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发布时间:2023-03-14 23:54: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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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150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经过三年多努力,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严禁小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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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
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

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50%;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贷款,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三、严格小贷公司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小贷公司客户不得包括担保公司、当行、投资理财公司等其它类型涉及货币经营的主体,已从银行融资的小贷公司应严格控制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领域提供信贷支持,且不得违反银行融资协议中对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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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小贷公司向客户贷款,必须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款人在贷款到期时应从借款人账户将本息划转至小贷公司账户。小贷公司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客户以现金归还贷款本息及交纳各种费用的,应由客户全额存入小贷公司银行账户,由小贷公司代收现金的,原则上应在当日全额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小贷公司应制定现金管理办法,报所在市金融办备案。开业未满一年的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开业一年以上的小贷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各市要从严制定单户小额贷款标准,并监督严格执行,使小贷公司真正体现“小额、分散、灵活”的经营特点。四、严格小贷公司股东资质和股本结构的管理。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正引导有资金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经营诚信度高的企业家投身于农村小贷事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c7b6aa7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b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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