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备忘录有法律效力吗备忘录国际贸易理论含义
备忘录,也是书面合同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在买卖双方磋商过程中,多某些事项达成一定程度的理解与谅解及一致意见,将这种理解、谅解、一致意见以备忘录的形式记录下来,作为今后进一步磋商,达成最终协议的参考,并作为今后双方交易与合作的依据。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备忘录的法律效力
我公司与一家国际大公司的中国公司签定了采购合同,按合同规定我公司预付了30%货款,70%款到发货(口头约定是对方货物报关后通知我公司付款)对方公司交货期拖延了8周,根据合同约定要么对方同意支付罚款要么我们这边解除合同。现在对方发来了一份备忘录,让我们先付70%货款他们发货,然后在一周内将赔偿金支付给我公司。我想问的是这种加盖对方公司公章的备忘录有没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对方不按约定的条款执行的话我公司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吗?
你们对于备忘录的内容不提出异议,按其执行既具有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对方不履行,你们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否则,无法律效力。会议备忘录:minutes收信人:北方分公司所有职员写信人:k.l.j.
日期:19--年12月5日内容:个人电脑
董事会急需我们北方分公司使用pc机后人信息反馈。我的报告需要了解:1.你的pc机的个人用途及其理由。如果你现在所做的工作从前是由别的职员做,请说明这么做的理由。
2.你用的是什么软件,请出程序名。3.你每天实际使用pc机的时间是多少。
4.你的pc机同你的期望有何不符。
5.你是否发现你的pc机有意想不到的用途,可供别的职员分享。请在12月7日星期三下午5点钟将这一信息直接传真给我。
如果你有什么问题,请和我的助手简·西蒙兹联系,她将在12月6日星期二前去拜访你。谢谢你的帮助。
to:allmembersofstaff,northernbranchfrom:k.l.j.
date:5december19--subject:personalputers
theboardurgentlyrequiresfeedbackonourexperiencewithpcsinnorthernbranch.
ineedtoknow,formyreport:
1.whatyoupersonallyuseyourpcforandyourreasonsfordoingthis.ifyouaredoingworkthatwasformerlydonebyotherstaff,pleasejustifythis.
2.whatsoftwareyouuse.pleasenametheprograms.3.howmanyhoursperdayyouspendactuallyusingit.4.howyourpchasnoteuptoyourexpectations.
5.whatunanticipatedusesyouhavefoundforyourpc,thatothersmaywanttoshare.
pleasefaxthisinformationdirectlytomeby5p.m.onwednesday7december.
ifyouhaveanyqueries,pleasecontactmyassistant,janesimmonds,whowillbevisitingyouontuesday,6december.thankyouforyourhelp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14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14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2014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