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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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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发表时间:2003-11-2316:16:37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为进一步办好党校函授教育,根据中共中央[1995]1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党校函授教育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党校函授教育是党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党校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党校函授教育)是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运用在职在岗教育形式、以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为目的、具有高等文化程度的党校学历教育。
第二条党校函授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具有高等文化程度、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骨干人才。
第三条党校函授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高素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使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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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以上领导干部函授班,为大学本科经济管理专业,学制二年半。
党校函授教育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主课,同时开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的课程。党员干部大专班、本科班和领导干部函授班均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科学文化知识与技能课;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
根据形势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
第六条实行党校学历制度。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它即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党性修养、领导素质和管理能力方面的较高要求,同时在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方面也达到国民教育相应专业的水平。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是党校学历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共中央[1990]15号和[1995]11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函授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及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党性锻炼合格,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或中央党校发给毕业证书,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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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开展党校函授教育评估。制订党校函授教育评估的基本内容和指标体系,每隔一定时间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一次评估。
第八条党校函授教育要纳入党校工作的总体布局。各级党校校委要加强对党校函授教育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函授教育办学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章组织
第九条党校函授教育由中央党校主办,中央党校设立函授学院(简称总院,下同),依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设立分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院可在有条件的地(市)委党校设立函授学区。函授学区视办学需要,可在有条件的县(市)委党校设立函授辅导站。第十条党校函授教育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总院受中央党校校委领导,为中央党校函授教育的办学实体和领导机关。其所属分院、学区、辅导站分别受省、地(市)、县委党校领导;在函授教育业务方面接受上一级函授组织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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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总院对全院贯彻执行党校函授教育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规章制度以及班次、专业、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教务等方面,实行统一领导、部署、检查和监督。分院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分院范围内各种班次的教学活动,保证总院制定的方针、计划、制度的全面落实,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分院办学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所属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