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管局发GPS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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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部门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负责人对公司的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监控系统和制度的建立
第三条公司依照要求设立卫星定位监控中心。设立监控专用计算机一台,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监控管理软件。
第四条设专职监控员3名。
第五条危货运输车辆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要求,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第六条培训从业人员熟练掌握车载终端和监控系统的使用。
第七条建立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台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卫星定位监控岗位职责、驾驶员安全管理台帐、车辆运行监控日志、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维护登记表等。并服从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监控标准和执行
第八条危货运输车辆最高时速限定为80公里/小时;有限速标志地段的,按照限速标志标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九条通过实时监控和轨迹回放,检查车辆超速情况,并记录台帐。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十条安全技术部监控中心职责:⒈建立健全本单位管理制度;⒉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⒊负责申报车辆入网和退网的相关手续;⒋对本单位所有车辆实行运营中的适时监控;⒌建立日常监控、设备维修、违规处罚台帐,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⒍按月上报车辆超速、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专职监控员职责:
⒈爱岗敬业、服从管理,爱护监控设备,熟悉监控业务,并认真填写每日监控记录;
⒉车辆监控率为100%具体为每车监控次数不得少于一次(每班次每天)
⒊监控中发现有违规车辆,应立即向驾驶人发出相应指令,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汇报、并作好记录,严禁循私情,查而不报;
⒋发现车辆有脱网等现象,应及时查明原因,不能解决的,填写故障报修单,报公司安全技术部;
⒌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串岗,严格执

行交接班制度;
⒍严禁将监控平台用于监控无关的事宜,或将监控平台给他人使用,如平台网络有故障,应及时向安全技术部反映;
⒎建立完善监控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监控情况按时上报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驾押人员职责
自觉维护车载终端的正常运行;
⒉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必须全程使用车载终端,并严格按照《车载设备使用规定》进行操作;
⒊驾驶人行车前必须认真检查车载终端是否完好,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向本单位管理人员报告;不报告者,视同人为破坏,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
⒋驾驶人不得私自拆卸或调试车载终端,严禁用任何物品遮挡镜头、天线,不得故意断电,致使GPS车载终端运行不正常等,严禁SIM卡挪作他用;遵循“谁驾车、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执行24小时在线车辆监控。第十四条车载终端故障管理:
⒈车载终端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填写GPS设备维修单》报公司安全技术部;
2.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及时联系厂家并通知车属单位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3.维修过程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填写设备故障日期时间、报修日期时间、原因、维修结果、处理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未能修复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不得投入营运。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驾驶人执行相应的处罚:⒈人为损坏系统设备,除赔偿全部损失,一年内第一次经济处罚1000元;第二次经济处罚2000元;达到三次经济处罚3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⒉故意断电或松动、拆卸线路等导致终端设备无法正常工作,一年内第一次经济处罚1000元,第二次经济处罚2000元,达到三次经济处罚3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⒊挪用SIM卡申请其他业务导致车辆脱网,除承担超流量费用外,一年内第一次经济处罚1000元,第二次经济处2000元,达到三次经济处罚3000元;
⒋在GPS天线上面和周围不能安置任何其他物品,导致信号传输受阻使GPS设备不能正常工作,一年内第一次经济处罚1000元,第二次经济处罚2000元,达到三次经济处罚3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5.GPS设备防尘、防污、防潮等方面没有尽到责任,致使设备损坏,除赔偿或承担全部损失外,一年内第一次经济处罚500元,第二次经济处罚1000元,第三次经济处罚

3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⒎恶意或滥用GPS报警功能,每次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如造成不良后果除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另予以处罚;
⒏发现GPS设备异常不及时报告修复,使其带病运行,经济处罚1000;无故拖延或拒不接受和配合GPS监控管理及维护修理,经济处罚2000元;
⒐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接单位通知停驶后仍然私自行驶的,第一次经济处罚500元、第二次经济处罚1000元、达到三次经济处罚3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⒑车辆超速:监控员通过监控平台发现车辆超速,应及时发送超速提示信息或电话告知;
超速10%以下,经济处罚500元,超速10%-20%20%经济处罚1000元,超速20%-50%,经济处罚1500元;超速50%及以上,经济处罚3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
车辆当月累计超速二次及以上,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并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对监控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年内第一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作书面检查;第二次经济处罚200元;第三次处罚500元。三次以上扣除当月效益工资(发生行车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因监控员失职的)并调离监控工作岗位。
⒈当班记录缺不完整、不齐全、字迹不工整;

⒉对运行车辆报警未及时通知车辆单位处理警情并未做记录的;
⒊当日超速、超员不向监控室或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中心负责人)汇报并记录;
⒋发现车载设备故障不记录或记录后不汇报;⒌对超速、不按正常线路运营等情况隐瞒不报的;⒍车辆因终端设备故障、超速被市监控中心通报纠违的。
第十八条对安全管理责任人及车辆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责任环节第一次车属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经济处罚100元;第三次处罚300元,三次以上扣除责任人当月效益工资的50%;因安全管理责任环节失职,造成旅客投诉、安全责任事故,按照责任环节,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⒈不按时上报报表;⒉基础台帐不健全;
⒊设备故障不及时上车检查,不能排除故障的设备连续两天不报修;
⒋对超速不按正常线路运营等违法、违规情况隐瞒不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执行处罚;
⒌被市局监控中心纠违的,给予该车属单位通报批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ab3c23e87c24028915fc33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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