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贷款债务催收委托合同

发布时间:2020-05-23 13:06: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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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贷款债务催收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方拟聘请乙方作为甲方的专项债权顾问,以合法方式向甲方的债务人催收车辆逾期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1 委托内容:乙方向甲方指定的汽车逾期欠款的债务人,督促债务人向甲方偿还所欠本金、利息、罚息及债务人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并采取合法方式成功回收债务人名下的贷款车辆,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停放、交接车辆。具体包括:

1.1.1 指派人员组成专门服务小组为甲方提供服务,在合同签署后    日内向甲方报备以下内容:

(1)项目组的组成人员名单;

(2)负责人及其联系电话。

1.1.2 催告通知:电话催告、上门催告、寄发信函催告等各种合法形式;

1.1.3 催告通知中应明确告知并核查逾期客户以下信息:

(1)逾期金额和逾期时间;

(2)原定还款时间、逾期客户拟确认还款时间;

(3)核对逾期客户基本资料有无变更等;

(4)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便债务人或担保人将全部款项直接汇入。

1.2 乙方人员安排:乙方应聘用具有相关从业经验且通过乙方测试合格,或通过乙方组织的相关专业训练课程或测试,成绩合格,且无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1.2.1 曾有违法犯罪前科、已经判刑或通缉中尚未结案的人员;

1.2.2 在银行内曾有不良信用记录者,此处不良记录指拖欠各类贷款达三个月以上且最近半年内有未结清记录;

1.2.3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者。

第二条 代理期限

2.1 双方签署本合同后开始实际催收工作,代理期限为    个月,即            日至            日。

2.2 代理期限届满,甲方对乙方的委托即行终止,乙方应在届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和相关催收资料交回甲方,并提供交接单。对于代理期限未到期而提前退回的案件,双方签署《退案通知书》后,委托亦行终止。

第三条 代理费用

3.1 在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成功促使债务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的,则甲方将在收到债务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委托代理费。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3.1.1 电话及其他方式催收回款服务费标准

3.1.2 拖车费用支付标准:

3.2 在委托期限内,逾期客户通过APP主动还款、催收员代扣还款、对公账户还款及后续开通的其他还款方式进行的还款,均为乙方催收成果,甲方若更换逾期客户还款方式或还款账户,应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于乙方核实其催收成果。

3.3 乙方需要自行承担服务过程中的全部费用。甲方仅有义务严格按本条所述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除此之外,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4 代理费的支付

3.4.1 支付时间:双方同意在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前就乙方上月催收个案的还款情况进行核对,在指定的批次时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做服务费的最终核算。

3.4.2 乙方按核对无误后的账单金额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如下乙方银行账户支付服务费。如乙方不能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推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5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

3.5.1 乙方户名:        

3.5.2 开户行:        

3.5.3 账号:        

3.6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

3.6.1 甲方户名:        

3.6.2 开户行:        

3.6.3 账号:        

3.7 在委托期内若乙方在实地清收过程中未能促使债务人还款或将债务人的贷款车辆按约定方式完成委托内容,则甲方针对该债务人委托代理事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四条 催告通知资料的保存、提供

4.1 提供资料;甲方应于合同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将债务人相关资料送达乙方,乙方应妥善保存。具体资料包括:        

4.2 记录义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每个逾期客户的欠款催收过程保留完整及准确的书面记录。乙方的催收过程记录格式需按如下方式保存:

4.2.1 录音保存

乙方所有与逾期客户的通话均采用24小时自动电话录音系统,并以档案标号次序存放在电话录音系统内。保存时间不少于各个案结案之日起24个月。

4.2.2 催收处理书面记录

每一逾期客户的催收处理书面记录需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委托时间、客户姓名、贷款合同名称及编号、催收日期及时间、催收内容摘要、处理人员。

4.3 报告制度:

4.3.1 乙方应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书面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受托案件的催收情况。

4.3.2 催收个案结案后,乙方应在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结案报告以及所有相关催收记录和案件材料。

4.3.3 乙方经营情况、经营网点、办公电话、负责人、专项催收小组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在变动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备。

4.3.4 乙方应当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进行债务催收。如债务人或担保人需折价返还债务,乙方应当及时记录,并将情况反馈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签署合同。

第五条 乙方代理权限

5.1 在所有直接或间接涉及欠款处理的通讯文件及交涉行为中,乙方应清楚注明或表明乙方系经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授权的债务处理代理人身份,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形下乙方都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承担任何费用或债务。

5.2 履行服务期间,乙方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暴力、威胁及其他非法手段督促欠款人还款。如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欠款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因此给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3 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不及时收取客户欠款可能造成客户转移资产的特殊情况下,为避免不利情况发生,乙方经取得甲方同意后可以代理甲方收取逾期客户或其它相关人员所提交的任何现金还款,但应在收取款项后立即(1日内)存入甲方指定账户,不得私自占有、挪用。

第六条 转包

6.1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将已交付给乙方提供服务的个案同时交付给除乙方外的其他机构提供催告通知服务,但已结案的个案除外。

6.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乙方按照甲方委托控制债务车辆后不得私自处理控制车辆。

第七条 关于车辆回收后的停放和交接的约定

7.1 根据双方协商,约定按如下第    种方式进行停放和交接:交接之前乙方向甲方提供车保服务。

7.1.1 车辆回收后停放在乙方停车场,并约定时间地点方式进行交接。

7.1.2 车辆回收后直接交接给甲方停车场。

7.2 车辆的保管

7.2.1 乙方受甲方委托控制贷款车辆后,对车内物品立即清点造册,拍照存档,并签字确认。

7.2.2 乙方不得挪用、损毁车内任何物品,不得私自拆卸车辆任何部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该车辆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用途,在乙方控制车辆后交付甲方前,所控制的贷款车辆车内物品、车辆部件、外观等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2.3 乙方在控制车辆后应按照甲方要求在24小时内将车辆安全停放到甲方指定场所,并将车内物品连同清点造册的物品清单交由甲方核实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禁止恶意串通:乙方在催收过程中应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完全按照甲方委托的数额及内容进行还款提醒。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减免任何逾期客户欠款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罚息、过期利息等)。否则,应按照减免金额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 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不适当行为或其他过错,造成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声誉、形象受损或给甲方或甲方合作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3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私自储存、窃取、泄漏甲方逾期客户资料或其他商业秘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删除上述信息,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8.4 私自占有、挪用资金的,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就相关款项对甲方承担返还义务,并按其金额及占有日期向甲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将款项存入账户的除外。

8.5 乙方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乙方对甲方所停放车辆负有包括保管安全等责任,一旦发生车辆丢失,乙方应根据该丢失车辆在当时二手车市场评估均价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8.6 乙方在控制车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本身受损严重时,应按照车辆受损情况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9.1 甲方解除合同: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经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即行终止,乙方不得再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催收服务:

9.1.1 乙方被清算、破产、经营情况严重恶化或出现其他甲方认为可能降低乙方催收能力的情形;

9.1.2 甲方业务经营需要提前解除合同。

9.2 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应按期支付服务费,连续两期无正当理由不付费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10.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指定如下通知方式:

甲方地址:        

收件人:        

电话:        

乙方地址:        

收件人:        

电话:        

11.2 双方应通过上述地址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其它通知方式无效。收件人拒收不影响通知的有效送达。

11.3 一方需要变更收件地址的,应通过书面盖章文件,确认地址变更,并将该文件送达对方,方可变更。

11.4 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0d29d01af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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