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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依职权对本院案件裁定再审用)(2016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________民监____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审原告:________
____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原审被告:________
____ 原审第三人:________
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___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原审第三人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_____ 审判员_____ 审判员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书记员_____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依职权裁定再审用。
2.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是因为原裁判“确有错误”,所以,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案件提起再审,应当十分慎重。
4.如果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裁定再审的同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则上述裁定的主文中不表述第二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00ee618b1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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