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2003

发布时间: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2003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发表时间:2003-11-2316:16:37文章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作者: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

为进一步办好党校函授教育,根据中共中央[1995]11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党校函授教育的指示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党校函授教育是党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党校函授教育(以下简称党校函授教育)是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运用在职在岗教育形式、以提高干部综合素质为目的、具有高等文化程度的党校学历教育。
第二条党校函授教育的基本任务是,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具有高等文化程度、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骨干人才。
第三条党校函授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造就高素质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使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执

2


3



级以上领导干部函授班,为大学本科经济管理专业,学制二年半。
党校函授教育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主课,时开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关的课程。党员干部大专班、本科班和领导干部函授班均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科学文化知识与技能课;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
根据形势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适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
第六条实行党校学历制度。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它即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党性修养、领导素质和管理能力方面的较高要求,同时在科学文化、专业知识方面也达到国民教育相应专业的水平。党校函授教育学历是党校学历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共中央[1990]15号和[1995]11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函授学员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及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党性锻炼合格,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或中央党校发给毕业证书,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同等待遇。

4


第七条开展党校函授教育评估。制订党校函授教育评估的基本内容和指标体系,每隔一定时间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一次评估。
第八条党校函授教育要纳入党校工作的总体布局。各级党校校委要加强对党校函授教育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函授教育办学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章

第九条党校函授教育由中央党校主办,中央党校设立函授学院(简称总院,下同),依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设立分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院可在有条件的地(市)委党校设立函授学区。函授学区视办学需要,可在有条件的县(市)委党校设立函授辅导站。第十条党校函授教育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总院受中央党校校委领导,为中央党校函授教育的办学实体和领导机关。其所属分院、学区、辅导站分别受省、地(市)、县委党校领导;在函授教育业务方面接受上一级函授组织的领导。

5


第十一条总院对全院贯彻执行党校函授教育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规章制度以及班次、专业、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教务等方面,实行统一领导、部署、检查和监督。分院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分院范围内各种班次的教学活动,保证总院制定的方针、计划、制度的全面落实,并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分院办学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所属学区、辅导站的办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学区和辅导站具体组织所属教学班的教学与管理,负责落实教学计划和各项措施,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加强全院的统一领导和宏观管理。在办学中,实行统一学制、统一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统一招生、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学籍管理、统一财务制度、统一颁发学历证书等。
第十三条按照“依托省(市)委党校办学,按行政区域管理”的原则,一个省只设一个分院,一个地区也只设一个学区,负责省和地区范围内党校函授教育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部队系统的党校函授教育由总政牵头,在各总部、各军兵种、武警总部、国防大学、

6


各大军区设立分院,依托军事院校办学,并在各自的相应部门设立分院办事机构负责管理。部队各分院应遵照本条例和与之配套的系列制度实施教学和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办学规模和“精简、统一、能”的原则设置机构,配备人员。
总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下设教学处、教务处、教材编研室、电化教研室、教材处、行政处、财务处、办公室等职能处室,其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20名。
分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3名。下设办公室、教学科、教务科、学籍科、教材科等,其专职工作人员,凡在籍学员万名以内的分院应配备10名,每增加学员2000名,应增配专职工作人员1名。
学区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其专职工作人员,凡在籍学员千名以内的学区应配备5名,每增加学员500名,应增配专职工作人员1名。学区专职工作人员应明确分工。
第十六条设立视导机构。总院设视导委员会,按区域分片设联合视导组,分院设视导组,学区设视导员。

7


第十七条设立分院、学区、辅导站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党校校委把函授教育当作全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一名校领导主管,定期讨论、解决函授办学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并组织本校教学、务、行政、后勤等部门积极支持党校函授办学的有关工作;
2.具有必要的师资力量,能独立讲授所设班次的绝大多数课程;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达到规定的要求;4.有固定的教学场所、配套的电教设备、办公用房及通讯、交通设施;
5.财务相对独立。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单独建账,自主管理,函授经费能保证函授办学需要。第十八条加强教学班的班、组建设。班组划分要适当,要便于教学和管理。建立班委会,推选班、组长,配备称职的班主任。
第三章


8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招生与总量控制。总院根据形式需要、干部需求和办学能力,统一制定和分配每年度的招生计划指标。分院必须根据总院分配的招生指标和确定的招生要求,做好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党校函授教育的招生对象以党员干部为主。
第二十一条各个班次的考生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在职研究生班以大学本科毕业为起点,领导干部函授班和党员干部本科班以大学专科毕业为起点,党员干部大专班以高中毕业或高中同等学力为起点。
第二十二条招生范围与权限与班次设置分工相一致,既领导干部函授班和在职研究生班由总院负责招生,在有条件的分院设教学点,党员干部本科班和大专班由分院组织招生,可分别在有条件的学区和辅导站设教学点。
第二十三条党校函授教育实行属地招生和按系统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院和地市学区限于所属的行政区划内招生,不得跨越区域招生;铁道部分院限于铁路系统招生,部队各分院
9


