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涉假冠字号码查询

发布时间:2020-08-01 05:23:08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

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利用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 工作,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得合法权益,全面提高银行业金 融机构现金服务水平,建设良好得人民币流通环境,更好地 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 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以 下称金融机构)记录、存储人民币纸币冠字号码(以下称冠 字号码),金融消费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她组织) 请查询涉假纠纷冠字号码,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再查询涉 假纠纷冠字号码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人民币冠字号码记录设备就是指金融 机构与社会化清分机构使用得具备冠字号码识别功能得点 验钞机、自动化清分机具、取款机与存取款一体机等现钞处 理设备.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记录、存储冠字号码, 以及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得管理制度与操 作规范,加强对分支机构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以及采用冠 字号码查询方式解决涉假纠纷工作得管理、指导与考核。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组织开发与现金处理设备输出文件 相匹配得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并实现以下功能:一就是能导入本行、其她金融机构或社会化清分机构现金处理设备输出得 FS 文件;二就是能对记录得冠字号码数据进行精确查询与模 糊查询;三就是能按照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上级行得要求导出 相应格式文件.

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应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预 留数据接口. 

金融机构在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建成以前,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于开展假币专项治理工作得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 )与《中国人民金融机构办公厅关 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与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 得通知》(银办发[203]9 号)得要求,按时保证单机查询。

第六条 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需要,金融机构采集、记 录、存储得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以下要素:金融机构及 其网点得金融机构编码、业务类型(自动柜员机或柜面)、具编号、记录冠字号码信息得日期与时间、版别、币值、 冠字号码文本、冠字号码图像。

第七条 金融机构对于不同来源得现金,可采取以下不 同得冠字号码记录方式: 

()由本行清分并对外支付得现金(包括本行营业网 点自主清分与现金中心集中清分),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 

(二)委托她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 外支付得现金,双方达成协议,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 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三)从人民银行调入与金融机构相互取款业务调入, 由本行对外支付得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案:

1.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金融机构利用本行清分 机或 A 类点验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清点过程中发 现得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清点过后发现假币,责任归 本行。 

2.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同步交接.配备相应 软硬件,进行冠字号码信息流与对应现金实物流得同步交接 与记录。 

3。其她可行得方案。金融机构间跨行现金应进行冠字 号码采集且实现可追溯查询。

第八条 已建成冠字号码查询系统得金融机构应于每个 工作日营业结束后,将辖内各分支机构当日记录存储得冠字 号码信息集中到地市分行或省分行统一管理。

金融机构应组织对本机构所辖网点前一工作日上传得 冠字号码信息得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九条 冠字号码信息在金融机构本地及上传到信息系 统后至少应保存 3 个月,并确保数据得安全。

对于冠字号码信息存储在本行现金清分中心或社会清 分机构得,冠字号码信息应在金融机构对外支付后至少保存 3 个月,并确保数据得安全。

第十条 金融消费者(以下称查询人)在金融机构办理 现金取款业务后,对现金真伪存在异议,经金融机构进行真 伪识别确认就是假币得,金融机构负有告知消费者通过冠字号 码查询功能判别假币就是否由其付出得义务.查询人可向办理 取款业务得金融机构网点(以下称“查询受理单位")提出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申请,以确认假币就是否由该金融机构网点 付出。

第十一条 查询人应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台 胞证或护照等)、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 务得证明资料(银行卡、存折、取款凭证等),到查询受理 单位填写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附件 1), 请查询。

第十二条 查询人如委托第三方代理查询,代理查询人 除应提供第十一条规定得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有效合法证 件。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得查询 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结,如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得,应提前告知查询人。对于提 供证明材料不完备得查询申请,查询受理单位应当面告知查 询人补齐相关材料,不得无故拒绝受理查询申请。 第十四条 查询申请超过申请时效,查询受理单位不予 受理查询申请。

第十五条 查询受理单位接受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得申 请后,应通过冠字号码管理信息系统或后台追溯现金来源查 ,在规定得截止日前,向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反馈查询结 果。

