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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抵押贷款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拥有依法取得权属证书农村住房的农村居民以其农村自有住房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用途限于农民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在各自行政区划内的重点镇购买自有住房。
第三条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时,愿意以其自有农村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借款方式。
第四条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第二章农村住房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设定抵押的房屋,必须经县及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依法取得由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由房屋权利人(申请人)按照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出具他项权利证明。
第七条下列房屋不得设定抵押: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共有人同意的; (四)被依法征收、没收或查封的; (五)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 (六)属于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 (七)其他依法不准登记的。
第八条以共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以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
第九条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向经办金融机构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设定房屋抵押时,抵押房屋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房屋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农村住房抵押登记后,无论登记是否到期,需办理登记解除手续的,借款人必须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经办金融机构确认无误后,出具解除登记的书面通知,由原登记部门解除登记手续。 第三章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三条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由拥有农村住房所有权的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抵押物清单、使用状况及合法权属证明;
(三)抵押人(共有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的承诺;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住房由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作出的土地使用权随住房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同意处置、转让的承诺;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统一作出的同意住房抵押、处置、转让决议; (五)房屋他项权证;
(六)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十四条抵押贷款申请经经办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由抵押权人、抵押人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抵押人及财产共有人签章。
第十五条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抵押率,根据其在抵押期内的折旧、价格变化及处理费用等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40%。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和实际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4680aff2d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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