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的实施方案(最新)

发布时间:2020-04-28 15:12: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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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X政发〔X26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发〔X17号)、《X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暂行)》X编发〔X81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87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制定以下方案

一、完善医疗卫生人才管理体制

(一)规范医疗卫生单位编制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合编共用、动态管理原则,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实行基本编制+备案编制总量管理。区编办负责在全区编制总量范围内核定医疗卫生单位编制总量、基本编制和备案编制数量。在医疗卫生单位编制范围内,区卫计局统筹安排各医疗卫生单位编制和岗位设置,报区编办审核备案,实行人员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区编办优先安排医疗卫生单位编制,重点解决医疗机构人员编制短缺问题,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

1、区级公立医院编制。依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发〔X17号)和X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关于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编制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X编办发〔X13号)中按照县域户籍人口每千人3.0张病床、床位和人员编制1∶1.5的比例,核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明确县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的床位和人员编制比例。核定三所区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为(178×3×1.5801人。

2、镇卫生院(分院)编制。依据省编办《X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暂行)》X编发〔X81号)中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以县(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自然平衡的管理办法。原则上按照各县(区)乡镇户籍人口总数的1.2‰核定全县(区)卫生院人员编制总数。核定全区14所镇卫生院(分院)人员编制为(178×1.2213人。

3、区卫生监督所编制。依据原卫生部《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卫监督发〔X103号)中按照权责一致、编随责增、人事相宜、保障履职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参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测算所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核定区卫生监督所人员编制至少为18名。

4、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制。依据《X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印发关于<X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总量,原则上按全省常住人口万分之1.75的比例控制。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不低于20名,不超过80名。核定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编制。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按照原人员编制35名核定。

5、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国家、省、市没有明确人员编制核定标准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核定人员编制。区爱卫办按照原13名人员编制核定;区药品配送服务中心按照原6名人员编制核定。

全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共应核定人员编制1086名。

(二)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用人自主权。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重新核定后,或因全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不足,区编办暂时不能足额重新核定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医疗卫生单位可暂时按照上述核编标准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明确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及岗位等级、基本条件,经区卫计局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区编办备案。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本单位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1、实行全员聘用制。按照核准的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聘用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对优秀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可采用不同的聘用办法,实行不同的聘期,给予较高的待遇。还可采用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聘用部分兼职技术骨干。工勤人员可根据工种、岗位等级、实际工作能力等条件,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

2、聘后管理及解聘制度。医疗卫生单位要制定适合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特点的考核标准、内容、方法和程序,对聘用人员实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励和解聘的主要依据。副院长(主任)及以下的所有管理、卫生专业技术、工勤人员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贻误工作、医德不好、服务质量不高的,院长(主任)有权按照有关制度予以处理,按程序予以解聘。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又暂不够解聘条件的人员,视情节实行诫勉、转岗、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解聘。院长(主任)在聘期内由于违法违纪、以权谋私、管理不善,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给国家、单位、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区卫计局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提出解聘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单位予以解聘。

3、待岗及托管。未聘人员可自愿选择待岗,待岗期限为两年。待岗期间按基本工资发放生活费。待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正常晋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按基础工资基数比例缴纳。待岗期间,单位要组织未聘人员加强政策及业务知识学习,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单位有空缺岗位时优先聘用。同时鼓励到其它事业单位应聘。两年后仍未被聘用的,所在单位可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托管。托管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基本工资的80%发给,其它相关问题仍按待岗规定执行。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4、辞职。未聘人员可按政策规定申请辞职。辞职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由原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发给辞职人员一次性补助费。

5、调离。鼓励未聘人员调出。未聘人员在待岗期间一年内调离的,待正式办理调动手续后,原单位补发应发工资。待岗时间超出一年后办理调动手续的,原单位不再补发应发工资。

6、辞退。未聘人员在待岗期内应服从单位安排,对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待岗调剂仍未聘的人员,责令其在3个月内调离或辞职,逾期未办理调离或辞职手续的,所在单位可予以辞退,介绍到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另谋职业。

二、建立医疗卫生人才长效补充机制

坚决遏制医疗卫生人才负增长趋势,逐步使医疗卫生人才总量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一)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补充。给区卫计局和医疗卫生单位聘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权,采取灵活方式选聘优秀人才,优秀拔尖人才可实行一事一议,报区政府同意后引进。依据《XX区招才引智实施办法》为医疗卫生单位引进紧缺性、高层次和实用性人才,在引进人才数量上向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倾斜,逐步使区级公立医院医师、护士、药师和技术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应核编制总量的90%以上,护士不少于每病床0.4人。

