时填写。

二、受理相关事项

(一)乙方承诺受理所有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或提供低于采用现金支付的服务。

(二)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客户投诉的有关工作,并配合执行甲方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

(三)乙方应将“银联”及甲方兴业通受理标识置于显要位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宣传相关的银行卡营销活动。

(四)乙方须在受理银行卡前应完成对所受理的银行卡的检核,并在支付成功后确保持卡人对签购单签字确认。

三、银行卡的检核

(一)银行卡的检核及交易单据的认定参照中国银联《全国银行卡特约商户收银员培训教材》进行处理。如未按照规定进行银行卡的检核及交易单据的认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将承担因发卡行退单造成的各种损失。

(二)乙方收银人员需仔细核对签购单及其它消费凭证上的签名是否与银行卡背面的签名一致。若银行卡背面的签名有涂改或不清晰,或有任何疑问,需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并严格按照甲方的指导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责任没收银行卡,同时当持卡人面立即将其明显地剪去一角,破坏磁条并在没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处理。

1银行卡在POS机上进行交易时,该POS机显示为应没收的卡;

2、甲方向乙方指示必须收回的有关银行卡。

(四)乙方收银员必须在终端显示“交易成功”且持卡人签字确认受理终端所打印的交易签购单后,方能确认交易成功。受理设备无打印功能的须在终端显示“交易成功”且支付资金到账后,方能确认交易成功。

四、交易单据的认定和处理

(一)交易单据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本协议方视之为“有效交易单据”:

1所采用的单据必须由甲方提供或认可,且签购单上有持卡人签名,乙方和持卡人留存根各一份;

2交易单据上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涂改。

(二)乙方应妥善保存交易单据至少一年,并在甲方查询、调取时能够提供有效可交易单据与其他与之有关的交易凭证。

五、受理设备的使用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受理设备,受理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指定账户冻结或滞留等同于受理设备价值的金额作为质押金。甲方在乙方结束业务并完整归还受理设备后归还乙方。受理设备押金质押方式、数额由甲乙双方另行确认。质押金额以清算信息表为准。

(二)乙方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受理设备的正常使用,并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受理设备损失。

(三)乙方收银人员经过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培训后,方可使用受理设备受理银行卡业务。

(四)乙方负责受理设备完整安全且在乙方申请安装地址内使用。非甲方指定人员不得对受理设备进行任何维护、检测、拆修、更换部件或更改数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借或任意挪动受理设备。

(五)乙方发生停业、倒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收回受理设备;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归还受理设备。

)因受理设备故障而不能正常进行交易,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指派人员进行修复。

六、结算及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银行卡交易发生的7日内,向甲方申请结算,逾期甲方可以不受理乙方的结算申请。

(一)一般结算

1、甲方向乙方清算的款项扣除结算手续费,以对账单交易明细为准。

2、交易资金清算以甲方确认的数据为准,清算日期以甲方系统日期为准。甲方在收到清算数据或手工单后的指定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汇出款项。具体结算工作日限以清算信息表及变更表约定为准。

4、乙方如对结算账务有疑问,可向甲方提出,或填写投诉单提交甲方。甲方在收到询问或投诉单后及时处理。

(二)特殊帐务处理

1、消费交易、POS积分消费交易的当日撤销和隔日退货、POS分期付款交易的当日撤销可通过POS机具处理,由乙方直接在甲方提供的受理设备上进行操作,客户在签购单上签字确认后视为交易取消。具体交易开通功能以清算信息表及变更表约定为准。

2、乙方如发现少请款,需填写甲方指定格式的调帐证明及相关材料并加盖财务章,在3个工作日内传真至甲方账务处理中心,甲方在收到材料并核实确认后及时向相关发卡银行提出请款操作以完成相应的帐务调整。因乙方未能及时请款而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如发现重复请款后退款、持卡人分期付款非交易当日退货或因其他原因需由甲方进行手工退货的,乙方填写甲方指定格式的调帐证明及相关材料并加盖财务章,在3个工作日内传真至甲方指定地址,甲方收到材料后核实确认并进行账务调整操作。

4、在任何退货申请中,乙方须保证其当日待清算款足以支付退货款;若处理当日乙方的累积待清算款小于退货金额,则甲方有权在次日发生的待清算款中直接抵扣,如次日发生的交易额仍不足以支付该退货款,则由甲方通知乙方将差额款直接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中,乙方应于收到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至甲方。因乙方待清算款不足以进行退货处理而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或客户投诉,由乙方承担或负责解决。

5、进行退货处理时,乙方不得将现金退还给持卡人,并且有义务告知持卡人因退货可能导致的入账时间延长,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风险。

(三)款项冻结

甲方监控到乙方的交易有风险欺诈嫌疑的,甲方可实施款项的暂时冻结。

(四)对帐

甲方每日向乙方提供结算对账单,供乙方进行对账。若乙方对对账单有异议,需在交易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超过规定时间提出的异议,甲方有权拒绝受理。

七、争议处理

(一)发生交易争议、或应银行监管或司法调查要求时,乙方应配合提供甲方要求的相关单据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签购单据,持卡人消费记录、其他凭据。

甲方将协助乙方对争议交易进行核实回复、再请款、提交仲裁,但不承担因争议交易导致的退单损失。

(三)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据,乙方须承担退单损失。

(四若乙方选择提交中国银联争议仲裁,乙方须先行承担的争议仲裁费用。收费标准以银联相关标准为准。

(五争议交易的仲裁结果以中国银联争议仲裁裁定责任承担结果为准。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须承担由仲裁结果所带来的或有退单损失与仲裁费用。

