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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管理办法
(送审稿)

为了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二条 有利于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学术带头人的年轻化。
第三条 有利于学校学科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和学校整体学科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四条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新增选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五条 具有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六条 近三年科研成果较丰硕,满足下列条件:
(一)讲授课程方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精选推荐


1.独立讲授过二门及以上本科生主干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2.独立讲授过一门及以上研究生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二)学术论文方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3年来发表过5篇及以上学术论文,且至少有2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如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本科生主干课程统编教材,其学术论文篇数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2.3年来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或SCIEIISTPSSCI等检索收录期刊上的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三)项目、获奖与专利方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正在从事省部级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且为主要参加人员(国家级课题前8名,省部级课题前5名);
2.主持横向科研项目,有一定的科研经费和科研条件; 3.3年来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励(有获奖证书);
4.以第一发明人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近的国家授权发明专1项。
第三章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七条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新增选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精选推荐


第八条 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在所申请的专业学位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实践背景或实践经验。
第九条 近三年科研或专业实践成果较丰硕,满足下列条件: (一)学术论文方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3年来发表过3篇及以上学术论文,且至少有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如有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本科生主干课程统编教材,其学术论文篇数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2.3年来以第一作者发表在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上或SCISSCIAHCIEICSCDCSSCI等检索收录期刊上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开发表过至少2篇与本专业相关的文章。
(二)项目、获奖与专利方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正在从事省部级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且为参加人员; 2.主持横向科研项目,有一定的科研经费和科研条件; 3.参与项目相关政研、方案、文件等起草或翻译工作; 4.3年来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以上奖励(有获奖证书);
5.取得与所从事专业相近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前二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第一名);精选推荐


6.主持或参与的技术推广或开发、应用研究项目,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取得显著效益(排名前三);
7.主持或参与的技术推广或开发、应用研究项目,获得过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或成果推广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地市级一等奖(排名前三);
8.获得过省级以上工程优秀设计、咨询奖。
第四章 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第十条 教师本人向所申请的学科(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增列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评议,提出初选名单并报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初选名单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和审核。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的遴选一般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一次,个人申请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必须在十一月下旬以前提出。
第十四条 按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十二月底之前,对申请人是否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 外聘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按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精选推荐


第五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六条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积极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研究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为人师表,严以律己,为研究生作出表率。
第十七条 根据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具体的培养计划、学习计划和论文计划。
第十八条 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实训能力的培养和提高。重视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专题实训试验等有关培养环节,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能力。鼓励研究生多参加学术报告会,锻炼和培养学术交流的能力。
第十九条 认真讲授研究生课程,保证研究生课程的水平,使之具有深、广、新的特点,督促研究生搞好自学。
第二十条 指导研究生搞好学位论文选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注意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在指导研究生的业务学习和学位论文写作中,要培养良好的学风,要注重研究生基础和能力的全面培养,注意发挥研究生本人的主观能动性。
第二十二条 积极做好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服从国家需要,为国家和社会社会发展而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精选推荐


第二十三条 带头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导师职责,及时、认真地填写有关报表(培养计划、学位论文选题申请等),上报课程成绩等。
第六章 指导教师的聘任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由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为3年。批准后方有资格列入研究生招生目录,作为指导教师参加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年龄在国家(或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减2周岁(以当年630日为界)以下的,可招收新的硕士研究生。年龄在国家(或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减2周岁(以当年630日为界)以上的,不再招收新的硕士研究生,作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继续指导在读硕士研究生,直至毕业。
第二十六条 年龄在国家(或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减2周岁以上,但未到国家(或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教授,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可继续招收新的硕士研究生:
(一)作为第一主持人正在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级科研项目(文科项目经费6万元以上,其他学科项目经费30万元以上)项目研究工作起止时间按照项目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起止时间界定。
(二)作为第一主持人正在主持横向科研项目,文科年到款科研经费10万元,其他学科年到款科研经费50万元以上。精选推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2年组织1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复审,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完成,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复审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其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或取消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因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或学校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结果不称职者;
(二)连续3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者;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所指导的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连续3年招不到或不招硕士研究生者。
第二十九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经学校审核认定后可同时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只能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可进一步参加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通过后方可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的连续性,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指导教师,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更换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调离学校者;精选推荐


(二)指导教师离校外出1年以上者;
(三)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指导教师无法继续担任指导工作者。
第三十一条 指导教师变更手续: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科(专业)提出更换导师申请报告,学科(专业)所属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学校聘任的两院院士、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可直接聘任其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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