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关于纳税人及税率、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生活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境内购买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
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二、关于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拓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十一条明确,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7b119cf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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