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制度

发布时间:2016-08-09 11:35: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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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3.A3.1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号:LSGGLYQC013

实施日期:2016620

人: (签字)

(公章)

拉萨市岗嘎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营运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管理工作,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报废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令【20128号)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的规定,依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报废汽车是指:

(一)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或者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公里,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公里;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总成(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箱、前后轿、车架)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经有关部门鉴定已无修复价值; 

(三)经三次大修且零部件损坏的老旧车;

(四)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五)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的要求。

第三条 安监部负责对全部处置中心报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

(一)建立每年度各车队的客车到期台账,并于下年度1月初下发各车队,留存入档;

(二)在客车到期的前两个月向车队下发强制报废通知书;

(三)在经营业主不予配合客车报废时要确定专人协同公安、运营等执法人员前往车队实行强制报废;

(四)对于报废的车辆要及时建立客车报废档案;

(五)承办人履行完报废手续的当日要向车队下发客运班车报废的通知,并抄送安委会、财务处、办公室、GPS监控中心存档备查,档案至少保存两年。

  第四条 安监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取得《机动车报废证明》后,按照公安机关告知,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安技科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交通主管部门交回报废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报废车辆运营注销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五条 报废汽车应当及时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六条 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七条 禁止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旅游客运车辆上路行驶。

  第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惩。

             

拉萨市岗嘎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2016614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5d92286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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