查询受理单位应就查询结果填制《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 结果通知书》(附件 2,以下称《查询结果通知书》)一式两 ,查询人签字确认后,第一联查询受理单位存档备查,第 二联交查询人。

第十六条 对于存储得冠字号码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 信息关联得,查询受理单位在履行查询程序后,在《查 询结果通知书》中列示该笔取款所有冠字号码及其冠字号 码图片。

对于存储得冠字号码不能与取款人取款业务信息关联 得,应在《查询结果通知书》中注明查询过程,如使用得 就是精确查询还就是模糊查询,其中采用模糊查询得,应对具 体方式进行解释。精确查询指输入待查冠字号码、取款业务 办理证件号等完整信息进行查询。模糊查询就是输入待查冠字 号码得部分字符、取款时间段等不完整信息或模糊信息, 查询到得结果中再搜索就是否包含待查现钞得查询方式.

查询受理单位对查询过程得描述应尽量详细,充分履行 举证责任。

十七条 根据冠字号码查询结果判定为金融机构付出 假币,有假币实物得,应由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 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全额赔付;假币已 被收缴或没收得,金融机构应收回《假币收缴凭证》或《假 币没收收据》,并予以全额赔付。

第十八条 为保证假币实物安全,查询人或查询代理人 持假币实物申请查询得,查询受理单位应比照《中国人民银 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假外币与假硬币得处理办 法予以封存,暂不在纸币实物上加盖印章,查询工作处理完 结后,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关于 假人民币纸币得规程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查询结果判定为非金融机构付出得现 金或查询人对首次查询结果有异议得,查询受理单位应告知 查询人在接到查询结果通知书后 个工作日内持查询结果通 知书与第十一条规定得资料向查询受理单位得上级行或人 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再查询受理单位)提交《人民币冠字 号码再查询申请表》(附件 3),申请再查询。

第二十条再查询受理单位收到查询人提交得书面再查 询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与 处理工作。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得,经相关负 责人核批,可延长至 30 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 再查询结果应通过查询结果通知书告知查询人. 

第二十一条 查询受理单位与再查询受理单位均应建立 查询登记簿(附件 4),详细记录受理得每笔查询业务得经办 人与复核人、查询号码、查询业务时间、查询结果等信息。 查询申请表、再查询申请表与查询结果通知书应自成类 别,以业务发生时间先后为序,按年装订,保存期为 5 .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按月填制《人民币 冠字号码查询情况统计表》(附件 ),并于次月第 5 个工作 日前向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报送。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包括查询受理单位与再查询受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得,查询人可到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 构提出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查询人申请得;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询得;

(三)办理查询得程序不符合本工作指引规定得.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到查询人投诉 得,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得,责令有关 金融机构改正。

第二十四条 经冠字号码查询或再查询,确认金融机构付 出假币,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当 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付出假币原因开展调查,及时向上 级行报告。相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得调 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付出假币事实确认清楚后,人民银 行总行或当地分支机构应根据以下原则予以通报:

()对于情节严重、性质较为恶劣、在全国范围内造 成负面影响得,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全国金融机构范围内 通报。

(二)属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作案得,由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在全国金融机构范围内通报,同时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三)属于金融机构误付假币,未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得, 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辖区范围内通报。

(四)上述条款之外得其她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 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接受投诉核实,发现 金融机构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假币对外支付得,按《中华 人民共与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自行或唆使现金处理设备供应商 篡改冠字号码记录信息,使查询后出具得查询结果不实或妨 碍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调查、处理涉假纠纷得,人民银行根据 具体情形,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见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二)对该金融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得行为,向其 上级行、同业机构、其她金融监管部门或者社会通报、披露; 

(三)依法可以采取得其她措施。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 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与 修订。 

第三十条本工作指引自 2013 10 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2fdec90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12ddce7.html

《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涉假冠字号码查询.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