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03-17 05:19: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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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修订)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941223日政务院发布1999918日国务院270号令修订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11
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放假3(51日、2日、3 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1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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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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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fe9af87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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