(六)争议处理完成后,甲乙双方仍保有因交易损失向相关方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保密与数据安全

(一)本协议书及清算信息表及变更表所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乙方登记信息、结算手续费率、受理开通服务项目、营销活动、系统通讯接口协议与其他合作内容属于保密内容,仅限于甲乙双方指定人员知晓。未经甲乙双方授权,不得向除银行监管机构与相关司法部门外的第三方透露。

(二)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持卡人信息、账户信息、交易数据信息、签购单据属于保密内容,甲乙双方均不得向除银行监管机构与相关司法部门外的第三方透露。

(三)乙方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POS机具用于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交予受理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四)乙方必须将包含账户及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保存在安全领域,并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

(五)乙方的业务处理程序必须确保安全,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六)除非经过甲方书面允许,否则乙方不得将受理银联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七)甲方只接受签约乙方自身经营范围内发生的交易签单,乙方不得将其他第三方的交易假冒为乙方的交易提交甲方清算;

(八)乙方应严格遵守《银联卡账户及交易数据安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要求的,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违规操作及责任承担。

(一)乙方的以下行为将被认为违规操作,因违规操作导致的经济损失与法律后果将由乙方承担拒绝受理合法银行卡、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符合中国银联或国家法律法规界定的其它情况等;

(二)乙方出现上述违规操作行为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告诫、警示、终止乙方银行受理资格并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三)乙方应对交易签购单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少1年。如因乙方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的以下行为将被认为欺诈风险操作,因欺诈风险操作导致的甲方经济、商誉损失与法律后果将由乙方承担使用虚假信息申请受理设备、非法移机、转让机具、买卖签购单据及支付账户与持卡人信息、涂改签购单金额、协助套现、分单交易、受理伪冒银行卡、提交清算不属于乙方自身经营的交易、改造受理设备、侧录银行卡、恶意倒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符合中国银联或国家法律法规界定的其它情况等;

(五)乙方出现上述欺诈风险操作行为,甲方有权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保留款项冻结、拒付、扣回、暂停交易、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等的处置措施。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信息及相关风险欺诈行为提报中国银联与有关司法部门并将根据造成经济及商誉损失,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申请开通或者变更业务必须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乙方向甲方提供所需的材料应真实有效。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在业务受理范畴内对甲方所涉及的信用记录、工商登记记录、负债记录等背景信息了解核实。为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如单位名称、清算账户、营业地址或经营范围等若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受理设备作为向乙方提供支付结算及附属服务的工具,并有义务配合乙方的人员培训组织工作做好培训工作。

(三)乙方在使用受理设备期间发生任何人为损坏或遗失、被盗等,乙方负完全责任,并根据设备受损情况予以赔偿。甲方有权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清算款、质押金中扣除或向乙方追索受理设备价值对应款项。

(四)乙方在受理银行卡业务时,应遵守国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等制定的有关银行卡法规、管理办法及银行卡业务规章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因乙方违规操作与欺诈操作而导致甲方的任何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应负责组织对收银员正确掌握银行卡受理基本业务知识和方法的培训,确保收银员能正常受理银行卡,有效防范相关业务风险。甲方负责配合乙方的培训需求对乙方组织的相关收银员进行银行卡受理培训。

(六)乙方定期向甲方提供由甲方代垫资金的积分消费报账发票以方便甲方帐务处理。甲方须按照代垫积分消费资金向乙方提供积分代垫资金交易明细。

(七)乙方有协助甲方、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联与相关司法机构进行交易调查的义务。

(八)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或者司法调查向乙方调阅交易凭证。乙方应对交易购货单据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少1年,如因乙方对交易单据保管不当或遗失无法举证或超过时限未提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非商品服务之提供者,与乙方亦无任何代理、经销关系,若乙方与持卡人在出售商品的质量、数量或提供的服务上有任何争议、投诉或其它纠纷,应由乙方与持卡人直接解决,甲方可从中协调,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如乙方出现超过个月无交易,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收回受理设备;

(十一)乙方如遇迁址、停业,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收回受理设备或终止本协议。

(十二)甲乙双方授权对方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对方的企业名称、商标等标志作为宣传推广用途,但事前征得对方的确认。

(十)当乙方宣布破产时,必须确保甲方合法的债权人地位与优先清偿的权利

十一、协议的实施、变更和解除

(一)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合作期满前一个月,若甲乙双方均未有终止协议的书面表述,则合作期间将自动延续2年,延续次数不受限制。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和甲方中的任何一方,如非对方违约而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在终止前30天书面通知协议的对方,在此期间,上述双方必须继续履行本协议。

(三)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因为单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承办人等事项的变动而不履行本协议。

(四)保密、款项支付、赔偿等相关的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变更而失效。

(五)协议终止后12个月内,如有因协议终止前的交易引起的查询或者争议,乙方仍有责任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回复;如有交易因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导致发卡方拒付或退单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已垫付款项,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发生的费用以及原交易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协议终止时,乙方应退还甲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和有关物品,如丢失或人为损坏应予以赔偿,并将宣传品上甲方的标志清除。

(七)本协议及清算信息表及变更表终止后24个月内,甲方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十二、附则

(一)本协议之任何清算信息表及变更表经双方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若本协议未约定或未明确的内容,则可参照中国银联的交易规则及国内银行卡业务的惯例进行处理。

(三)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协议一式 份,甲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与相关业务给予对方的通知,应送交如下地址:

甲方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日:

补充协议黏贴页:

补充协议黏贴页: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419652bcc7931b765ce159f.html

《兴业银行特约商户协议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