(二)镇卫生院(分院)的人员补充。下大力气解决基层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每年为镇卫生院(分院)至少补充50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向省市争取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医学类本科毕业生定向招聘、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才引进名额。在符合省市人才招聘标准的前提下,为镇卫生院(分院)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时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以保证引得进、留得住。逐步使镇卫生院(分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到应核编制总量的95%以上。

今后增设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补充,参照镇卫生院(分院)执行。

(三)建立健全乡村医生退出和补充机制。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聘用。确因岗位后继无人需要继续留用的,在办理退出岗位领取养老补助手续后,经区卫计局同意可按返聘管理,实行一年一聘,最高不超过65周岁。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履行职责或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在岗乡村医生,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补充,由区卫计局根据全区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短缺情况,报请市卫计局统一招录补充。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村卫生室配置1名乡村医生;超过1000人的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卫计局会同区人社局结合市政府指导意见制定,报请区政府出台。

三、规范医疗卫生人才有序流动

在核定下达的各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范围内,将全区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医务人员调配权下放到区卫计局,区卫计局本着促进各医疗卫生单位诊疗科目齐全和医务人员均衡配置的原则,根据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要,合理调配医疗卫生人才,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的调整聘用经医疗卫生单位申请,区卫计局研究同意后,报区组织、人社、编制部门核准备案,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1、鼓励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务人员到镇卫生院(分院)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生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1年的规定。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应主动向单位提出到农村服务申请,经单位同意并报请区卫计局备案,由区卫计局根据镇卫生院(分院)实际需求予以调配,服务期间不调整聘用单位,只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手续。区镇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镇卫生院(分院)工作中,由区级医疗卫生单位派驻医师到镇卫生院(分院)工作的时间计入农村服务期限。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师到镇卫生院(分院)工作期间,受镇卫生院(分院)管理并发放绩效工资,薪酬待遇应高于区级医疗卫生单位同类人员,同时原单位至少补助原科室平均绩效工资的30%

2、其他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至区级公立医院(区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医院)的,一般应在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满5年(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不少6年),本科学历取得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大(中)专学历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至除区级公立医院的城区医疗卫生单位(区爱卫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药品配送服务中心、X卫生院及今后在城区增设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的,一般应有3年卫生工作经历(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不少于6年),聘用至区疾控中心的一般为公共卫生专业(门诊部、实验室所需人员参照城区医疗机构准入条件执行),聘用至区药品配送服务中心的一般为药学专业,其他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不受专业限制。

4、镇卫生院(分院)之间、城区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区级公立医院之间因工作需要或有实际困难,需要调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单位的,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满3年,并根据医疗卫生单位编制和专业实际需求,报区卫计局研究。

5、医疗卫生单位发生下列情况,需短期抽调人员的,由区卫计局结合工作实际在卫生系统内借调,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X借调期限的,需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借调期间不享受原单位绩效工资和乡镇工作补贴,由借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绩效工资。借调期满后,被借调人员应回原单位工作。情况特殊的可申请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1)医疗卫生单位需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人员严重不足的。

2)职能调整,工作量大,人员严重不足的。

3)重要岗位出现空缺,人员不能及时到位,严重影响工作的。

4)承担突发性、临时性工作任务,需要抽调人员的。

5)其他特殊工作需要借调人员的。

6、镇卫生院(分院)每年聘用至区级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不得超过30名;镇卫生院(分院)之间、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之间及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聘用至镇卫生院(分院)名额不受限制。

四、鼓励医务人员带薪参加培训

医疗卫生单位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单位专业发展需要和医务人员个人意愿,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业务技术骨干外出培训。

(一)培训年龄及期限。35周岁以下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三级医院培训,一个培训周期不得超过3年。35周岁及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三级医院培训,一个培训周期不得超过1年。镇卫生院(分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区级公立医院培训的,一个培训周期不得超过1年。

(二)培训期间工资待遇。规定培训期间,发放全额财政工资(基本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不发放绩效工资。

(三)签订培训协议。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半年以上培训的,应提前与委派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培训期限,并在规定培训期限内,取得有关培训合格证明,回到委派单位工作。目前正在参加半年以上培训的,由委派单位与培训人员补签培训协议。

(四)培训延期。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未取得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经委派单位同意,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顺延时间内,委派单位只发放基本工资。

(五)服务期限。培训周期在1年及1年以内的,培训完成后,在委派单位服务时间不得少于2年;培训周期在1年以上、3年及3年以下的,培训完成后,在委派单位服务时间不得少于3年。

(六)违约责任。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未完成服务时限的,除退还培训期间已享受的工资待遇外,按已经领取的工资总额的100%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a94b25ba5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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