限于军内所属系统招生,分院之间,军队与地方之间不得交叉招生。
第二十四条招生方法是“自愿报名,组织同意,统一考试,择优录取。”
招生工作要与同级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密切配合,与干部培训规划相衔接。
严格掌握招生条件和履行招生手续,严格考生资格审查,由报名点初审、学区复审、分院终审,切实把好入学资格审查关。
招生考试由总院统一命题、制卷,分院负责组织评卷。
第二十五条录取新学员要公平、公正、公开。各分院根据总院批准的招生计划指标和录取方案录取新学员。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党校函授教学要严格遵循教学规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以致用、自学为主的原则;要不断深化教学改革,调整教

10


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抓好各个教学环节,突出党性教育和能力培养,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教学制度,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各班次的培养方案、教学总计划、学期教学计划、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具体安排,均由总院统一制定;分院要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学区、辅导站和教学班要确保教学计划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切实抓好自学。要叫强对学员的思想教育和自学指导,充分发挥学员自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九条加强学习辅导。综合运用函授、面授、电教和刊授等方式和手段,提高辅导质量。面授课时不能少于计划要求,要严格考勤,提高到课率。要普及电化教学,及时订购音像教材,认真组织播放,并利用电教录像、录音带,对缺课学员补课,提高电化教学效果。
第三十条要办好《学习实报·党校函授专刊》和《学习辅导》,充分发挥报刊的指导作用。有条件的分院可从实际出发,紧密配合函授教学和管理,办出有特色的刊物。

11


第三十一条强化素质教育意识,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实用性。积极运用行之有效的方法,促进学员将所学的知识转化为实际能力,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学员撰写毕业论文的指导。引导和帮助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写出理论联系实际的、合乎规范的毕业论文。要精心指导撰写,认真组织评阅和答辩。
第三十三条建立对毕业学员跟踪调查制度。要与毕业学员保持必要的联系,收集反馈信息,认真做好总结,为深化教学改革和改进教学积累经验。
第三十四条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研和科研活动,积极探索党校函授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总结、交流教学与管理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要积极运用现代化的教学与管理手段,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逐步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和多媒体网络化教学,与国际现代远程教育接轨。

12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加强教材建设。要强化精品意识,精心编写,精心制作,把中央党校“三个基本”、“五个当代”的教材引入党校函授教材,并进一步搞好相应的配套教材,形成门类比较齐全、适应时代需要、适合干部在职学习和各个班次使用的系列教材和配套的教学辅助资料。第三十七条教材编写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学科知识体系,注重科学性,突出实用性,有利于学员自学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总院设立函授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制订教材编写规划和指导原则,定期评审教材。
第三十八条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选聘校内外专家、学者,编写各班次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要加强音像教材的编制,精选主讲教师,精心制作,提高音像教材质量。
13


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教学需要及时修订教材。修订教材时,要汲取分院、学区教员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各分院可从实际出发,编写反映省情和发展战略的“乡土教材”。
第三十九条提高教材印制、发行质量。教材印制要优质、高效;发行要准确、及时。要加强教材征订、发行管理。
第六章

第四十条要把党性教育列入教学计划,放在突出的地位,积极引导学员用无产阶级的党性改造自己。
第四十一条党性教育要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学进行,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学员的头脑。理论课教学要紧密联系学员的思想实际,增强针对性。
第四十二条党性教育要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和管理的全过程。引导学员从多方面自觉进

14


行党性锻炼,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
第四十三条加强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当地党委批准,可在教学班建立临时党支部,加强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学员党性锻炼的考核,并与学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共同促进学员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第七章考核与考务

第四十四条考核要服从和服务于培养目标的实现,着眼于全面提高学员的素质。对学员的学习成绩和党性锻炼的成效要进行全面考核。第四十五条学习成绩考核分别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评阅作业、课程论文、心得体会、毕业论文答辩和面授考勤等不同形式进行。党性锻炼考核采取学期党性教育考查、年度党性分析和毕业前党性锻炼小结等方式进行。
15


第四十六条试卷命题的内容与形式要符合干部在职在岗教育的特点,按照对学院实施综合素质教育的要求,调整和改革试题的题型和结构,侧重考核学员的理解能力和实际运用能力。加快微机题库的步伐,逐步实现运用题库命题。第四十七条定期评选和表彰优秀学员、优秀毕业论文和先进班组。评优材料要收入学员档案,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第四十八条加强考务管理,严密组织,严肃操作,实现考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一支作风过硬的考务工作队伍;严格加强试卷管理;规范考场设置;严格按照总院统一规定的考试科目、时间组织考试。
第四十九条从严治考,严肃考纪,严正考风。要教育学员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在考纪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刁难、威胁考务人员。对违反考纪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加强试卷评阅管理,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公正评定各项成绩,保证评阅质量。作业评阅要按照学员完成作业的实际数量和质量评分。

