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助暂行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2-11-10 21:04: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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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救助暂行条例》全文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制定了《广东省社会救助暂行》,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广东省社会救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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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原则] 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 省民政厅统筹本省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县级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级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五条[基层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社会救2
助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具体承办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事项。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六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核对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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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社会参与]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九条[表彰机制]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定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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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共同生活的成员间按照《婚姻法》具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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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但与其他成员均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四省民政厅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虽未单独立户,但没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人的个人,可视为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按上述规定如实申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标准设定] 每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6
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域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公布一个月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当地具体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其代理人携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书面申报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及定期复核。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具有本省户籍但户籍地不同的,应当向家庭任意成员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较低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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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授权委托核对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信息化核对所有项目均符合当地规定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符合当地规定标准而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提出质疑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起复核,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复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复核报告的结果是否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符合当地规定标准而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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