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最全的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0-04-03 22:31: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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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全的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收藏!

除个别是吉林地方政策外,其他的都是总局文件,全国通用。浙江省的房产税已减化到每年交一次

一、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税收优惠

(一)政策内容

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新办服务业暂免征收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新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级现代 服务业集聚区内新办服务业企业,3年内免征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自有住宅新办服务业企业,原有登记的房屋规划用途不变,2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2月23日起执行。

三、体育场馆税收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四、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1.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

2.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3.国家、省政府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和企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亏损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4.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2018年第12号修改)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5年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核准享受。

五、增值税未达20000元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未达增值税20000元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2〕33号)

(三)执行日期

自2012年8月24日起执行。

六、天然林二期工程的专用房产、森工企业闲置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划分不清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七、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二)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9年11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八、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一)政策内容

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九、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2.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6年3月8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3、吉林省自用地下建筑的原值折算:地下建筑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2.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吉财税〔2006〕1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二、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三、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1.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账务,可免予征收房产税。

2.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8月23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十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政策内容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政策依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dfd66ef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6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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