16


第五十一条加强考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总院和分院都要设立考试委员会或考试领导小组。行领导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及时研究解决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各级组织要选调责任心强、作风严谨、原则性强、办事公正的人员从事学籍管理。第五十三条做好学员注册工作。各分院要按时上报新老学员注册资料。
第五十四条学员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奖励与处分,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第五十五条实行淘汰制。
1.凡经补考累计2门闭卷考试课不及格,1闭卷考试课和2门开卷考试课不及格者,取消其学籍;
2.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态度恶劣者,开除其学籍;3.找人替考者,通报除名,取消其学籍;4.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者和违法犯罪被判刑、劳教者,开除其学籍;
17


第五十六条学员的毕业与结业工作。学员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及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党性锻炼合格,即准予毕业,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或中央党校颁发毕业证书。对未能毕业的学员只发单科结业证书。第五十七条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及时、准确地编制、报送各种表册资料。档案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丢失。运用微机管理学籍档案,实现学籍管理自动化。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党校函授教育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财务管理要贯彻勤俭办学、学养学的原则。实行独立建账,单独核算。第五十九条总院根据函授教育工作需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分院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18


高收费标准。如需要调整,须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并报总院备案。
第六十条学费实行分级留成制度。总院与分院之间按总院制定的分成比例执行;分院与学区、辅导站之间,按分院指定具体的分成比例执行,并报总院备案。
第六十一条管好、用好函授教育经费。分院、学区应参照当地通行标准,制订经费使用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规定,确保函授教育的需要。收支有据,帐目清楚,严禁铺张浪费、乱报乱支,要堵塞一切漏洞。
第六十二条建立函授教育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函授教育经费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留函授教育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发展函授教育事业。
第六十三条严格函授教育经费开支的审批制度。凡属函授业务活动范围内的正常开支,各级函授组织的负责人审批;重大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及特殊开支,必须报请分管校长审批。第六十四条总院制订统一会计科目,建立会计年度报表制度,逐步使函授财务工作规范化、
19


科学化,尽快实现财务微机管理。各级财务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
第十章

第六十五条行政、后勤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服务意识,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教学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学员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任劳任怨,无私奉献。
第六十六条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好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工作,为党校函授教育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十七条做好文档管理、服务接待、完全保密、调查研究等工作,加强物资管理、设备维修,充分发挥行政、后勤部门的参谋助手、检查督促、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作用。
第六十八条各级领导要鼓励和支持行政、后勤部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行政、后勤

20


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关心他们的进步成长,意解决他们的切身利益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章

第六十九条加强办学队伍建设,提高办学主体素质。根据“充实、提高、整顿、壮大办学队伍”的工作方针,制订办学队伍建设规划,建立多层次的培训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能担当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重任、适应新世纪办学需要的办学队伍。
第七十条加强各级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职称、有一定理论基础和学术造诣、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干部担任。领导班子的一把手一般要由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兼任。要加大领导班子成员的培训力度,要为他们外出考察、培训和学术交流提供条件,把各级领导班子建成为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团结战斗的领导干部队伍。
21


第七十一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热心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理论和专业功底深厚、严谨施教、能满足和胜任函授教学需要、门类齐全、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师资实行聘任制,择优聘任具有中、高级职称、专业对口、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任课。紧紧依托所在地党校和上级党校的师资力量,同时聘请社会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作客座教授。
采取多种方法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水平。认真组织好备课会、学科研究会、新开课程讲习班、师资培训班等。要为教师外出考察、进修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
加强对面授教师的经常性管理,通过查阅教案、组织观摩教学,定期或不定期对面授质量进行考评等,了解教师授课情况,及时反馈教学信息。教师要坚持教学相长,为人师表,严谨治教,教书育人。
第七十二条加强和充实管理人员队伍。要选调热爱党校函授教育事业,懂教学、会管理,具有奉献精神的干部,充实到函授教育管理机构中来。要重视提高职业道德和增强服务意识,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22


第七十三条选聘合格的班主任。班主任必须由热爱党校函授教育事业,懂教学、会管理、作风正、事业心强,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干部或党员教师担任。班主任的资历和实际水平要与所带班次相适应。
第七十四条建立奖励制度。加强平时考核。总院、分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

第七十五条各分院、学区可根据本条例和相配套的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本条例由总院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七十七条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23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f1707bf7d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d4.html

《中共中央党校函授教育工作暂行条例-200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