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生育报销须知

发布时间:2018-05-27 22:51: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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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保生育报销须知:

1、生育备案登记:参保人在确诊怀孕后,应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须有本次怀孕的登记)、孕妇产检手册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局(参保职工)办理生育备案登记。

2、产前检查及分娩报销: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未办社会保障卡提供身份证)在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在医院直接按规定结算,备案前所发生费用不予支付。

3、异地分娩报销:参保人已作登记备案后需在市外住院终止妊娠或分娩的,应在终止妊娠或分娩之日起1年内持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死亡证、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超出申请时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申领职工生育津贴须知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并继续缴费;参保人生育(含住院分娩、中止妊娠和计划生育手术,下同)前6个月直至用人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均处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状态。

1、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登记。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备注:我校教职工生育津贴统一交人事处(朱老师)办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2165350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9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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