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扣住房公积金的说明
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文件及长春理工大学校长办公会决定,自2008年1月起上调部分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原扣缴比例5%的调整为7%,扣缴比例为8%的维持不便,计算基数为2007年12月工资数(国家规定发放项)。
4月份发放工资时已经按新标准缴存。5月份补扣2008年1-3月新旧标准的差额。在5月份工资条中公积金数为当月按新标准应缴数与1-3月应补缴数的和。在6月发放工资时公积金栏将恢复4月份工资公积金数。举例如下:
杨老师3月份工资条中公积金数为56元,4月份公积金数为122元,那么5月份公积金数为122+3X(122-56)=320元。6月份时恢复为122元。
上述所扣个人承担部分公积金以及学校负担部分公积金已经足额缴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
特此说明。
(有不明之处请咨询计划财务处会计一科,电话:2565)
长春理工大学计划财务处 2008年5月14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bab2b60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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